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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8 生效日期: 2002-11-08
发布部门: 济南市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鲁办发[2002]11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军区: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今后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高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他们迫切需要社会的关心帮助。做好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就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其参与社会的能力。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省有350多万残疾人,1989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省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较快,90余万名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或功能补偿。但是,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工作体系不完善、专业技术人才少、经费短缺、服务水平低等问题。各级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创残疾人康复工作新局面。 
  二、今后一个时期内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对康复服务的需求,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 
  2.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3.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一批重点工程。推行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普及康复服务,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4.因地制宜,开拓创新。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注意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工作。拓展康复内容,增加服务项目,注重高新技术在康复领域的应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康复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工作目标 
  康复是指采用医学的、工程的、心理的、社会的和教育的各种手段,使残疾人的功能恢复到尽可能好的水平,以便在身体、精神、社会活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能力得到最有效的发挥,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回归社会。 
  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残疾人康复工作主要项目有:白内障复明、低视力康复、聋儿听力语言训练、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精神病防治康复、肢体残疾矫治与训练、麻风畸残手术矫治、肢残者假肢装配、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残疾预防和康复宣传教育等。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80%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60%;到2010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80%以上;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四、进一步强化以政府为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残疾人康复工作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十五”残疾人康复计划,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加大投入,发挥主导作用。 
  卫生部门要加强医院康复科(室)的建设,发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网的作用,增加康复内容,拓展服务项目,提高康复质量,确保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民政部门要认真抓好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对象和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康复工作,在推进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时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其中,给予扶持,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康复困难。 
  财政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康复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教育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专业纳入我省教育发展计划,培养一批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并做好学龄前残疾儿童的康复教育。 
  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 
  各级妇联要认真贯彻落实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切实做好残疾妇女、儿童的康复工作。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将残疾人康复纳入“红领巾助残”、“青年志愿者行动”等社会救助活动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 
  各级残联负责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划制定、经费筹借以及协调实施。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康复工作规划和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和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指导和协调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业务,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协调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检查督促工作。 
  五、继续扩大和完善康复工作基础网络,为更多的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建立以专业残疾人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整合康复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兼有残疾人康复站的职责,并指定有关医生负责残疾人的康复训练和服务。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的作用,把康复列为主要工作内容,并把聋儿语训、智残、脑瘫儿童训练、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康复训练指导等项目纳入其中。努力把康复中心办成集康复训练、康复服务、康复研究、康复技术指导为一体的综合性康复基地。各基层康复机构要大力指导残疾人开展家庭康复训练,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各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各类康复机构要加强管理,推动康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康复工作的整体水平。 
  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康复事业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民间力量兴办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鼓励支持民办康复机构,并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优惠。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康复领域的政策法规;倡导各界志愿者为残疾人各尽所能;批准民办康复机构向有经济支付能力的家庭收取基本费用,以维持持续发展;要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开通专项捐助渠道;积极争取国际合作,引进外资,用于残疾人康复或开展一些互利互惠的项目。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要解放思想,积极争取社会资金和技术资源参与合作。要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典型示范等方法,逐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模式,形成多种所有制的康复机构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工作格局。 
  七、积极推进基层康复工作,把康复服务引入社区、农村和家庭 
  大力推行农村、社区和家庭康复,普及康复服务。各级残联要重点抓好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学龄前智力残疾儿童训练、“长江新里程”项目和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工作,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二期项目、精神病防治、低视力康复等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时,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内容。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建档立卡,制定计划、有步骤她使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开辟适合的场所,配置相应的设备、器具,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在实施“星光计划”、发展社区服务中,要把老年人、残疾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加强对残疾人亲友培训,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并做好与专业康复机构的转诊工作,逐步形成家庭、社区康复站、专业康复机构相互配合的康复训练与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农村敬老院发挥康复中心的作用。对乡村医生考核中增加残疾人康复内容,在农村初级保健组织增加残疾人康复内容。 
  八、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素质 
  卫生、民政、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计划,对本系统的康复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争取3至5年内培训出一批适合不同层次需要的高素质专业队伍。县(市、区)以下要重点培训基层康复人员,省、市要建立健全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相应机构为康复技术资源中心(站),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宣传咨询、制定标准、检查评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要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积极吸纳先进康复技术和人才,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健全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稳定和发展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提高康复工作者专业水平。医学院校要将康复业务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 
  九、多渠道筹措康复经费,确保完成残疾人康复任务 
  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需要,提供经费保障。要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建设。从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工作;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培训和劳动技能培训。 
  十、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特殊帮助 
  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对残疾人康复治疗和医疗救助制定优惠政策,可采取分级负担、减免费用等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康复治疗问题。各级残联要积极筹措专项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的康复;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要通过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给予照顾。继续组派“视觉第一中国行动”医疗队,重点解决贫困白内障患者的复明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康复助残工程”,帮助贫困残疾人康复;广泛建立“志愿者康复助残”服务网络,吸收广大的社会力量为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服务。各级康复医疗单位要本着“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精神,对残疾人的康复医疗费用给予适当优惠减免。 
  十一、大力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宣传,积极做好残疾预防 
  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重视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实用的康复信息服务,宣传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预防意识,努力为残疾人康复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医院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协(学)会要主动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对残疾人及其家属、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传授康复方法,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各地要在每年的全国“助残日”、“爱眼目”、“爱耳目”、“精神卫生日”、“碘缺乏病防治日”期间,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缺碘、氟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减少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 
  十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职责,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执政为民、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工作,认真抓好。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措施。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加强领导,努力推动残疾人康复工作健康发展。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当好政府和部门的参谋。通过全省上上下下的共同努力,到2015年,达到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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