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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汽车维修及汽车美容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7 生效日期: 2011-02-17
发布部门: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汽车维修及汽车美容行业经营活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有效治理机动车辆清洗场(站)非法占道洗车、污染道路及汽车维修噪声扰民行为,为市民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维护西安城市形象。市局决定,2011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两次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汽车维修及汽车美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汽车维修点、汽车美容行业。

  二、专项整治时间

  2011年2月17日至3月17日;8月1日至9月1日

  三、专项整治重点

  (一)开展主体资格检查。对辖区内从事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汽车维修点、汽车美容行业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前置审批许可,是否存在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行为。

  (二)开展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检查。经营性机动车辆清洗场(站)必须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并在室内或院内作业,要求达到足够的面积(二环内120平方米以上,二环外100平方米以上)且进出口及作业场地必须硬化;每个清洗车位应设1.5立方米的沉淀池,洗涤水经二级分隔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汽车美容店均不得占道洗车、擦车、污水外流;汽车美容、维修及加油站内设的清洗设施及配套洗车服务必须符合上述要求,禁止从事专门经营性汽车清洗业务。

  (三)开展汽车维修点检查。重点检查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汽车维修许可证、营业执照),对超范围经营或证照不全的经营行为要依法查处,限期整改;检查是否存在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检查汽车配件来源是否合法、质量是否合格、产品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各分县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专项整治和长效监管有机结合起来,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此次整治任务。

  (二)严格注册登记准入规定。对新申请或在居民社区新开办车辆清洗、汽车维修、汽车美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按照《物权法》、《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从严审查,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注册登记(各县工商局结合辖区实际,按照市局通知精神,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无照从事机动车辆清洗、汽车维修、汽车美容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三)加强部门间密切配合。要针对洗车出店经营、污水污染道路、修车噪音扰民、洗车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等问题,积极配合城管执法、环保、市容、水务等部门加强治理。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拒不变更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加强督促检查。整治期间,市局将组织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分县局也要组织检查组,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整治工作和取缔无照经营不力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五)加强信息沟通。要认真总结和推广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及作法,工作中发现和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整治工作小结和统计表请分别于2011年3月18日、9月2日前报市局市场合同处。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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