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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11 生效日期: 2010-12-11
发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10]34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3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杭州市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为规范杭州市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深入推进我市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建设,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6号)、《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级试点和基地拓展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13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新增(升级)国家级试点和基地的奖励;

  (二)国家级试点和基地拓展区工作经费的补助;

  (三)国家级试点和基地核心区、拓展区考核的奖励;

  (四)经市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批准,用于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建设的第三方评估和考核费用及其他支出。

  二、申请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国家有关部委认定的国家级试点和基地的牵头单位,以及根据市委办发〔2009〕139号文件认定的国家级试点和基地拓展区的申报主体;

  (二)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三)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实反映国家级试点和基地核心区及拓展区的建设状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奖励(补助)标准

  (一)新增(升级)的国家级试点和基地的奖励。

  对新获批的由国务院或国家部委授予的国家级试点和基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升级命名的国家级试点和基地,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国家级试点和基地拓展区工作经费的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试点和基地拓展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三)国家级试点和基地核心区、拓展区考核的奖励。

  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级试点和基地(产业类)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28号)规定,对杭州市国家级试点和基地核心区、拓展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四)申请单位当年度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同类奖励(补助)的,如奖励(补助)额度低于本办法标准的,按照两项奖励(补助)额度之差进行奖励(补助);如奖励(补助)额度高于本办法标准的,则不重复进行奖励(补助)。

  四、审批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申请新增(升级)的国家级试点和基地奖励的,由申请单位将获批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6份)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组织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进行审核,确定奖励(补助)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二)国家级试点和基地拓展区工作经费补助和国家级试点和基地核心区和拓展区考核奖励的审批程序及资金拨付,按照市领导小组有关认定、考核文件执行。

  (三)其他专项资金支出,按照年初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相关区、县(市),由相关区、县(市)财政拨付给申请单位。

  五、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部门(单位)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市发改委、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考核。一旦发现有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将追回奖励(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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