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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修订本)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9-27 生效日期: 1991-09-2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发字[91]第183号

建设银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兴城疗养院、无锡疗养院: 
  根据(90)财商字第500号文《关于印发<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对我行1990年建总发字(90)第50号通知印发的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财政部会签同意,现正式下发执行,请各行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帐务的调整工作,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修订本) 
 
 

一九九一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建设银行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会计法》、《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 

    关联法规            

    第三条   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计划管理,分级核算,利润留成”。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地市州分支行,县支行和县支行级的办事处均为独立核算单位。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管好用好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努力增收节支,完成利润计划;实行财务监督,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国家经营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范围主要是: 
  一、财务计划管理; 
  二、信贷资金管理; 
  三、财务收入管理; 
  四、成本管理; 
  五、税金及营业外支出管理; 
  六、专项基金管理; 
  七、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管理; 
  八、资金与财产盈亏处理。 

    第六条   财务管理工作是全行性工作,是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各级行长或主任,对全行财务工作负有领导、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要组织各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增加收入,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在核定的成本率、综合费用率范围内掌握成本开支;要支持财会部门按《会计法》实行会计监督。 

    关联法规    

    第七条   财会部门是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能是: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财经法规;参与本行的经营决策;制定本行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编制财务计划;正确反映和监督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及经营成果;保证国家资金的完整;勤俭办行,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正确计算损益;及时清缴税利;正确及时编制财务报表;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考核、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增强经营观念,效益观念和法制观念。根据自身的业务范围,本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精神,积极筹集资金,尽量降低资金成本;灵活调拨、调剂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严格按国家规定做好贷款的发放和本息收回工作;遵守财经纪律,节约费用开支;做好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努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各行要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总结经验,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财务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对违反财经纪律情节严重的单位,要追究行长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十条   财务计划是计划年度内组织和指导全行财务活动,考核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各行必须按规定要求认真编报。 

    第十一条   财务计划应根据年度信贷计划、劳资计划、各项费用开支计划和总行的有关要求,按照既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又节约费用开支的原则,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有关测算财务收支计划的资料,由会计部门编制本行的财务计划,经行务会审定后上报。 

    第十二条   财务计划由财务收入、支出、损益三个部分组成。本行自身以及附属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包括外汇业务)的一切收支都要纳入财务计划。 
  财务计划的内容:(一)营业收入;(二)营业外收入;(三)营业支出;(四)营业外支出;(五)业务及管理费支出;(六)税金;(七)利润或亏损;(八)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九)附属企业利润;(十)成本率;(十一)综合费用率;(十二)人员构成情况。 
  财务计划项目、计算方法和表式,由总行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财务计划的编审程序:自下而上编制上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各分行的财务计划,应于本年度开始二个月内报送总行,总行根据财政部批准的全行财务计划,核批各分行的财务计划。 

    第十四条   财务计划经批准后,除遇有存、贷款利率大幅度变动,机构隶属关系的改变等因素,而引起财务收支变化,经上级批准调整财务计划外,一般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   各级行财会部门要按季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各行长或主任要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财务计划的完成。 
 
 
第三章 信贷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信贷资金是建设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营运资金。信贷资金管理是建设银行经营管理的主体,也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信贷资金管理包括:国家信贷基金、各项存款、各项贷款、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其他资金等所有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的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信贷基金是国家拨付建设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营运资金。其来源:①中央、地方财政拨交本行经营信贷业务的基金;②建筑安装企业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的基金;③按规定比例从年度实现的利润中补充的国家信贷基金。 

    第十八条   国家信贷基金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不准擅自提取或转移,以保证国家信贷基金的完整。发放贷款中的营业性损失,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在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中核销。 

    第十九条   国家信贷基金按其构成,分别由总、分行两级管理。中央财政拨交和从利润中补充的国家信贷基金,由总行管理和分配;地方财政拨交的信贷基金由分行管理。 
  总行集中管理的国家信贷基金,因信贷业务的需要拨给各分行时,分行应单独记帐管理,在营运过程中不得自行冲减。 
  外汇资金管理要按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并要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未经总行同意,不得擅自在海外设立代办业务及开立帐户。 

