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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核定制度》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15 生效日期: 2011-01-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核定制度》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核定制度》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现将《税务核定制度》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税务核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核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依照法律法规负有缴纳地方税收义务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税务核定包括核定应纳税费计算依据和核定征收率。

  

  第四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应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或会计核算不准造成成本核算不实等情况,地税机关难以核实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申报的计算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及临时经营的。

  

  ﹙八﹚其它情况。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税务核定种类

  第五条  计算依据核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

  

  (二)营业额核定。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核定。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核定。

  

  (五)印花税计算依据核定。

  

  (六)城镇土地使用面积核定。

  

  (七)房产原值和租金标准核定。

  

  (八)未缴纳资源税矿产品原矿数量核定。

  

  (九)房屋、土地交易计税价格核定。

  

  (十)烟叶销售额核定。

  

  (十一)土地增值税预征核定。

  

  (十二)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

  

  第六条  征收率核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

  

  (二)个人所得税核定。

  

  (三)土地增值税核定。

  

  (四)营业税适用税率认定。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认定。

  

  (六)印花税适用税率认定。

  第二节 税务核定方法

  第七条  地税机关可采用下列其中一种方法核定计算依据,也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平均值核定。

  

  (二)按照营业额或者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三)按照耗用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它合理方法核定。

  

  第八条  征收率由地税机关按法律法规规定核定。

  

  第九条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核定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或证实材料,经地税机关认定后,可调整原有核定。

  第三节 税务核定程序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核定流程

  

  (一)自主申报及提供相关证据或证实材料。

  

  (二)接受并执行地税机关送达的核定税务文书。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办理税务核定流程

  

  (一)接收纳税人自主申报及提供相关证据或证实材料。

  

  (二)核定计算依据或征收率。

  

  (三)公示核定的计算依据或征收率。

  

  (四)向纳税人送达核定税务文书。

  第三章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

  第一节 适用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核定,是指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经营时期和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算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过程。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 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地税机关难以查实的个体工商 户实行定额核定。定额核定由县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税务所)和管理科,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的税务所和管理科认定,县区地方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 局(以下简称县区局)批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第二节 核定方法

  第十五条  地税机关根据核定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

  

  (一)按照耗用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它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节 地税机关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综合业务一科或综合业务科(以下简称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

  

  (一)负责定期定额户类别维护。

  

  (二)负责典型调查费用项目维护。

  

  (三)负责定期定额户的费用要素确定及维护。

  

  (四)负责单位调整参数和调整参数具体属性设置维护初始化。

  

  (五)负责各岗位级别调整参数设置维护。

  

  (六)负责定期定额户行业类别设定维护。

  

  (七)负责组织定期定额户的费用情况的典型调查、调查表的维护及删除。

  

  (八)负责组织对费用要素数据进行测算维护。

  

  (九)负责对定期定额户核定信息审批。

  

  第十七条  登记受理岗

  

  负责受理定期定额户申请,转税收管理员岗办理。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岗

  

  (一)负责定期定额户行业类别设置。

  

  (二)负责定期定额户费用情况典型调查表的采集维护。

  

  (三)负责定期定额户核定信息要素采集及维护。

  

  (四)负责调整费用要素确定定额。

  

  (五)负责直接受理或通过登记受理岗转交定期定额户申请并初审。

  

  (六)负责税务文书的送达和签收。

  

  第十九条  县区局所属分局局长、管理科长或税务所长岗(以下简称税务所长岗)

  

  (一)负责定期定额户行业类别设置。

  

  (二)负责定期定额户核定信息要素采集。

  

  (三)负责对定期定额户核定信息审核。

  

  第二十条  文书销号岗

  

  负责税务文书的销号和打印。

  第四节 地税机关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全省统一的定额核定流程

  

  (一)登记受理岗或税收管理员岗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

  

  (二)税收管理员岗将采集的要素信息录入系统,根据采集数据与纳税人事项确认的税费种类,生成月营业额和税额等信息。

  

  (三)税收管理员岗填写初审意见,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四)税务所长岗审核税收管理员岗转来待审核信息,根据授权范围对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审核同意,签署意见,转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审批。审核不同意,退税收管理员岗。

  

  (五)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根据授权范围通过调整级别参数进行调整。审核同意,签署审批意见。审核不同意,退税务所长岗。

  

  (六)文书销号岗销号和打印《核定定额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七)税收管理员岗送达和签收《核定定额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非全省统一的定额核定流程

  

  (一)登记受理岗或税收管理员岗受理定期定额户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将要素信息录入系统,填写初审意见,转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或税务所长岗审批。

  

