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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开展城市临时救助行动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1 生效日期: 2002-10-21
发布部门: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盘政办发[2002]10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开展城市临时救助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根据省政府《在扶贫帮困中开展城市临时救助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就在我市城市开展城市临时救助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在扶贫帮困行动中开展一次大规模的临时救助行动是进一步解决城市贫困居民的现实生活困难的有效措施,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措施,对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救助对象及标准
  救助对象:主要是10月份城市低保对象及其边缘户。对上述人员中的老劳模、老党员、老干部、伤残工人、荣复转退军人、优抚对象给予优先安排。
  救助标准:低保对象每人150元,其他对象每人100元。

  三、资金来源和救助形式
  资金来源:省下拨150万元,市财政配套300万元。
  救助形式:全部以现金救助。

  四、救助对象的审批确认和资金发放时限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
  并在10月底前把临时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除10月份的低保对象无需再行审批确认外,其他对象必须参照《盘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进行审批确认,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扶贫帮困行动中开展一次临时救助活动是一项关系到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决策,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和讲政治的高度,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精心组织,各尽其责。此次临时救助活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扶贫帮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市财政局要确保在10月18日前将货币资金拨付到市民政局,各级民政部门要确保10月底前全部发放到户。
  (三)加强督查,确保落实。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管审计,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在11月上旬,市扶贫帮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一次督促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四)扩大宣传,营造氛围。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扶贫帮困的重要举措,大力宣传在扶贫帮困行动上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好做法,大力宣传受助对象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昭示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加扶贫帮困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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