    第二十条   各项存款、自有资金、金融债券等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各项贷款及经营投资等是信贷资金的具体运用。信代资金的经营活动,都要通过会计核算进行反映。各业务部门要运用会计核算资料,对存、贷款增减及其引起的财务收、支变化进行分析,及时向行领导提供有关信息,最大限度的集聚资金,有效地运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库存现金,外币现钞和储蓄备用金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核对,要保证帐款相符。对擅自动用库款或以白条顶库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暂收、暂付款项是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过渡性资金。列帐时由有关部门提出凭证或意见,经领导审批后办理。财会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认真处理。 

    第二十三条   待摊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受益期限确定摊销额,不得提前或推迟摊销。 
 
 
第四章 财务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银行财务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一、营业收入项目包括:贷款利息收入,人行往来、同业往来、拆出资金、调拨资金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加息收入,兑取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咨询信托业务收入,各项手续费收入,出纳长款收入,外汇买卖收益和罚款收入。 
  二、营业外收入项目包括:物、料等变价收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各项财务收入必须按规定正确计算,认真复核,保证真实准确。凡属财务收入的各项资金,要按规定列入有关会计科目核算,全部入帐,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帐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行发放的贷款,应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得擅自变动利率。 

    第二十七条   对应收贷款利息,应按谁放贷谁收息的原则,建立收息责任制。会计部门应向业务部门提供清单,业务部门负责收回。 

    第二十八条   对金融机构往来、内部调拨资金要按季结清利息。 

    第二十九条   财务收入发生误收需要退还时,由有关人员提出证明凭据,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批准,从有关帐户退还。 

    第三十条   会计主管人员,稽核人员,对财务收入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差错,应及时清查纠正,以保证财务收入的准确无误。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潜力所在。成本是反映各行经营状况及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各行必须重视成本管理,加强核算,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各行成本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90)财商字第500号文《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加强成本的监督、控制和考核,并经常进行预测和分析。 

    关联法规    

    第三十三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在成本核算中,下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预提或分期摊销: 
  1.应付未付一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利息和按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保值贴补率预提的三年以上保值定期储蓄存款贴息; 
  2.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3.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修理费; 
  4.按规定待摊的低值易耗品购置费。 
  二、成本核算按季、年划清本期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各期成本不准提前或延后列支。 
  三、划清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不准将属于成本开支范围的各项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也不得将营业外支出挤入成本。 
  四、严格划分成本支出与专用基金支出的界限,不准将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支出列入成本。 
  五、成本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如实反映经营过程中的成本支出,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四条   成本的范围包括:营业支出、业务及管理费支出。具体项目如下: 
  一、经营业务中支付的利息。包括支付给单位、个人和国外同业的存款利息;按规定提取的应付定期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保值定期储蓄存款贴息(实际支付时,应在预提的应付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或保值定期储蓄贴息中支付);借入人民银行资金、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和拆入资金支付的利息;调拨资金利息;兑付金融债券和再贴现支付的利息。 
  二、按规定支付给其他单位(包括银行)代办金融业务的手续费。 
  三、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金折旧费,及其补提折旧差额。 
  四、按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职工宿舍除外)的4%提取的固定资产修理费。 
  五、外汇买卖损失。 
  六、按规定经批准列入成本的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 
  七、在经营过程中直接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包括: 
  (一)公用费用:(1)业务宣传费(2)电子设备运转费(3)钞币运送费(4)安全防卫费(5)保险费(6)邮电费(7)劳动保护费(8)外事费(9)印刷费(10)公杂费(11)税金(12)低值易耗品及修理费(13)差旅费(14)会议费(15)律师诉讼咨询费(16)公证鉴证费(17)水电费(18)营业、办公用房房租费(19)招待费(20)其他费用。 
  (二)个人费用:①职工工资②补助工资③职工福利费④工会经费⑤职工教育经费⑥职工待业保险费。 
  八、经财政部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开支不能列入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基金和专项拨款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的费用; 
  (三)应在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工会干部和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及医务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奖金、副食品价格补贴; 
  (四)本行基本建设借款的利息支出; 
  (五)购买债券和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六)应在利润留成中开支的各项奖金、副食品价格补贴等项支出; 
  (七)应在利润留成中开支的各项违约金、滞纳金和因违反规定而支付的罚款等; 
  (八)营业税及其附加税; 
  (九)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金、捐款; 
  (十)与本行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处的成本要按季、年进行核算,检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对超过成本计划的项目,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各项成本控制在计划以内。 

