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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妇女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2 生效日期: 2002-07-22
发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发[2002]20号
  前 言 
  2001至2005年,是我国实施第三步战略部署,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时期,也是太原市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兴并富民的关键时期。新世纪、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我市妇女发展必须有更高的目标和更快的步伐。1997年太原市政府颁布了《太原妇女发展“九五”规划》(以下简称《“九五”规划》),并制定了具体措施和监测评估方案。几年来,在我市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妇女发展《“九五”规划》的目标任务本实现,为新世纪的妇女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九五”规划》的实施,改善了我市妇女生存发展环境,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加速了男女平等进程,促进了我市妇女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与先进城市相比,我市妇女发展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全面提高妇女地位,进一步优化妇女生存发展环境,促进男女平等,实现我市妇女发展与进步,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还需要我们做不懈的努力。 
  为此,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一2010)、《山西妇女发展“十五”规划》和《太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妇女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太原妇女发展“十五”规划》(以下简称《“十五”规划》)。《“十五”规划》以《“九五”规划》的实施成效为基础,将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针对当前妇女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等六个优先发展领域。《“十五”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目的是强化政府的有关职能,增强省会城市意识,动员全社会力量,为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同时,鼓励妇女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争取自身的进步和发展。 
  一、总目标 
  到2005年太原妇女发展的总目标是: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妇女全面进步。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和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提高妇女受教育的程度和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妇女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领域得到进一步实现。 
  二、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5%以上。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全市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5%以上。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提高女职工职业安全和卫生健康水平。 
  5、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贫困女性人口。 
  6、改善残疾妇女的经济状况,从业残疾人中的女性比例城镇达到40%,农村达到30%。 
  策略措施 
  1、制定、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平等就业的法规、政策和措施。将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列入我市及各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专项投资。 
  2、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主要包括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权利。 
  3、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多形式、多渠道开辟发挥妇女优势的就业领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新兴行业中的就业比例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提倡自主就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兴办私营、个体企业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妇女通过多种形式就业。 
  4、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和个体企业,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严禁安排女职工在禁忌工种和岗位工作,建立企业女职工健康检查制度。同时,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5、建立劳动监测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6、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在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不同收入层次的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7、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抓好妇联系统“巾帼扶贫工程”。结合本地产业结构调整的布局,加大科技扶贫、产业信息扶贫、项目扶贫力度,帮助、支持、鼓励发展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继续采取小额贷款、小组模式和示范帮带等形式开展连环脱贫,开辟农村妇女脱贫的新领域,实施帮助贫困地区妇女脱贫的“幸福工程”。动员和组织广大妇女和社会开展捐助活动,兴建“母亲水窖工程”,为贫困缺水山区妇女儿童改善生存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 
  8、在我市构建新型城市农业体系和现代农村经济格局的过程中,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继续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进一步引深和创新农村妇女“双学双比”活动,大力推进科技致富工程。继续在城镇妇女中开展“巾帼建功”活动,抓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和“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大力开展“巾帼志愿者”活动,拓宽城乡妇女参与发展的领域。 
  9、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标准。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10、为妇女劳动就业提供培训和信息服务,提高妇女就业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11、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作用,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及决策水平。 
  2、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中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正职或重要岗位女性数量要有较大的增加。 
  3、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4、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比例。 
  6、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水平。 
  策略措施 
  1、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大力宣传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社会发展和参与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人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提高决策层接纳女性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女性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在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及公务员录用时,要切实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女性不受歧视,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 
  3、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划,实现市、县(市、区)、乡镇(街办)领导班子及所属部门领导中女干部配备目标。 
  4、政府所属部门领导中女干部数量逐步增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中要首先配备女干部。 
  5、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和轮岗锻炼,提高女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培养复合型高层次女性人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要大幅度增加。加强对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6、加强后备女干部队伍人才库建设。把后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各部门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分层次建立后备女干部档案,形成合理的年龄、专业、知识结构。 
  7、加强对年轻女干部的培养和优先选拔。 
  8、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法规政策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妇女群众的意见。 
  9、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妇女积极参与竞争、选举和民主管理。企业职代会、村民代表大会的女代表比例均应在现有基础上有所提高。 
