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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06 生效日期: 2011-01-06
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建房[2011]7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2011〕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日以部长令第6号发布。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宣传工作,认真组织房地产系统干部职工开展学习活动,并通过报刊、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着力营造《办法》实施的良好氛围。

  

   二、大力培育房屋租赁市场。房屋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建立和完善适合当地经济发展的房 屋租赁市场机制,通过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租赁市场、鼓励私人住房出租和加快公共租赁房建设等方式,多渠道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

  

  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服务水平。结合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抓紧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房地产信息系统联网共享,为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协管机制。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紧密依托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的各项工作。

  

  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抓紧调查本辖区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现状,包括房屋租赁套数、面积、承租户数、平均租金价格、已办理登记数量等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请各市将调查分析材料,于2011年2月15日前报我厅。

  

  各地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反映。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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