    第三十七条   成本项目的考核,主要是检查成本率降低幅度和综合费用率降低幅度。成本率和综合费用率,在财政部核定的基础上,由总行下达各分行据以执行。 
  计算公式如下: 
  成本率=(营业支出+业务及管理费支出)/营业收入×100% 
  (其中:调拨资金利息收支轧差反映,支>收时在分子中反映,收>支时在分母中反映) 
  综合费用率=(手续费支出+业务及管理费支出)/(营业收入-调拨资金利息收入-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拆出资金利息收入)×100% 
  成本率降低幅度=(基期成本率-报告期成本率)/基期成本率×100% 
  综合费用率降低幅度=(基期综合费用率-报告期综合费用率)/基期综合费用率×100% 
 
 
第六章 税金及营业外支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务支出中的税金包括营业税、附加税和其他税。 
  一、营业税:建设银行营业税纳税项目为“营业收入”科目中的贷款利息收入,咨询信托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罚款收入,加息收入和兑取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分行转贷总行外汇款利息收入,各分行只按应留给分行的利差收入部分纳税)。 
  二、附加税:是以实际缴纳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其他税:指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其他在成本中列支(拨改贷印花税的支出在其利息收入中扣抵)。 

    第三十九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缴税额,按期足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四十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建设银行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劳动保险费支出:含退职、退休、离休人员费用、长期病假人员费用、职工丧葬、抚恤费支出以及合同制工人劳动保险费支出和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缴纳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及职工安置回乡、下乡落户补助等。 
  二、落实政策补发工资支出; 
  三、编外人员生活费支出; 
  四、经批准的财产意外损失支出; 
  五、贷款呆款准备金支出。 

    第四十一条   营业外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乱列其他支出。 
 
 
第七章 利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利润是建设银行及其附属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业务经营的财务成果。包括建设银行本身的经营业务利润(含外汇利润),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附属企业利润。 

    第四十三条   本身经营业务利润是建设银行在经营业务过程中财务收入抵补财务支出后的差额。 
  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是指建设银行与其他单位联合经营的企业或经营投资所分得的利润收入。 
  附属企业利润是指建设银行独自经营的,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开业的公司实现的利润。 
  建设银行利润的计算方法是: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业务及管理费支出-应交营业税及附加税+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附属企业利润。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附属企业利润,都必须按期、足额入帐,不得截留,保证利润的真实性。 

    第四十四条   建设银行的利润分配为:交纳所得税、调节税、利润留成、补充国家信贷基金四个部分。 

    第四十五条   所得税、调节税实行季前预交,季后结算,年终清算的办法,由总行集中缴中央金库。各行在每季结息后3日内,按预计实现利润的55%预交所得税,按6%预交调节税,并及时与总行结算。年终根据决算最后清算。亏损行不预交所得税和调节税。 

    第四十六条   分行每季实现的利润,扣除应得利润留成和应交纳的所得税、调节税后,在季度终了后全数上交总行。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信贷基金每年根据财政部批准全行年度财务决算数集中提留。 

    第四十八条   建设银行实行全额利润留成的办法。全行的利润留成比例由财政部核定。总行在财政部核定的留成比例基础上,核定各分行的利润留成比例。 

    第四十九条   提取利润留成,按下列三项指标考核: 
  一、完成利润计划; 
  二、实现成本降低幅度和综合费用降低幅度; 
  三、认真执行财经纪律,无截留、挪用应上交的收入,无拖欠、漏交税款,不突破贷款规模,不违反利率政策。 
  凡全面完成以上三项考核指标的,按规定的留成比例提取利润留成;没有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利润留成额的5%。 

    第五十条   利润留成实行按季预提,按年清算的办法。各行在每季终了后,按总行核定的留利比例和批准的年度利润计划的1/4进行预提(实现利润高于计划利润时,按实现利润进行预提),年终根据财务决算进行清算。当季亏损时,不得预提利润留成。 

    第五十一条   各行提取的利润留成,按国家规定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后,再按规定比例转入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八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专项基金是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更改基金、专用拨款等资金。各行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发展本行业务。使用范围包括:购建营业、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车辆、电子设备、机器具购置;弥补职工教育经费和教育事业费的不足等。 

