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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直有关部门落实促进中药现代化发展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0 生效日期: 2003-10-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文号: 鲁科办字[2003]137号

 
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3]41号文),切实加快我省中药现代化发展步伐,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直有关部门落实促进中药现代化发展有关职责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办公厅 
  负责全省中药现代化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查并会同省科技厅筹办每年的中药现代化联席会议。 
  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组织我省企业申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的中药现代化专项项目,包括中药产业化示范工程、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中药产业基地等,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国家发改委批复我省的中药产业化项目。 
  (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济南征管办、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经贸委、省体改办等部门制订支持中药企业扩大直接、间接融资的渠道。 
  (三)负责协调引导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支持现代中药产业发展。 
  三、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体改办抓好名牌战略的实施,选择20家以上中药企业重点培育。会同省体改办加快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形成若干个各具特色的中药企业和集团,努力提高我省中药产业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 
  (二)促进大型中药饮片加工企业的组建。 
  (三)依据职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产业政策,促进中成药产业发展。 
  (四)负责将中药现代化示范企业申报的技改等经贸委管理的项目优先列入重点项目计划,并予以支持。 
  (五)负责制定政策推动中药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强化中药企业投资主体的意识和地位,鼓励中药企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中药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5%。 
  (六)对在国际市场上受欢迎的中药品种,加强产品的营销策略研究,建立高效的市场网络,改进产品的包装,实施名牌战略,扩大市场份额。 
  四、省教育厅 
  (一)负责加强中医药学科建设,提高中医药教学和科研水平。根据中药现代化需要,发展中医药教育机构,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培养面向基层和企业的实用型中医药专业人才。在每年的研究生招生计划中,增加招收培养中医药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的比重,培养中药现代化学术带头人。 
  (二)会同省卫生厅负责中药人才培训工作,提高现有中药科研生产人员的素质。积极利用中医药专业院校和其他相关院校的力量,对在职中医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争取到2010年培训专业技术人才3000名、农民技术员10000名。 
  五、省科技厅 
  (一)会同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等部门促进中药科技创新体系和创新机制形成。围绕中药重点项目组织科技攻关。负责省级中药科研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实行动态管理等工作。负责加强中药研究开发支撑条件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二)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中药现代化专项计划。 
  (三)负责制定中药科技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制定中药科技孵化器和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配合省财政厅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会同省教育厅、省林业局促进山东省中药材种质资源库的建设。 
  (四)积极争取将出口的中药产品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享受出口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等部门进行调研,选择适宜的地方开展道地药材中药现代化试点工作。 
  (六)抓好省中药现代化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省民政厅 
  负责山东省中药行业协会的审批管理工作。 
  七、省财政厅 
  (一)会同省科技厅落实中药科技产业园、孵化器和经认定的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企业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二)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中药现代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安排的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药关键共性技术和创新中药的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园建设,以及对中药现代化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等。 
  八、省人事厅 
  (一)会同省科技厅抓好中药人才引进工作和中药现代化方面的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二)会同省科技厅、卫生厅对在中药行业投资和吸引投资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会同省教育厅开展中药学术带头人培养工作,有计划地选拔一批中药学术骨干到先进国家进修,利用国外先进的科研手段,提高我省中药研究水平。 
  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负责争取将更多的我省生产的中成药列入医疗保险用药目录。 
  十、省国土资源管理厅 
  负责省外、境外企业家、科技人员、归国留学生来我省创办中医药企业时,在涉及的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保证依法供地。 
  十一、省农业厅 
  (一)做好中药材种质资源的搜集、整理和驯化工作。 
  (二)建立非林区内野生植物类中药资源濒危预警机制,挽救濒临灭绝的优质稀有中药材品种,建立野生品种资源保护圃。 
  (三)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推广中药材标准化生产技术规范,开展中药材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和服务工作。 
