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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20 生效日期: 2011-01-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11]5号
  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构建环境安全保障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构建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

  近些年来,全省上下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实施两轮“811”环境保护行动,有效解决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全省环境质量稳步改善。但是,由于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区域、行业环境安全隐患仍较为突出,环境问题依然是影响群众健康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加快构建环境安全保障体系,是防范和化解各类环境风险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建设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确保我省环境安全。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核心,着力构建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环境监测监控保障、环保基础设施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环境信息保障、环境科技支撑等六大体系,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环境监测监控能力、环境执法监管能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显著增强,环境信息保障水平明显提高,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科技支撑能力全国领先,城乡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基本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环境安全保障体系。

  三、建设环境监测监控保障体系

  (一)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水、大气、土壤等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加快形成省、市、县三级联网的现代化环境监测体系。完善饮用水源地安全预警体系,加强重要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生物(安全)预警监测系统和供水水库水源水质监测系统建设,强化农村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推进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体系建设。加快制订有机毒物分析标准,建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重点实验室,完善放射性废物库运作机制。加快构建农业土壤监测评价体系,建设重要食品基地土壤环境监测系统。到2012年,新建81个县以上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到2015年,全面建成县以上饮用水源地、县(市)交接断面和重要敏感水域水质自动监测站,以及杭嘉湖、宁波、温黄、温瑞平原和金衢盆地地下水监测站网,建立全省水土保持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地下水资源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逐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体系,建成大气复合污染监测和预警体系;进一步完善省、市两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二)加强污染源监控体系建设。继续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落实监控工作人员、经费和场地、设备。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的运维和巡检,充分发挥设施效用。加快实施监控平台升级改造和管理平台建设,积极推进监控站点联网,加快形成完整的污染源监控和管理网络,提高实时监控能力。深入研究和挖掘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预警功能,建设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全方位联合预警体系。建立固废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到2012年,初步形成主要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监控体系。到2015年,初步形成污染源立体自动监控体系。

  (三)建立健全核与辐射安全保障体系。开展“放心放射源”、“和谐绿色电磁”、“常备核应急与辐射”活动,强化核与辐射安全评审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全省辐射环境监测网,在各县(市、区)设立陆地辐射省控点,在各设区市设立电磁环境质量省控点,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在线监控与预警网络,加强对核电基地、核电厂流出物的监督、监测。充分发挥我省辐射环境安全监测重点实验室作用,大力发展辐射防护产业。到2012年,建成核事故场外应急、辐射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成秦山核电基地放射性流出物在线监督监测系统,完成放射性矿污染综合整治。到2015年,建成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三门核应急指挥中心、三门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连续监测系统和流出物监督监测系统、福建宁德核电厂外围浙江境内环境辐射连续监测系统。
(四)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和灾害预警体系。加强气象、海洋环境、地质灾害和生物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系统协调和信息共享。到2015年,基本建成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灾害预警防控体系。加快推进大气成分、酸雨等专业气象观测网络建设。到2015年,建成比较完整的气象大气环境预报预警系统。建立健全小流域山洪与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完善海洋生态环境和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到2015年,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浙南、浙北海洋环境应急监测中心,建成布局合理的全省海洋生态环境和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站网,监测预警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开展典型生态系统跟踪监测试点,提升生物(生态)监测能力,加强生态系统预警监测。

  (五)加强环境常规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监测管理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加强特征污染因子监测研究和自动监测数据量值溯源研究,提高监测实验室监测分析综合能力。加快推进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落实人、财、物保障,夯实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到2015年,全省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建设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

  四、建设环保基础设施工程体系

  (一)加强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围绕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降低重点行业二噁英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强度,实施一批重点减排工程。重点抓好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医药、电镀等行业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确保污水排放达标率稳定在90%以上。继续推进新建电厂、热电厂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到2015年,新建、改建、扩建火电厂机组100%配套建设脱硫设施,配套建设脱硝设施的机组容量占总装机容量的90%以上。加快热电厂已建脱硫设施技术改造,提高脱硫效率。健全落后生产能力退出机制,加快淘汰小火电等落后产能。全面启动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技术改造。在废弃物焚烧、再生有色金属生产、炼钢、铁矿石烧结等重点排放行业全面推行二噁英削减和控制措施。到2011年6月底,重点行业所有废气排放装置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设施,确保2015年实现二噁英排放强度降低10%。