  (二)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或税务所长岗接收审核任务,录入核实意见,终审审批。

  

  (三)文书销号岗销号和打印《核定定额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四)税收管理员岗送达和签收《核定定额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取消核定流程

  

  (一)登记受理岗或税收管理员岗受理定期定额户提供的申请资料。

  

  (二)税收管理员岗将要素信息录入系统,填写初审意见,转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或税务所长岗审批。

  

  (三)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或税务所长岗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签署审批意见;审核不同意,退税收管理员岗。
 (四)文书销号岗销号和打印《核定定额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五)税收管理员岗送达和签收《核定定额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核定

  第一节 核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  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

  

  第二十五条  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第二十六条  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生产经营额或生产经营成本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节 核定认定及应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个行业,无论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地税机关根据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多的项目。

  

  无法确定主营项目的纳税人,在其日常经营的各业中选择适用最高应税所得率。

  

  第二十八条  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的审核认定,由纳税人申请,地税机关派员实地审核,审批确定。地税机关也可以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进行认定和调整。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应申请填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第三节 核定方法

  第三十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第三十一条  核定企业所得税额方法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平均值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它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核定

  第一节 核定内容

  第三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核定包括核定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以及其它。

  

  第三十三条  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由地税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按纳税年度内的生产经营收入或生产经营成本等项目实际发生额,用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第三十四条  地税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核定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

  第二节 核定方法及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

  

  第三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额核定方法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税收负担平均值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它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应申请填报《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
第六章 印花税核定

  第一节 适用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核定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二)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登记。

  

  (三)不完整保存应税凭证。

  

  (四)拒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计算依据明显偏低。

  

  (五)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未按地税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等情况。

  

  (六)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印花税额与实际发生应税行为所记载计算税额明显不一致。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应填报《印花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第二节 核定内容

  第四十条  印花税核定,是按纳税人采购、销售(营业)收入额核定应税比例计算印花税的过程。

  

  第四十一条  地税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比例。

  

  第四十二条  核定应税比例种类

  

  (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纳税人

  

  1、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生产纳税人

  

  ⑴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额50%-100%比例核定计算依据;

  

  ⑵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额60%-100%比例核定计算依据。

  

  2、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纳税人

  

  ⑴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额60%-100%比例核定计算依据;

  

  ⑵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额20%-100%比例核定计算依据。

  

  3、房地产开发纳税人

  

  ⑴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额70%-100%比例核定计算依据;

  

  ⑵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额100%比例核定计算依据。

  

  (二)加工承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货物运输纳税人

  

  1、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额50%-70%比例核定计算依据;

  

  2、经营收入按90%-100%比例核定计算依据。

  

  (三)建筑业纳税人

  

  1、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采购额50%-100%比例核定计算依据;

  

  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收入或项目发包收入按100%比例核定计算依据。

  

  (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纳税人,按经营额50%-70%比例核定计算依据。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核定中地税机关工作职责和流程

  第一节 地税机关岗位职责

  第四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岗

  

  (一)负责受理纳税人申请,发起核定任务。

  

  (二)负责录入申请审批表及相关信息,进行初审处理。

  

  (三)负责税务文书的送达和签收。

  

  第四十四条  税务所长岗

  

  (一)接收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处理,签署审核意见。

  

  (二)审核同意,转综合业务二科或综合业务科(以下简称综合二科)税政指导岗审核。

  

  (三)审核不同意,退税收管理员岗。

  

  第四十五条  综合二科税政指导岗

  

  负责对纳税人核定信息进行审核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综合二科科长岗

  

  负责对纳税人核定信息进行复核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区局局长岗(以下简称局长岗)

  

  负责对纳税人核定信息进行审批处理。

  

  第四十八条  文书销号岗

  

  负责税务文书的销号和打印。

  第二节 地税机关工作流程

  第四十九条  核定流程

  

  (一)税收管理员岗受理纳税人申请,进行初审认定,符合条件,发起核定任务。

  

  (二)税收管理员岗将企业所得税核定申请审批表及企业管理情况录入系统,签署初审意见,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三)税务所长岗接收任务并进行审核。审核不同意,退税收管理员岗位;审核同意,转综合二科税政指导岗审核。

  

  (四)综合二科税政指导岗接收核定资料和意见,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转综合二科科长岗复核;审核不同意,退税务所长岗。

  

  (五)综合二科科长岗接收核定资料和意见,签署复核意见。复核同意,转局长岗审批;复核不同意,退综合二科税政指导岗。

  

  (六)局长岗进行终审处理。审核同意,签署审批意见;审核不同意,退综合二科科长岗。

  

  (七)文书销号岗根据终审意见,销号和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所得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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