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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机关团体购买自用农副土特产品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5-18 生效日期: 1986-05-18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近几年来,中央机关有些单位,通过非正常购销渠道或以不适当的名义,到各地购买农副土特产品,给中央机关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纠正这种现象,特作如下规定:   一、中央机关团体为了改善职工生活,到各地购买农副土特产品,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正当的购销渠道,不得违反政策,以权谋私。
  二、各单位不得把自己掌管的紧俏物资以低价出售给地方,再以低价换取地方的农副土特产品,更不得利用职权向地方索要或无偿接受地方赠送的农副土特产品。
  三、各单位在购买农副土特产品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的物价政策,价格要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地方和群众的利益。
  四、各单位购买的农副土特产品,应只限于改善机关食堂的伙食或按成本价格售给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加价转卖,严禁用公款补贴。
  五、机关团体为职工购买其他商品,也必须遵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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