  (四)搞好中药材基地建设,选择不同区域,因地制宜发展中药材生产,形成标准化、区域化、规模化生产的格局。 
  十二、省海洋与渔业厅 
  负责建立水生野生动物类中药资源濒危预警机制工作。 
  十三、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一)负责省内中药企业在境外设立公司、研究机构及办事机构的审批、转报管理工作。会同省经贸委、省卫生厅做好中药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有关工作。 
  (二)会同省科技厅负责采取合资、合作、产权转让等多种方式,促进与国际著名天然药物研究机构和医药企业的合作工作。 
  十四、省卫生厅 
  (一)负责促进中医与中药的协同发展工作,建立能够体现中医药优势和特点的疗效评价体系,形成中医促进中药发展的良好机制。加大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切实提高临床疗效和科研水平。注重总结中医药专家的临床经验,逐步形成新型中医诊疗技术、诊疗设备和制剂品种。 
  (二)会同省外经贸厅负责中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在传统医药政策、法规方面的交流,进行传统药物有关标准和规范管理方面的沟通与协作,为中药现代化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将更多的我省有疗效的院内中药制剂列入基本用药目录。 
  (四)负责中医药的宣传工作,促进山东中医药走向世界,服务人类。 
  (五)负责农村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工作。 
  (六)负责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工作,在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推广普及中医和中药。 
  (七)负责中医药网站建设工作。 
  (八)负责落实省人大、省政协关于中医药发展的提案办理。 
  (九)协助省科技厅负责中药科技创新体系和创新机制的构建工作,组织省中医药研究院等单位制定措施,推动研发平台建设,鼓励科技人员创业。 
  (十)与省教育厅共同负责中药人才培训工作和中药学术带头人培养工作。 
  十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中药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中成药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标准的中药现代化发展体系。在道地药材主产区推行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标准操作规程。组织修订《山东省中药材标准》和《山东省中药炮制规范》。根据国家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即将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规定,鼓励企业对我省道地药材及其饮片质量控制方法进行研究,争取尽早获得批准文号。 
  (二)负责“山东省中药标准提高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力争到2010年我省有一批名优品种,达到国际认可的质量标准。 
  (三)会同省经贸委负责改进中药材、中药饮片及中成药包装,促进包装不断现代化,倡导中药饮片采用定量小包装,增强饮片质量的可追溯性。 
  (四)负责中药标准化培训工作,在药材主产区,开展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标准操作规程培训。对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开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帮促工作。 
  (五)负责推进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生产。加快15个以上道地药材《中药材种植规范》生产基地建设,积极推广中药材的规范化种植(养殖)。 
  (六)负责中药饮片管理和提高工作,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促其饮片生产工艺规范化、质量标准化、检测手段现代化、生产规模化。实施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推行和认证工作。同时要加强毒性中药饮片定点生产和供应管理,保证饮片的使用有效安全。 
  十六、省知识产权局 
  (一)负责提高中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水平,开展中药专利战略研究,加强对中药研究、生产和营销部门的培训工作,增加中药行业发明专利的数量。 
  (二)负责指导大中型中药企业和科研院所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机构,合理利用专利、商标、原产地产品、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工作。 
  (三)负责建立有利于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制定省专利申请、实施补助资金向中药现代化发展倾斜的政策,促进地方设立与中药现代化有关的专利申请和维持专项资金。 
  十七、省林业局 
  (一)做好森林药用植物种质资源的搜集、整理和驯化工作。负责促进蒙山药用植物种质资源库的建设工作,使野生药用植物总品种达到3000个,并组织开展药用植物品种分类鉴定、生物学特性和种植技术研究。建立森林药用植物驯化栽培试验示范区,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推广森林药用植物标准化生产技术规范,开展森林药用植物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和服务工作。 
  (二)建立野生动植物类中药资源濒危预警机制,开展对珍稀濒危中药资源替代品的研究开发。 
  十八、省国税局 
  积极向国家税务局总局建议,争取降低中药产业的不合理税负,为中药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十九、省体改办 
  (一)与省经贸委共同负责实施名牌战略,选择20家以上中药企业,鼓励其他行业的大企业、跨国公司、投资公司,采取控股、参股、兼并和联合等形式进行改革、改组、改造,加强管理,加快产权制度的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工作。 
  (二)负责对省外、境外企业家、科技人员、归国留学生来我省创办的中医药企业,在企业改制、上市融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大力扶持的工作。 
  (三)负责选择和培育有条件的中药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争取尽快进入资本市场,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筹措资金必须用于中医药科技项目实施。鼓励中药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的资产重组等工作。 
  二十、省法制办 
  会同省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山东省促进中医药发展条例》的工作。 
  省政府要求各部门要认真履行促进中药现代化发展工作的有关职责,明确主管处室,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部门促进中药现代化发展工作有关职责的落实。各部门的有关促进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尽快下发到市及有关部门施行。从2003年开始,各部门每年要对本系统落实促进中药现代化发展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写出书面材料,于12月20日前送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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