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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南京市2010-2011年出租汽车更新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03 生效日期: 2010-01-01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0]16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南京市2010-2011年出租汽车更新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南京市2010-2011年出租汽车更新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65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拟定的《南京市2010-2011年出租汽车更新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南京市2010-2011年出租汽车更新工作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 2010年12月)

  


  为保持出租汽车车容、车貌和车况符合城市文明形象及安全、环保营运要求,提高市民乘坐舒适性,引导出租汽车经营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实施出租汽车五年更新制,切实做好我市出租汽车更新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市出租汽车新一轮更新,进一步强化出租汽车市场监管,规范出租汽车运营管理,依法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满足广大市民出行需要,促进出租汽车文明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2010-2011年本市市域经营权出租汽车更新工作,不适用本市江北地区和江宁区的区域经营权出租汽车更新工作。

  

  2008年兑现市政府二类线中巴车“巴转的”政策的285辆出租汽车,以及2009年本市新发展的200辆出租汽车均不参加本轮次出租汽车更新。

  

  三、车辆更新标准及旧车处置

  

  (一)车辆(含相关配置)更新标准:执行《南京市出租汽车车辆配置标准(试行)》,且排放标准须达国ⅳ标准。

  

  本意见出台前已于2010年更新的,以及2008年“巴转的”和2009年新发展的车辆,车轴距<2650mm的,在本轮次及下一轮次车辆更新时,视同车轴距符合≥2650mm的要求。

  

  (二)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政府管理的公共资源,严禁私下转让。

  

  (三)旧车处置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回收处理顶灯、计价器等营运设施,清除门标、价格监督签等经营标识,按照规定注销公安车管部门发放的车辆证件,按照规定报废。

  

  四、经营管理要求

  

  (一)出租汽车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用工的若干意见》(宁公用字〔2005〕99号),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公车公营”的营运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宁公用字〔2005〕138号),以及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宁价服〔2009〕160号、宁财建〔2009〕492号)等文件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建立劳动关系,认真履行责任,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不发生有责的群体性不稳定事件。

  

  (二)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要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宁价服〔2009〕160号、宁财建〔2009〕492号)要求,认真履行应尽责任,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全资承担更新车辆及其相关配置的购置费用(含车辆上牌等相关费用),承担gps机具的运行使用费(通讯费超额部分除外)和出租汽车头座套换洗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前述费用转嫁给出租汽车驾驶员承担。

  

  (四)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监管,明确相关服务合同履行的标准、时限,并督促执行到位。

  

  (五)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迎青奥”要求(具体要求另行制定),完成车辆出新工作。

  

  五、更新政策及兑现办法

  

  (一)优惠延长出租汽车经营权政策

  

  1、每车只能享受一次优惠延长经营权政策。

  

  2、出租汽车经营者符合下列条件,经与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南京市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合同》的,优惠延长相应出租汽车经营权3年(从原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次日起计算):

  

  (1)在2010-2011年期间更新车辆的;

  

  (2)旧车使用在5年以内(自公安交管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至经营者向行业管理部门上交该车营运证及相关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之日止,不大于61个月。后同)的,或者旧车使用超过5年且在2010年10月31日前更新完毕的;

  (3)新车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车辆更新标准的;

  

  (4)旧车处置及经营管理符合本意见要求的。

  

  3、为保障乘客乘坐的舒适性,根据向乘客调查的车型结果,新车轴距≥2650mm的,在上述优惠延长3年的基础上增加优惠延长2年经营权。

  

  (二)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

  

  1、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南京市新增700辆出租汽车的批复》(苏建城〔2008〕50号)要求,新延长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在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新延长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时,按照1万元/辆?年标准逐年征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2、出租汽车经营者更新车辆总数中90%及其以上的车辆轴距≥2650mm,排放标准达到国ⅳ标准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相应减免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奖励:

  

  (1)自2010年1月1日起,出租汽车企业自然年度的月均服务违章率(以全部车辆数为基数,下同)≤1.5%的,或者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自然年度服务违章≤2次的,每做到1年即相应减免其全部更新车辆新延长经营权的1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2)出租汽车企业自然年度的月均服务违章率>1.5%且≤2%的,或者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自然年度服务违章3次,每做到1年即相应减免其全部更新车辆新延长经营权的1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50%。

  

  (三)政策兑现办法

  

  1、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本意见明确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按照本意见兑现相关政策;对审核不合格的,责成相关出租汽车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审核;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不予享受相关政策。

  

  2、政策兑现后,出现不符合本意见明确的条件和要求的,由行业管理部门责成相关出租汽车经营者限期整改。相关出租汽车经营者拒不整改或者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收回兑现的政策。

  

  3、奖励减免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具体办法,由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巴转的”及新发展出租汽车相关要求

