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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政档案专项督查的工作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07 生效日期: 2011-03-07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办函[201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快推进民政档案工作的基础资源、基础设施、基础条件建设,更好地为“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服务,提高档案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民政部决定开展2011年民政档案专项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此次督查重点是2010年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32号)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督查组成员单位

  

  民政部档案资料馆、政策法规司、优抚安置局。

  

  三、督查地区

  

  原则上覆盖全国,重点督查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四、督查方式

  

  本次督查活动从3月15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列入重点督查范围的省份必须在本地区自查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并于6月15日前报送民政部档案资料馆。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地区民政部门重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工作,采取措施加强相关档案管理情况;

  

  (二)本地区民政部门制定相关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三)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情况;

  

  (四)本地区今后档案工作发展目标和设想;

  

  (五)对民政部今后开展相关档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督查组将在督查期间深入部分地区,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抽查部分档案、检查组评议、公布评议结果等形式对该地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做出评价。

  

  具体督查时间和督查组人员名单另行通知。

  

  未列入本次督查范围的省份请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可将本省自查情况报送民政部档案资料馆。

  

  五、督查结果通报

  

  本次督查工作结束后,民政部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通报督查情况。

      民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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