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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13 生效日期: 2010-12-22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2010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0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

  2010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7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2008年底以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将已实际废止或者不再适用的37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明令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37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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