    第五十四条   福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医疗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洗理费、计划生育保健费和职工家属医药补助费、弥补工会经费的不足以及其他福利设施。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与职工福利基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十五条   奖励基金,用于发放奖金、自费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支出和缴纳奖金税,发放奖金的标准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更改基金(包括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资金),在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后全部由各分行支配使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原值(职工宿舍除外)的4%(年提取率)提取。专项用于自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各种车辆、电子设备及其它各种营业性固定资产的修理。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十八条   专用拨款是指总行根据财政部核批的专用款项下达的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专用拨款在使用时要专款专用,当年用不完时,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十九条   其他收入来源要符合有关规定,按来源性质,分别用于业务发展、职工福利、职工奖励等方面。专用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转入发展基金户。 

    第六十条   专项工程支出是反映利用或垫用专用基金购建、安装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的尚未完工转销的部分,包括未完工程占用和专项物资占用。应在专用基金表中单独反映。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电子设备、车辆、机具等(本制度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除外)。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必须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管理,做到帐、卡、物相符,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十二条   建设银行的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使用情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类,共分为五大类: 
  一、使用中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及建筑物; 
  2、交通及运输工具; 
  3、电器、电子设备; 
  4、生活管理机具及其他设备。 
  二、未使用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 
  四、不需用固定资产。 
  五、土地。 

    第六十三条   各行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计价和计提折旧。以分类折旧率,按季计提。 

    第六十四条   各行对固定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盘点时由行政部门、财会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参加。盘点中发现多余或亏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规定权限报批处理。 
 
 
第十章 库存物资管理 
 

    第六十五条   各级行的库存物资主要包括:为零星基建和固定资产修理等购进的各种器材;已购未用的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对外出售的各种凭证、表格以及宣传品和其他各种备用物资。库存物资应按管理权限分别由行政、财会等有关业务部门建帐管理。 

    第六十六条   库存物资的计价。 
  一、对于各种材料、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其他备用物资,采用实际价格进行核算。主要包括: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大宗物资的市内运输费。 
  二、对于印刷对外出售的凭证和报表类,采用计划价出售,收入冲减印刷费支出。 
  三、上级调拨的凭证表格,以调拨价核算。 

    第六十七条   对库存物资应加强管理,建立库存物资管理制度,健全出、入库手续,并要进行定期盘点。 

    第六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保险柜和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多少,使用年限长短,均作为低值易耗品:铁皮柜、点钞机、打捆机、计息器、钞币鉴别机、外文打字机、压数机、打洞机以及经财政部同意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其他物品。凡作为低值易耗品的均不得计提折旧。 
  低值易耗品分为在库和在用两大类。 

    第六十九条   单位价值在50元(不含50元)以内的低值易耗品,在办理领用手续后一次列入成本。 
  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实行五、五摊销,即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入成本50%。 
 
 
第十一章 资金与财产盈亏处理 
 

    第七十条   资金和财产的盈亏,直接影响国家资金、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必须严肃对待,查明原因,分清性质,认真妥善处理。对追回的款项,按规定上缴国库或冲减有关支出。 

    第七十一条   资金和财产盈亏处理的范围 
  一、贷款呆帐损失的处理; 
  二、出纳长短款和结算赔款的处理; 
  三、财产多缺处理; 
  四、对贪污、挪用、盗窃、诈骗、冒领、抢劫案件损失的处理; 
  五、其他灾害事故损失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   资金盈亏处理 
  一、贷款呆帐损失:应由贷款单位提出报告,说明呆帐原因,经业务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报损。在司法机关立案的,还需由司法机关提供有关证明。 
  二、资金发生盈亏时,应分别处理,不准以多补少,以长补短。 

    第七十三条   财产盈亏的处理 
  一、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由财产管理部门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按同类固定资产估价入帐或者注销其帐面价值。 
  二、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调整帐面的数量和价值。 

    第七十四条   资金与财产盈亏处理权限 
  一、贷款呆帐损失:以一个借款者为单位,五万元以下的报地市支行,会同同级中企部门审批并报上级行备案;五万元至十万元(含五万元)由地市行转报分行会同同级中企部门审批并报总行备案;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逐级报总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政策性原因造成的贷款呆帐损失,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出纳错款和结算事故赔款,每笔金额在五十元以下,由经办行审批;五十元至二百元(含二百元),报地、市中心支行审批;二百元至一千元(含一千元),由分行审批;一千元以上逐级审核,报总行审批。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意外损失(不含固定资产)每笔金额在五百元以下的由经办行审批;五百元至一千元(含一千元)报中心支行审批;一千元以上的逐级报分行审批。其中: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要报总行备查,说明情况。 
  四、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凡作为立案处理的,都应逐级上报总行。结案后,损失金额在二千元以内由分行核批,二千元以上(含二千元)的经分行审核报总行核批。 
 