  

  2008年兑现市政府二类线中巴车“巴转的”政策的285辆出租汽车,以及2009年本市新发展的200辆出租汽车中,凡车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下一轮次出租汽车更新时,视同符合出租汽车5年更新制要求:

  

  1、车身颜色及车辆相关配置在2010年10月31日前,达到实施《南京市出租汽车车辆配置标准》(试行)要求的;

  

  2、相关出租汽车经营者与出租汽车gps系统服务商、ic卡系统服务商、出租汽车头座套换洗服务商,签订合同期涵盖车辆经营周期相关服务合同,并及时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相关服务费用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做好组织实施。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推进工作。

  

  (二)加强稳定工作。出租汽车企业是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担负起工作责任,提高对稳定工作的思想认识,切实担负起车辆更新的维稳工作责任,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促进行业稳定有序发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恪尽责守、相互配合,全力做好服务保障。

  

   (三)完善服务和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为促进出租汽车经营者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加强服务和安全管理,解决市民群众关注的出租汽车服务违章问题和反映强烈的出 租汽车交通违章问题,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违章和交通违章与今后出租汽车更新政策兑现关联的机制。具体办法由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 门另行制定。

  

  附件:南京市出租汽车车辆配置标准(试行)

  

  附件:

  南京市出租汽车车辆配置标准(试行)

  


  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化管理,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升南京城市整体形象,现制定南京市市域经营权出租汽车车辆配置标准如下:

  

  一、车辆标准

  

  1、车身颜色

  

  美观、大方,车身采用金属漆,整车颜色配置为双色,引擎盖、车顶、后备厢盖及车窗以上颜色为白金灰,车身两侧车窗以下颜色为香槟金。车身颜色使用品牌识别色的企业,经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保留其品牌识别色。

  

  2、车身结构

  

  硬顶、三厢、四个侧门。

  

  3、主要尺寸

  

  汽油动力车辆轴距≥2650mm。

  

  汽油、cng两用燃料动力车辆轴距≥2540mm。

  

  柴油动力车辆轴距≥2470mm。
  4、动力参数

  

  汽油发动机最大输出功率≥74kw。

  

  柴油发动机最大输出功率≥47kw。

  

  5、标准座位数

  

  座位数=5座。

  

  6、排放标准

  

  排气污染物排放符合本市环保部门的规定。

  

  7、货舱容积

  

  行李厢容积≥400l,配置照明设备 。

  

  8、安全配置项目

  

  (1)abs防抱死制动系统。

  

  (2)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

  

  (3)安全气囊。

  

  (4)座椅均配置汽车安全带。

  

  (5)车门内置防撞横条。

  

  (6)左后车门锁安装防止内部开启装置。

  

  (7)车厢内饰采用环保、易于清洁的材料。

  

  9、舒适性配置项目

  

  (1)中控门锁。

  

  (2)电动车窗。

  

  (3)am/fm收音机。

  

  (4)行李厢内开启。

  

  10、其他要求

  

  (1)预留计价器、车载gps、顶灯等专用配置的12v电源标准接口。

  

  (2)前仪表板预留嵌入式计价器安装位置。

  

  二、专用配置

  

  1、计价器:嵌入式,热敏式打印发票,具备防脉冲干扰和自动出具发票功能。计价器与gps、顶灯、ic卡刷卡、录音、led显示屏等设备在技术上相关联。即上述设备发生硬件故障后,计价器发出相应语音提示并锁闭计价器,故障修复后方可开启计价器使用功能。

  

  2、车载gps:与计价器数据接口相连,具备车辆调度、车辆定位、营运数据上传、车内影像采集、轨迹回放、报警、无线调整计价器参数、led显示屏控制等功能。

  

   3、车内拍照设备:依托于gps,实现自动拍照不少于3张/运次,照片分辨率不低于640×480,本地存储,存储容量不少于8000张,加密处理本地 存储的照片,照片可通过拍照设备预留的usb接口采集或通过gps控制中心调取。车辆报警时,自动拍照并通过gps向控制中心上传照片。

  

  4、车内录音设备:采用连续循环录音方式,自动分段并按时间先后顺序本地存储录音数据,存储容量不少于480小时录音数据。加密处理存储的录音数据,可通过录音设备预留的usb接口采集。

  

  5、ic卡刷卡设备:依托于gps,并与计价器数据接口相连,实现无线刷卡付费功能。

  

  6、顶灯、服务资格证支架、车身标识:执行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

  

  7、防护栏:执行公安部门规定的式样。

  

  三、参考标准

  

  1、车辆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中的车辆参数。

  

  2、车辆安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

  

  3、计价器、车载gps等专用配置及安装,符合电子电器行业的标准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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