  10、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注意培养和发现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国有企业要积极探索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决策、管理层发挥女性民主参与的新形式,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 
  11、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三)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小学适龄女童的净入学率达到99.5%,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巩固率提高到99%以上,基本杜绝小学适龄女童失学;初中阶段女童毛入学率达到98.9%,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巩固率提高到95%;残疾女童入学率达到95%。 
  2、高中阶段女性毛入学率达到80以上,农村达到60%。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15%以上。 
  3、成人妇女识字率提高到85%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提高到95%以上。 
  4、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 
  5、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省会城市水平。 
  策略措施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解决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女童、残疾女童、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扶持,缩小男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差距。 
  3、增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性别意识。在课程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中,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在高等教育相关专业中开设妇女学、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社会性别与发展课程。 
  4、扩大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本科和研究生中女性入学比例,为女性接受高等教育创造条件和机会。全面落实各项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帮助贫困女大学生完成学业。积极利用网络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培养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领域的女性人才。 
  5、大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实用技术培训,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机构,发展具有女性就业优势的专业和科目,重点发展县(市、区)、乡(镇)和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在初中阶段将基础教育与“绿色证书”教育有机结合,使女学生获得更全面的知识和劳动技能。 
  6、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城镇要使90%的从业女性接受较高层次的岗位技能培训及继续教育;农村要发挥妇女科技指导总站的作用,使95%左右的妇女劳动力接受实用技术培训。抓好农业技术职称培训工作,到2005年,县、乡、村三级都有女农民技术人员。使终身教育和技术教育相结合,让更多的女农民学到实用技术,取得“绿色证书”。 
  7、继续开展“巾帼扫盲”行动,把扫除农村妇女文盲纳入科教兴市战略。继续实施“春蕾”计划,帮助失学、辍学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8、对残疾女性进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提高残疾女性受教育程度,增强其生存和发展能力。 
  9、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为妇女接受终身系统教育创造条件和机会。 
  (四)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到2005年基本实现妇女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服务,育龄妇女基本享有生殖保健服务的目标。努力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 
  2、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5%。 
  3、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降低生殖系统疾病发生率。到2005年妇女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计划生育知识的普及率达到70%。 
  4、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积极推广男性避孕措施。“十五”期间,全市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年均8.4‰以内。 
  5、流动人口中的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6、将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7、提高妇女的健身意识,增强妇女身体素质。 
  策略措施 
  1、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妇女健康观念,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为妇女群众开展健身活动创造条件。同时,普及妇女卫生知识,坚持以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不断完善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强执法及监督力度,加大对卫生保健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保护妇女的健康权利。 
  3、各级政府在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中,要把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纳入卫生改革方案,切实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妇幼卫生保健服务经费的投入,随着财政增长,逐年增加拨款数。 
  4、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卫生保健技术服务水平,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强化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依法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5、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完善妇幼卫生监测网络和常规报告系统。 
  6、加强农村卫生组织建设,完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合理解决妇幼卫生人员的报酬。到2005年,使农村各级妇幼人员产科急救及产科技术覆盖率达到90%。 
  7、提高农村妇女健康水平。发挥农村卫生网络作用,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疾病,预防和减少农村妇女妇科病的发生。 
  8、巩固爱婴医院和爱婴市成果,继续实施“母亲安全”工程和“削峰”工程。加强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建立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转诊系统,重点加强产科建设和急救治疗,保证孕产妇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剖宫产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农村住院分娩率达到50%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边远地区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9、针对妇女一生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和精神健康服务,提高妇科常见病的普查普治率。 
  10、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到80%,农村达到50%以上。开展生殖健康教育,普及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为妇女提供生殖保健和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 
  11、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提倡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提供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降低人工流产率。开发、研制男性避孕节育产品,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的比重,强化夫妻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 
  12、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强化对采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利用宣传教育网络,全民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及自我防范知识。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70%,农村达到40%,高危人群达到70%。 
  13、健全医疗保障制度,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高农村妇女享有卫生保健服务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五)妇女与法律保障 
  主要目标 
  1、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贯彻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 
  2、开展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 
  4、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5、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及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 
  6、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策略措施 
