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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2011年本市医疗机构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16 生效日期: 2010-12-1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2011年本市医疗机构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医疗卫生工作,现将本市各医疗机构的休息时间安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各医疗机构的休息时间原则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0号)要求执行。即: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春节:2月2日(农历除夕)至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30日(星期日)、2月12日(星期六)上班。

  

  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

  

  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公休,共3天。

  

  端午节:6月4日至6日放假公休,共3天。

  

  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公休,共3天。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二、节日期间,各医疗机构急诊正常开放。要切实加强急诊室、病区、手术室的医疗技术力量,严格医务人员尤其是主要业务科室医务人员的外出管理,注意避免 医疗骨干同时大量外出,做好应急医疗梯队安排,加强急诊医护人员的交接班工作,确保急救“绿色通道”畅通。节日期间,各医疗机构要确保在本院配置连续输液 的病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输液治疗。

  

  各单位要制定、完善节日期间就诊病人骤增的应急处理预案、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应急预案等,加强各项预案的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启动预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假日安全生产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为指导,积极查找整治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订防范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确保一方平安。

  

  三、请各单位做好节假日安排的相关安民告示工作。2011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本市医疗机构休息时间安排如无变动,不再发文。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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