  (二)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大全省中心镇及太湖和钱塘江流域、水系源头地区、环境敏感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完善配套管网。到2015年,新增城镇污水配套管网4000公里以上。到2012年,县城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2015年达到83%以上。加快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2年,80%以上的建制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2015年全省有条件的建制镇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推行城镇污水处理企业与被处理污水企业合同制管理,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加强处理后尾水资源化利用,多途径充分利用再生水资源。

  (三)加快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建设,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推进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改造,加强垃圾填埋场环境监管和二次污染治理,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快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到2012年,基本完成设区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到2015年,全面完成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基本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工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和交换系统,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积极改造工业园区配套的焚烧处置设施,切实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到2015年,形成覆盖全省的危险废物回收利用和处理处置设施体系。

  (四)加强农村生活污染治理。积极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全面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到2012年,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15年达到70%以上。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分类指导,在平原、经济发达农村地区,推行“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处理”的运行模式,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海岛,推广“统一收集、就地分拣、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方式。到2012年,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0%以上,2015年达到95%以上。深入推进农村改厕及人、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到2012年,全省农村改厕普及率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75%以上,2015年分别达到90%和78%以上。
五、建设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体系

  (一)大力开展水体生态保护和修复。以水环境容量和承载力为基础,按照水(环境)功能区纳污能力和污染物限排总量的控制要求,综合运用工程、技术和生态方法,对水体污染较为严重的江河流域和平原河网地区以及水质为ⅳ、ⅴ类和劣ⅴ类的重点水(环境)功能区,实施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加强对钱塘江、瓯江、太湖等主要流域源头地区以及饮用水源、战略性水源、地下水水源的保护,实施主要供水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工程。在杭嘉湖、萧绍宁、温黄、温瑞等重点平原地区实施河道生态化整治,开展甬江、鳌江生态修复试点,实施瓯江干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试点。加快推进湿地保护地方立法,深入实施《浙江省湿地保护规划》。到2015年,全省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基本得到遏制。加强沿海滩涂、重点港湾与重点海域生态修复,重点实施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和乐清湾等生态修复工程,启动海岛生态修复试点工程。

  (二)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建设。制定实施《浙江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加强各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促进生物多样性和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加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监管,提升其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完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及早期预警体系,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确保珍稀物种及其生境安全。在全省海域和淡水流域建设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增殖放流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严格控制入海排污总量,加大陆源污染治理力度,推进海洋生物资源和重要港湾、重点海域生态环境恢复工程,构建蓝色生态屏障。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制订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和污染土壤修复使用标准,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数据库,加强对污染耕地、污染场地、废弃矿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修复和对已搬迁污染企业原址开发利用的监管,建设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到2015年,完成台州市土壤污染修复控制项目,建成典型地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土壤修复工程。实施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加强对农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生态保护,强化农田土壤重点污染区治理和修复。

  (四)加强森林生态建设与水土保持。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着力提高重点公益林林分质量。继续加强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快平原绿化步伐。到2012年,全省重点公益林占林业用地面积比例达40%左右,沿海基干林带基本合拢。到201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1%以上,平原地区林木覆盖率达到18%以上。实施坡耕地和经济林地水土流失规模治理,大力推进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和泥石流灾害防治。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重点做好露天开采矿山的边坡整治及复垦、复绿和景观修复工作。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及时评估矿山生态修复成效。到2012年,全省需治理的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2%,2015年达到95%。加强交通工程水土保持和弃土方治理,推进绿色通道建设。

  六、建设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体系

  (一)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案件移送、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监察执法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环保队伍建设,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开发建设项目和工业企业较集中、环保监管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重点加强基层环保监察执法力量建设,在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加强保障。到2015年,省、市、县三级环境监察机构全部通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化建设验收。

