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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11 生效日期: 2011-01-11
发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发[2011]1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并政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商品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等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市市辖六区购房实行限购政策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本市及外省市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市辖六区范围内新购一 套新建商品住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查验购房人家庭成员情况及已购房情况,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违反本规定购房的,房产登记机构不 予合同备案和房产登记。

  

  二、严格执行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居民家庭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银行不予贷款;对 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购买第2套住 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

  

  三、落实购房契税优惠政策个人购买143m2以下(含)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购房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m2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四、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商品住房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进行预售或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 款等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批准预售5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随意提高 销售价格。商品住房网签合同后,不得随意退房或更改购房者姓名。

  

  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重点核查违规预售、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暂停商品住房网上签约;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资质。

  

  六、加强信息公开和市场监测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稳定市场预期,及时公开披露已批准的销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

  

   七、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地、资金和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力度,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和供应比例, 确保具体地块落实。市政道路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与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加强住房保障政策支持和资金筹集,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平 台,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八、加快公共租赁房建设进一步增加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加快廉租房、经济适 用房、公共租赁房、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重点发展公共租赁房,建立完善公共租赁房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通 过配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和保障性住房房源,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已列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项目,加快各项建设手续办理和 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时交房;已具备配租配售条件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配租配售工作。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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