 
第十二章 财务报表 
 

    第七十五条   财务报表是全行财务收支核算和经营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开展业务指导工作的依据。各级行必须按时填报,并保证各项数字准确,真实,不准弄虚作假。 

    第七十六条   分行上报总行的财务报表,包括以下几种: 
  一、季报 
  1、财务计划执行表(表1); 
  2、财务计划执行明细表(表2); 
  3、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表3); 
  上述报表,分行于季后十五日内报总行各一份。 
  4、季度财务收支快报表(于季末月二十五日前以电话(传)形式报总行)(表10); 
  5、二季度加报专用基金明细表(表4)。 
  二、年度决算报表。分行于下年2月15日前报总行 
  1、财务计划执行表(同表1); 
  2、财务计划执行明细表(同表2); 
  3、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同表3); 
  4、专用基金明细表(同表4); 
  5、固定资产表(表5); 
  6、主要财产明细表(表6); 
  7、贷款呆帐准备金情况表(表7);? 8、信贷基金表(表8); 
  9、应付定期储蓄存款利息及保值定期储蓄贴息情况表(表9); 
  10、附属企业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同表1); 
  11、附属企业财务计划执行明细表(同表2)。 

    第七十七条   财务报表要按总行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填报,不准随意列项目。 

    第七十八条   各行在经办国际业务中所发生的人民币的收支,应按规定分别并入有关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 
  经办国际业务的外币收支,年终时由经办国际业务的部门将外汇有关收支先按决算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买进卖出中间价,折算成美元,编制“外汇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报总行国际业务部汇总后,再将美元折成人民币报总行财会部统一并表。 
 
 
第十三章 财务决算 
 

    第七十九条   财务决算分四个步骤进行,即: 
  一、决算准备工作; 
  二、年度帐目结帐和决算整理期帐务处理; 
  三、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 
  四、税利清算。 

    第八十条   决算准备工作中应着重作好下列工作:(一)全面清理有关财务核算的科目和帐户;(二)清理应收应付利息及其他债权债务;(三)清查财产。 

    第八十一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决算日,当日要轧平帐目,办完年终帐务结转工作。 

    第八十二条   年度终了后15日(即:1.1-1.15)为决算整理期。在此期间应作好下列两项工作:(一)处理本年财务收支中应予调整的项目;(二)对本年财产清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做好财务处理工作。 

    第八十三条   按总行统一规定的要求和报表格式,做好年度财务决算编报工作。 

    第八十四条   年度财务决算,经财政部批复后,由总行批复各分行。财务决算经上级行批复后,核销各项收支。 
  对上级行的决算批复意见,应认真执行,按批复意见及时调整帐务和清算税利。 
 
 
第十四章 财务分析 
 

    第八十五条   各级行必须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充分运用各项业务活动数据,分析和评估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预测财务前景,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措施,改善财务管理。 

    第八十六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任务是: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说明影响计划完成的有利和不利因素。通过财务分析,促进厉行节约,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资金效能,增加盈利,并为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十七条   建设银行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有:盈亏分析、成本分析、资金分析、财产分析、专用基金分析。 

    第八十八条   各行可根据不同需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分析。其主要形式有:全面分析、简要分析、专题分析。 

    第八十九条   财务分析报告,应及时报送本行领导和上级行,以监督、改进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章 财务检查 
 

    第九十条   财务检查是正确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也是保证国家资金和财产安全的手段,各行都必须加强财务检查工作。 
  财务检查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各管辖行要不定期组织对下级行进行检查。 

    第九十一条   财务检查的内容: 
  (一)各项税款是否按期足额上交; 
  (二)各项财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财务支出是否合理; 
  (四)各项利润是否计算准确,有无转移、截留; 
  (五)购买专项控购商品,是否都已报经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 
  (六)财产是否完整; 
  (七)专用基金的来源、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应查事项。 

