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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办理委托业务和资金划拨业务收付手续费、邮电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0-25 生效日期: 1988-10-2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重庆、沈阳、珠江分行: 
  1984年以来,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中、建行)代理人民银行业务和人民银行办理中、建行资金划拨业务相互均没有收取手续费、邮电费。为进一步加强加强经济核算,正确考核经营成果,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银行总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协商,决定从1988年起计付手续费、邮电费。计付方法本着既方便计算又有利于双方监督检查的原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委托中、建行代办业务手续费的计算方法,按业务种类分别存款、贷款、国库、金银业务计算。 
  (一)存款业务,按“××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科目全年日平均余额的5‰计算手续费,一年计付一次。 
  (二)贷款业务,按中、建行代理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利息收入的3%计付手续费。 
  (三)国库业务,按代理支库业务的传票张数,每张0.05元计付手续费,经收库款业务不计付手续费。 
  (四)金银业务,金银收购按价款的10‰计付手续费;金银出售按调拨价的5‰计付手续费。 
  二、人民银行办理中、建行资金划拨业务的手续费和垫付的邮电费按照专业银行对客户结算收费的标准收取。 
  关于电话划款和电传划款业务的邮电费,鉴于路途远近不一、各地电话费标准不一,由各省、市分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加急电报划款、加急电话划款应加倍收费。 
  三、人民银行委托中、建行代办业务支付的手续费、人民银行为中、建行办理资金划拨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和垫付的邮电费自1988年1月1日起计算,每年1月底一次算清,并列入当年的年度决算。 
  对以前年度办理的业务,由于双方行都已办理了决算,不再补计手续费、邮电费。 
  四、为便于计算和监督检查手续费、邮电费的收支,由基层行直接进行清算。人民银行基层行根据有关存款余额、利息收入、凭证张数等主动计付手续费和计收邮电费。计算依据由人、中、建基层行提供并相互核对。 
  手续费、邮电费收支的帐务处理,按各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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