  1、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从我市市情出发,制定和颁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配套的符合我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太原市妇女权益保护规定》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把宣传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纳入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培养广大妇女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治观念,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3、加大执法和法律监督力度,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卖淫嫖娼,扫除黄、赌、毒等丑恶现象,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4、严厉查处和打击残害、拐卖、溺弃女婴的犯罪活动。严禁利用现代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原因的胎儿性别鉴定。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行为。 
  5、坚决惩治贩卖毒品的犯罪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妇女吸毒、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对女吸毒人员进行综合矫治,积极创建“无毒社区”,特别要引导和帮助妇女充分认识毒品对母婴健康的特殊危害。 
  6、强化对妇女权益的司法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网络,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性。健全妇女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将信访案件尽可能解决在基层,结案率达到98%。 
  7、妇联、工会、共青团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反对家庭暴力。妇联和法院要继续办好“为了下一代”学校,维护好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8、逐年提高婚姻登记合格率。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和生态环境。 
  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3、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大力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 
  4、为妇女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推广尿粪分离式生态卫生厕所,进一步扩大农村改水受益率。 
  5、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惩度。 
  6、增加妇女自我支配的时间。 
  7、加强妇女文化活动阵地建设。 
  策略措施 
  1、优化妇女进步发展的社会环境。增强全社会的性别意识,逐步消除性别歧视。鼓励全市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2、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制止在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对妇女形象的贬损和污辱性描绘。 
  3、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设施的改造,完善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城市妇女贫困人口的救济补助标准。 
  4、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兴办社区服务网点,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业,改善妇女的生活环境,特别是居住的社区环境。提高城市社区家政服务水平,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进程。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和产业。到2005年,全市90%以上的街道各兴办1所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1个托幼机构、1个残疾人收托所;50%的街办可根据群众需要兴建1个托老机构,逐步实现老年服务社会化,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 
  5、在城镇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的商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障体系;在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依靠法律确保农村老年妇女得到赡养,逐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面。 
  6、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减少家庭、工作场所及其它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造成的危害,减少“白色污染”,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1%,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 
  7、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的普及程度,发挥她们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改变其污染环境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倡导绿色消费。妇女继续开展“三八”绿色工程创建活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8、创造有利于妇女健康的自然环境,努力实现我市“十五”期间社会发展生态、环境、绿化目标。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抓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扩大森林覆盖率和绿化面积。全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5%,人均公共绿地8.4平方米。 
  9、把农村自来水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到2000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0%;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10、继续深入开展“五好文明家庭”活动,办好“婚姻家庭学校”。大力倡导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2005年全市县级以上文明家庭户达到45%以上。 
  11、建立和完善妇女活动场所及服务设施。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做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进一步丰富广大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组织与实施 
  (一)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十五”规划》的组织实施。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要根据《“十五”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内容,并根据本规划的目标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妇女发展“十五”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层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实施《“十五”规划》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要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十五”规划》中各项目标的实施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为各级政府指导实施《“十五”规划》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四)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广大妇女对实施《“十五”规划》监督作用,发挥各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加强妇女发展理论的研究。 
  (五)各县(市、区)政府要保证实施《“十五”规划》所需经费。要多渠道筹措资金,争取社会赞助,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妇女事业的发展。 
  四、监测与评估 
  (一)要根据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加强对妇女发展的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发展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二)建立市级妇女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情况。本规划设立的分性别统计指标要纳入我市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及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统计机制,确保《“十五”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太原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要向太原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市级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2-3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5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太原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市级监测评估领导组,负责审批《“十五”规划》的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五)市监测评估领导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本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案,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省统计局提交我市妇女状况的统计监测报告,并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十五”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专家评估组由太原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并指导各县(市、区)实施《“十五”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十五”规划》的实施情况。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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