    第九十二条   财务检查终了,要写出检查报告,报告同级行长,抄送上级行和被查行处。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建设银行的附属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有未尽事宜,由总行负责修改补充。解释权属总行。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如有抵触,以本制度为准。各分行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内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件: 
  一、有关帐户设置说明 
  二、财务报表格式(略) 
 
  附件一 
 
 
有关帐户设置说明 
 
  一、营业收入: 
  1、贷款利息收入户:包括建行基建贷款、财政贴息贷款、中央基建设备储备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建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基建物资供销企业贷款、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贷款、其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建材建筑工业生产企业贷款、地方基建设备储备贷款、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特种贷款、中央基建临时贷款、地方基建临时贷款、清理拖欠设备贷款、信托贷款、其他贷款、住宅储蓄贷款、待转营业收入收回数。 
  2、资询信托业务收入户:指本行的咨询业务收入和劳务费收入。 
  3、手续费收入户:办理结算业务、委托贷款等按规定应收取的各项手续费收入。 
  4、人行往来利息收入户:指本行在人民银行缴存准备金和往来款收入的利息。 
  5、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户:指本行与其他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的利息。 
  6、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户:指拆借给本行系统和其他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资金收入的利息。 
  7、调拨资金利息收入户:指本行系统上、下级之间互相占用业务资金收入的利息。 
  8、贴现利息收入户: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收入的利息。 
  9、出纳长款收入户:办理出纳业务中,发生的长款,查无着落、按出纳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批准后,转作本行收入。 
  10、外汇买卖收益户:指本行经营外汇买卖业务取得的收益。 
  11、罚款收入户:指按规定扣收的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 
  12、加息收入户:指对逾期贷款等加收的利息。 
  13、兑取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户:指本行利用经营资金购买上市的国家债券到期所得的利息收入。 
  二、营业外收入: 
  1、物、料变价收入户:指低值易耗品等变卖的收入。 
  2、其他收入户:指在本行开户单位的零星存款等应付款,因故无法支付,以及不能列入有关营业外收入项目的其他收入,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转入本项目。 
  三、营业支出 
  1、企业存款利息支出户:指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利息支出。 
  2、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存款和互助储金会活期存款利息支出,以及按规定预提的定期利息支出。当年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冲减预提的应付定期存款利息。 
  3、金融债券利息支出户:指本行发行金融债券还本时支付的利息。 
  4、再贴现利息支出户:指本行向人民银行办理票据再贴现所支付的利息和办理债券贴现转让时发生的转帐利息支出。 
  5、资询信托业务支出户:指本行办理资询业务、劳务服务发生的费用支出。 
  6、借入人行资金利息支出户:指支付人民银行的借款利息支出。 
  7、同业往来利息支出户:指本行与其他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发生资金往来所支付的利息。 
  8、拆入资金利息支出户:包括借入本行系统和其他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资金所支付的利息。 
  9、调拨资金利息支出户:指本行系统上、下级之间互相占用业务资金所支付的利息。 
  10、手续费支出户:委托其他单位(包括银行)代办金融业务支出的手续费及参加票据交换支付的管理费和其他单位和个人与本行联办代办储蓄存款,按规定支付的代办手续费。 
  11、固定资产折旧支出户: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及补提折旧差额。 
  12、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户: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原值(职工宿舍除外)的4%(年提取率)提取的固定资产修理费。 
  13、外汇买卖损失支出户:本行经营外汇买卖业务发生的损失。 
  14、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支出户:按规定经批准列入成本的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 
  15、保值定期储蓄贴息支出户:按规定提取的保值定期储蓄存款贴息支出。 
  四、营业外支出: 
  1、劳动保险费支出户:包括: 
  ①退休退职费支出;包括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医药费,职工退职金,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家补助费等。 
  ②离休人员费用支出:按规定开支的离休人员的一切费用。 
  ③长期病假人员费用支出: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医药费等支出。 
  ④丧葬,抚恤费支出:指本行固定职工死亡按规定开支的丧葬费、抚恤费以及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支出。 
  ⑤合同制工人劳动保险费支出:指本行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超过六个月的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医疗期满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合同发给的医疗补助费;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发给的生活补助费;因公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等。 
