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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落实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26 生效日期: 2011-01-26
发布部门: 荆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荆政办发[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保证职工工资在企业生产发展和效益提高的基础上正常、适度增长,健全公平合理的企业工资分配增长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省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城区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工资指导线指年度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上线、下线。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按省政府每年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为准。

  

  市城区(沙市区、荆州区、荆州开发区)所辖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商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其所有国有控股、相对控股和垄断性企业都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确保职工工资正常增长。

  

  二、调控办法

  

  (一)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按照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相协调,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二)经济效益好、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确定其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荆州市上年度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且连续两年实现利润增长,预计当年经济效益仍有一定增长的企业,其职工工资增长按上线安排。其中,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荆州市上年度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工资增长应在基准线以下安排;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得高于下线。

  

  (三)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或实现利税较上年下降的盈利企业,其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生产经营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继续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亦可暂不增加工资。但企业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实施程序

  

  省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之日起30日内,各企业要在分析本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利润、利税)、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的基础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方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前两年度劳动工资年报、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两年度资产审计报告;实施方案履行民主程序等材料。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企业收到审查意见书后7日内,将同意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全体职工公示后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要坚持工资分配原则,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及时按规定的要求制定、上报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坚持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工资指导线原则以及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工资分配原则。妥善处理好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关系,工资分配向一线、脏、苦、累、险工种,科技人员及生产、营销人员倾斜,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缩小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差距。有关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按市政府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见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监督检查,精心组织实施。

  

  1各级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指导,引导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行政和工会(职工方)均应依据工资指导线,以积极的态度向对方发出工资增长要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协商中应细化协议内容,在确定工资总量增长幅度的前提下,重点协商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增长具体额度。

  

  2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薪金(包括企业负责人的年薪),经同级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后,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财政、工商、税务部门对企业相关效益、工资等指标的计算,均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职工名册备案的职工人数为准,并对工资指导线执行好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鼓励。

  3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工资指导线实施列入年检范围,对未上报实施方案的企业给予重点检查,着重检查监督劳动定额管理的标准,杜绝企业借调整工资之际增加原有劳动定额的情况,对违法支付工资的给予处罚。对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企业工会就工资分配、调整机制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依据《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

  

  4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情况,作为评选和谐企业的必备条件,未上报方案的取消已评选称号及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对未上报方案、未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未建立工资增长机制的企业,在评选年度相关评先表优中予以否决。要将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的基本内容。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不得增长;职工工资增幅没有达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要求的,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要按同比例扣减;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原则上不支持其评先表优。

  

  5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执行好的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对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宣传一批落实工资指导线好的企业,公开曝光反面典型,促进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

  

  6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关于工资指导线政策规定,用工资指导线来约束自己的工资增减行为,对国有企业增资超过规定而未进行申报的,一经查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三)其他县市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具体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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