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民办函[2011]48号
为做好清明节期间服务接待和安全保障工作,加强行风建设,提升殡葬服务水平,倡导文明祭扫新风尚,实现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工作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坚持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活动的优质服务、安全保障和宣传引导工作,不断加强行风建设,努力实现文明祭扫、平安清明,发挥清明节在传承传统美德、弘扬优秀文化、深化殡葬改革、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任务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民政部有关通知精神,围绕“文明祭扫、平安清明”主题,建立协调高效的清明节工作机制,大力开展“行风建设月”活动,积极倡导殡葬新风尚,努力实现群众祭扫活动安全、文明、和谐、有序。
三、工作内容
(一)强化安全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安全责任特别是消防安全意识,针对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时间空间相对集中的特点,提早制定祭扫接待方案、人员交通疏导方案和突发事件应对预案,认真查找安全隐患,保证供电、消防、应急疏散等设施完好,确保责任明确、工作到位。要建立应急值守制度,祭扫高峰日和节日期间24小时值班,并做好祭扫观察点的信息报送工作。要协调配合公安、消防、交管部门做好祭扫设施及周边的防火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保证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二)积极开展“行风建设月”活动。充分认识行风建设在推动殡葬改革,特别是做好清明节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开展“行风建设月”活动,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殡葬行业良好形象,努力实现规范服务、文明服务、诚信服务和优质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联合纠风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行风建设活动,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
(三)大力倡导绿色殡葬新风尚。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群众选择骨灰树葬、花葬、海葬等生态葬法,推广小型墓、壁葬、寄存等节地葬式,着力营造文明科学的丧葬风尚。积极推广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会等健康文明的新祭扫形式,防止因燃放鞭炮、焚香烧纸引发的火灾隐患和环境污染,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低俗的丧葬陋习。
(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宣传殡葬改革。充分利用清明节期间社会舆论关注度高、殡葬服务接待场所人流量大的有利时机,通过举办座谈会、研讨会、殡葬改革展、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宣传清明节的历史文化内涵,宣传殡葬改革在节约土地、树立良好社会风尚方面的重要作用,推介殡葬新政策、新做法和新经验,宣传先进模范事迹。要引导群众理性选择殡葬服务项目,合理消费。要公布服务热线电话,保持监督投诉渠道畅通。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日-3月14日)
1.3月初,民政部下发《关于做好2011年清明节工作暨在全国殡葬系统开展“行风建设月”活动的通知》。
2.3月4日上午,民政部召开全国清明节工作暨开展“行风建设月”活动视频会议,对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和“行风建设月”活动进行全面部署。
3.民政部成立“行风建设月”活动领导小组,民政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长曲淑辉同志担任组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明亮同志、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正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肖登峰同志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部社会事务司和监察局人员担任。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4.各地按要求进行动员部署。
5.民政部“行风建设月”活动领导小组和清明节工作办公室开始运转。
6.3月14日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按照设置观察点的要求,设置本地清明节群众祭扫情况观察点,连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值班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一并报民政部清明节工作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15日-4月11日)
1.全力做好清明节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群体事件。
2.3月15日下午,民政部在北京举行“行风建设月”活动启动仪式。各地可择时举行启动仪式。
3.民政部网站设立清明节工作专栏,实时发布清明节工作信息和各地祭扫信息,介绍各地“行风建设月”活动情况和殡葬工作先进经验和做法。
4.3月25日,民政部在北京召开第二届“清明论坛”。邀请优秀论文作者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5.3月26日,启动清明节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
6.收集汇总清明节工作资讯,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3月15日至4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上报行风建设动态;4月2日至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收集整理本地各观察点数据,汇总后按要求上报《2011年清明节观察点祭扫情况日报表》(附件2),并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当日工作情况(特别是省会城市和中心城市情况)形成小结同时上报。《2011年清明节观察点祭扫情况日报表》只通过传真报送,其他材料可通过电子邮件报送。
6.做好各方面的宣传引导工作。4月3日、4日、5日连续三天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群众祭扫情况,提醒公众把握祭扫人数变化规律,安全出行,文明祭扫。
(三)总结阶段(4月12日-4月20日)
1.各地及时对清明节工作进行总结,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将工作总结于4月20日之前报民政部。
2.民政部向国务院报送工作总结。
3.根据各地祭扫工作报送情况和行风建设动态对观察点、观察员、信息报送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做好清明节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清明节工作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工作任务重的地区,提请当地政府成立清明节工作指挥协调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全力以赴保障清明节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二)做好祭扫监测。各地要按照民政部《2011年清明节观察点设置表》的要求,科学设立观察点,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确保上报信息准确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务必于4月2日至5日下午16点前向民政部清明节工作办公室报送《2011年清明节观察点祭扫情况日报表》。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各殡葬服务单位应主动向部清明节工作办公室报送本地清明节工作措施、祭扫动态和意见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指导殡葬服务单位完善各项安全措施,规范服务内容和程序,做好群众祭扫活动的准备工作,并重点加强节日期间祭扫场所的安全保障和规范服务检查,及时关注舆情,妥善处理群众对殡葬服务单位的投诉。
附件:1. 2011年清明节观察点设置表
2. 2011年清明节观察点祭扫情况日报表
民政部“行风建设月”活动领导小组和清明节工作办公室
联系方式:
电话:010-58123275/3273/3386
传真:010-58123274/3273
电子邮箱:qingmingmca@163.com
联系人:杨文涛 曹荣华 孙文灿 李明
附件1:
2011年清明节观察点设置表
设置 区 数量 域 (个) 省份 |
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
其他地级城市 |
县及县级市 |
乡级(农村公益性墓地) |
北京 |
1 |
3 |
|
1 |
天津 |
1 |
3 |
|
1 |
河北 |
1 |
4 |
1 |
1 |
山西 |
1 |
2 |
1 |
|
内蒙古 |
1 |
2 |
|
|
辽宁 |
2 |
4 |
1 |
1 |
吉林 |
1 |
2 |
1 |
|
黑龙江 |
1 |
2 |
1 |
|
上海 |
1 |
4 |
|
1 |
江苏 |
1 |
4 |
2 |
1 |
浙江 |
2 |
5 |
2 |
|
安徽 |
1 |
4 |
1 |
1 |
福建 |
2 |
4 |
2 |
|
江西 |
1 |
3 |
1 |
|
山东 |
2 |
4 |
2 |
1 |
河南 |
1 |
3 |
1 |
|
湖北 |
1 |
4 |
1 |
1 |
湖南 |
1 |
3 |
1 |
|
广东 |
2 |
5 |
2 |
1 |
广西 |
1 |
2 |
|
|
海南 |
1 |
1 |
|
|
重庆 |
1 |
3 |
|
|
四川 |
1 |
3 |
|
|
贵州 |
1 |
2 |
|
|
云南 |
1 |
2 |
|
|
陕西 |
1 |
3 |
|
|
甘肃 |
1 |
1 |
|
|
青海 |
1 |
1 |
|
|
宁夏 |
1 |
1 |
|
|
新疆 |
1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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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35 |
85 |
20 |
10 |
附件2:
2011年清明节观察点祭扫情况日报表
单位: 省(区、市)民政厅(局) 填表人: 电话:日期:
观察点名称 |
12时前人数 |
12时后人数 |
当日祭扫总数 |
车辆总数 |
工作人员总数 |
有无突发事件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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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观察点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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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清明节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10-58123275/73
传真:010-5812327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