  ⑥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缴纳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 
  ⑦聘请退休、离休人员补差工资:指聘请退休、离休人员的补差工资支出。 
  ⑧职工安置回乡,下乡落户补助:指各行发生的职工下乡、回乡安置费用。 
  2、落实政策补发工资支出户:现职职工(包括调出银行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落实政策按有关规定补发的工资支出。 
  3、编外人员生活费支出户:指本行编外人员生活费及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4、财产意外损失支出户: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贪污盗窃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按规定手续报批出损的款项。 
  5、贷款呆帐准备支出户:按规定的贷款种类的年初余额和提取比例计提的呆帐准备金,扣减上年结转数后的差额为本年支出数。 
  五、业务及管理费: 
  (一)公用费用 
  1、业务宣传费。指本行为向社会宣传各项存贷款种类、利率、结算等业务知识而设置的宣传栏、橱窗、板报;印刷宣传资料和购置适量宣传品;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刊登、广播业务广告,以及经国家批准的专项业务宣传事项所支付的费用。开支标准,按上年末企业存款和城镇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万分之一点五之内掌握使用。购置业务宣传品每件单价不得超过25元,全年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业务宣传费的百分之二十五。 
  2、电子设备运转费。指为保证计算机、电传机、传真机、复印机等电子设备正常运转所支付的水电费、购买专用纸张、色带、磁盘(带)的费用及软件开发费购置费。为培训电子计算机开发应用和使用人员所需费用先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再在此列支。 
  3、钞币运送费。指为运送钞币、债券等有价证券所支付的租用汽车、火车、飞机运输费、包装费、搬运费、自备汽车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年检费以及司机和押运人员的差旅费。 
  4、安全保卫费。指为加强对钞币、债券等有价证券保管金库、运输、基层营业网点安全防卫工作购置枪支(包括防盗瓦斯枪)、弹药、警棍、报警器、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灭火器和水龙管费用,以及财政部批准的特定费用。 
  5、保险费。指向保险公司担保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保险无赔款优待,应冲减保险费支出。 
  6、邮电费。指市内电话安装费(不包括电话初装费)和月租费、长途电话费、电报费、线路租用费、邮费。 
  7、劳动保护费。指按照国家批准的劳动保护规定发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营业、办公用房取暖费等。 
  8、外事费。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出国人员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按待费用等。 
  9、印刷费。指印刷存贷款、结算等各项业务凭证及帐表、文件的印刷费、包装费、运杂费。出售的空白帐表凭证等收入冲减本项支出。 
  10、公杂费。指业务用车的油料、养路费和牌照费、年检费以及刻制业务用章,购买业务办公文具和清洁卫生费、饮水费、订阅公用书报,购买政治、业务学习书籍和资料开支的费用以及出纳用品费等。 
  11、税金。指按规定列支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拨改贷印花税支出从拨改贷利息收入中抵扣) 
  12、低值易耗品及修理费。指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价值和维修低值易耗品的费用。 
  13、差旅费。职工因公出差和调干(包括家属)按规定报销的车船、飞机费、出差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经批准职工外地就医的车船费;市内出差交通费和误餐补助,交通费补贴等。 
  14、会议费。经批准召开的各种会议开支的文具、纸张、印刷材料、宣传报导、会场租金、市内交通费以及参加会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等。 
  15、律师、诉讼、咨询费。聘请律师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发生的费用和按法律规定应负担的诉讼费,以及为开展业务而支付的咨询费等。 
  16、公证、鉴证费。办理业务契约、合同等的公证费和鉴证费支出。 
  17、水电费。公共用房的水费、电费支出。 
  18、房租费。指租用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房租费。 
  19、招待费。按规定列支的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招待费用。(开支额度由中企部门批准) 
  20、其它费用。不属于上述帐户应在成本中列支的其它费用支出。 
  (二)个人费用 
  1、职工工资。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以及个别行处用集体所有制招工指标招收的人员的工资及附加工资;未定级人员工资;试用和待分配人员工资;调出学习进修人员工资;调往高工资地区学习、锻炼人员工资差额补贴等。 
  2、补助工资。包括按规定支付的节假日加班工资;会计、出纳、储蓄人员结息、编制报表以及延长工时的加班补贴;禁猪民族职工伙食补贴;职工取暖费补贴;粮煤差价补贴;夜餐补贴;国家规定的各种地区性补贴等。 
  3、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价格补贴、奖金及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后的11%提取。 
  4、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价格补贴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后的2%提取。 
  5、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价格补贴、奖金及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后的1.5%提取后转作发展基金。 
  6、职工待业保险费。按职工标准工资的1%交纳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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