  (二)加强环境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强化环境应急资金、装备、人力、技术保障,加强部门应急联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专家库,加强环境应急资金保障和物资储备。加强海洋环境应急监测装备建设,提高海洋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各级环境监测实验室要提升装备水平,加强对生物藻种、毒素和油污的监测鉴定。重点海港和内河港口逐步配备环境应急监测船。到2015年,依托政府综合应急平台,建成比较完善的环境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环境应急监测装备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进一步提升。

  (三)加快完善环境应急制度。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有效提高环境应急能力。到2012年,市、县(市、区)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全面编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有计划地加强环境应急演习演练。
七、建设环境信息保障体系

  (一)完善环境信息基础保障体系。实施《浙江省数字环保信息化规划》,依托省政府内网,建立环境信息化运维管控体系和环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组织和标准制度,确保信息网络规范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到2012年,建立完善环境信息化应用标准、数据交换标准、网络基础设施标准、安全管理标准。

  (二)整合提升环境信息共享平台。按照监测自动化、传输网络化、管理数字化的要求,强化数据集成,形成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环境管理“三位一体”的信息化管控体系。到2012年,基本建成省、市两级环境信息数据中心和环境信息交换体系,实现重点污染源“一厂一档、动态管理”。大力整合环保、水利、国土资源、海洋、气象等相关领域的监测观测数据,推动生态环境监测观测网络的信息共享,构建全省生态环境数据管理平台和信息发布系统。到2015年,开发完成基于地理信息系统、信息高度集成的环境质量监测管理、污染源管理、生态保护管理、核安全与辐射管理、环境应急管理等业务系统,建立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三)加强环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加快完善和整合以政府电子政务综合平台为依托的排污申报收费、环境信访、环境统计、网上审批等系统,积极推进“一站式”环境管理服务。加快建立环境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提高环境信息服务水平。

  八、建设环境科技支撑体系

  (一)加大环保科研力度。全面实施《浙江省环境科技重点发展领域和优先主题》,大力开展综合性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研究,重点加大污染减排技术方法、区域大气复合污染、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等方面的研究力度。到2015年,完成饮用水源保护、水土流失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流域水污染控制、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等重点领域的一批关键技术研究;全省环境科技研发能力显著增强,在若干关键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推广环保先进适用技术。以重点行业废水和集中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燃煤烟气脱硫脱硝与工艺废气处理、污染场地修复、生活垃圾和污泥处理处置等为重点,及时发布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示范工程建设,推广一批能够解决重点环境问题的先进适用污染防治技术。大力发展环保科技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环保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支持企业环保科技创新。充分发挥企业在环保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引导和鼓励企业结合市场和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开展科研项目,积极帮助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研项目。大力支持以企业为主的产学研合作,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创建一批环保产业化示范基地和生态工业示范基地。

  (四)构建环保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积极探索省市县联动、产学研协同的环境科技平台共建共享机制,加快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环保科技创新基地、环境技术中心、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进一步增强环保科技支撑能力。到2015年,建成5个省级以上环保重点实验室。加强环保科普工作,加快建设一批环保科普基地。加强各类环保产业、科技协会和环保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建设。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并把这项工作纳入生态省建设、“平安浙江”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各级农办、发展改革、经信、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质监、安监、海洋与渔业、物价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依法治理。加强生态环保立法,完善环境安全制度体系,坚持依法监管环境、依法保护生态、依法治理污染。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坚持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制度,从源头保障环境安全。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深入开展各类环保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加强对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和高环境风险行业的监管。加强联合执法,金融、电力、供水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依法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环境违法案件。
(三)创新体制机制。探索建立区域性、流域性环境管理体制,加快构建跨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平台和环境安全协调保障机制。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严格实行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推动环境安全保障责任的落实。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导向作用,加大对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同时,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深化环境资源价格改革,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环境资源价格机制。完善产业政策,综合运用价格、土地、环保、市场准入等措施,倒逼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企业清洁生产、绿色发展。逐步完善分类水价、差别电价政策,实行阶梯式水价电价、超定额用水加价和惩罚性电价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大力实施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电力(热力)行业烟气脱硝补助等环境经济政策。鼓励高环境风险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的能力。

  (四)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加强公众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和绿色系列创建活动,提高社会各界的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制度,及时发布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和企业环境行为等信息,积极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环境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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