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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9 生效日期: 2011-02-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管[2011]002号
  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66号)和当前进口液化石油气价格变动的情况,为保持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基本衔接,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的零售价格。具体如下:

  

  一、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由现行每升5.00元提高为每升5.19元。根据当前车用液化石油气经营成本和市场情况,目前最高零售价格统一按中准价执行。

  

  二、请市建设交通委继续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督促经营企业确保市场正常供应,并做好对各类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请市交通港口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对车用液化石油气出租车驾驶员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出租车行业的稳定

  

  调整后的价格自2011年2月20日零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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