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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解放军基层后勤管理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9-29 生效日期: 1992-09-29
发布部门: 中央军事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军队基层的后勤管理,促进基层全面建设,增强部队战斗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基层后勤管理,是指连队、舰艇、飞行大队,以及具有分队性质并独立组织伙食的站、库、队、所等单位的后勤管理。其内容包括:
  (一)管理经费、粮秣和被装等后勤装备、器材、物资;
  (二)管理营房、营具及设施、设备;
  (三)组织伙食管理、业余生产和卫生管理;
  (四)组织车辆、陆(空)空船艇(以下简称船艇)等装备的技术和勤务管理;
  (五)选配后勤人员,建设基层后勤队伍;
  (六)组织后勤战备、训练和后勤管理教育;
  (七)基层后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军所有基层单位,是组织实施基层后勤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基层后勤管理应当坚持平战结合、利用保障,自己动手、勤俭节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按章办事、官兵同管的原则。


    第五条 总后勤部是全军基层后勤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级后勤机关是本供应体系基层后勤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基层单位后勤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基层后勤工作在本级党支部(党委)和首长领导下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分工1名本级军官管理后勤工作,充分发挥经济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分析形势,统筹安排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后勤建设的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基层单位分管后勤工作的军官对后勤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当了解基层的后勤标准制度,熟悉后勤工作的组织程序,支持后勤人员的工作,掌握后勤工作情况,组织和督促部属完成各项后勤任务。


    第八条 司务长在本单位首长和分管后勤工作军官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基层后勤管理。司务长应当熟悉后勤标准制度,熟悉财经纪律,会记帐核算,会计划安排伙食,会组织业余生产,会请领和发放经费、被装,会管理营产、设施、设备和物资。
  司务长任职前应当经专业培训或者集训,任职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党员司务长不是党支部委员的,应当列席有关的党支部委员会议。
  驻地集中的部队实行司务长定期集体办公制度,由后勤财务、军需部门组织,进行经费、粮秣审核和业务学习与交流。


    第九条 基层单位应当按照编制挑选优秀的士兵担任给养员和炊事班长,选配好炊事员、卫生员和汽车驾驶员等,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类后勤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熟练掌握专业技能,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条 基层单位的经济委员会,应当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参与经济管理,实行经济监督,保证经济民主。坚持每周订食谱、每月审查公布帐目,定期检查库存、在用物资及其消耗情况。

 

第三章 后勤战备、训练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应当坚持经常性的战备教育,认真落实后勤战备制度、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储备、保管后勤战备物资,并实行“三分四定”(分携行、运行、后留;定人、定物、定车、定位),做到质量完好,品种齐全配套,适时调整更新。


    第十三条 基层单位的后勤训练应当根据军事训练条例、训练大纲和上级赋予的年度训练任务,适应基层特点和专业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实施,保证人员、时间、内容和质量的落实。


    第十四条 后勤训练应当科学计划,突出重点,坚持因人施教,开展岗位练兵。士兵主要围绕掌握本职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共同科目、专业技术(勤务)和战术训练;军官主要围绕提高指挥、管理、组织训练的能力和业务水平,进行军事理论学习、本级战术(勤务)和专业技术训练;分队主要围绕形成整体遂行战斗(保障)任务的能力,进行战术(勤务)训练。


    第十五条 后勤分队和后勤人员的训练,应当按照训练成绩评定标准严格组织考核,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应当复训、补训和补考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基层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计划、经费领报、审核报销、经费核算、现金管理、帐目公布、财务交接、实物验收等制度和规定,做到执行标准制度好、经费计划使用好、发扬经济民主好;无贪污被盗、无虚报冒领、无错帐差款、无私借公款、无浪费性开支。


    第十七条 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各项经费收支统一计划,合理安排,精打细算,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经费开支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军官统一审批;除伙食费外,100元以上开支应当经党支部(党委)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基层单位应当及时领报和发放经费。薪金、津贴、工资应当在当月5日前足额发给个人。
  后勤财务部门应当及时保障基层单位的经费供应,不得断供、少供、漏供,并保证基层单位对结余经费的使用权。


    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必须遵守财经纪律,不准侵占士兵利益,不准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不准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不准拖欠伙食费,不准扩大伙食费开支范围,不准设帐外帐和“小金库”,不准私分公款公物,不准擅自购买专控商品,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与私借公款,不准擅自改变全军统一的财务标准制度。


    第二十条 基层单位的业余生产收益和杂项收入的收支,必须纳入财务管理。业余生产收益除留做再生产资金外,应当用于补助集体伙食和改善物质文化生活

 

第五章 伙食、业余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层单位应当科学安排伙食,讲究营养口味,调剂饭菜花样,保证官兵吃到或者基本吃到给养标准规定的食物定量。安排好执勤人员、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饮食习惯。
  基层单位应当保持1名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


    第二十二条 基层单位应当坚持订食谱、公布伙食帐目、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厨房值班和帮厨、饮食卫生制度,实行伙食分项核算。
  饭堂内张挂伙食管理制度、炊管人员职责和先进食堂评比条件;设置经济民主栏,栏内有食谱、食物定量标准、伙食帐目公布表,以及就餐人员意见簿、交退伙食费登记簿和实物验收消耗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 军官一般不得从基层伙食单位购买食物,供给关系在基层单位的,确需购买时必须按价付款。
  基层伙食单位的就餐人员,除因公外出、探亲、住院、调动等情况外,不得退伙。退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团(旅)应当建立副食品生产基地和生活服务中心,实行团(旅)和基层单位结合的伙食保障与管理。
  副食品生产基地一般应当有养禽场、养畜场、养鱼池和饲料加工间,为基层单位提供副食品和优良仔畜(禽)、种苗,并指导基层单位业余生产。
  生活服务中心视条件开设主副食品采购与加工、生猪屠宰和食品冷藏等服务项目,实行统一筹措、统一加工、统一供应、统一结算,并负责指导基层单位的伙食管理。生活服务中心不得承包,对基层单位和军内人员供应的食品应当保证质量,价格低于当地市价。凡生活服务中心可以供应的主副食品,基层伙食单位不得外出采购。
  生活服务中心实行司务长轮流值班和与基层单位共同审订食谱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基层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和发展以养猪、种菜为主的业余生产,因地制宜地开展加工、捕捞、采集和其他种植、养殖等小型副业生产,坚持自制小菜。北方部队应当视条件开展塑料大棚和温室种植,做好蔬菜冬储。
  基层单位的业余生产应当自己动手,统一计划安排,积极采用科学技术和先进方法,降低生产成本,不得对外承包。


    第二十六条 基层单位应当精打细算,计划、节约用粮合理开支伙食费,历年累计节余保持1至2个月的粮食、伙食费(含生产补助)。对节余的粮食、伙食费,基层单位应当合理安排用于改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
  推广应用节煤灶型(具),改进烧煤技术,努力节约炊事用煤。


    第二十七条 基层单位应当实行伙食标准化管理,每季度对伙食管理进行一次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层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教育,到课率达到90%以上,使官兵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提倡戒烟,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二十九条 室内外卫生应当划区分工负责,每日清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和卫生检查。
  室内保持清洁,空气新鲜,无蜘蛛网,无积尘,及时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臭虫、蟑螂。
  室外道路平整,沟渠畅通,无积水,无蚊蝇孳生地。有定点的密闭式垃圾收容设施,做到垃圾不乱倒、不暴露,定期清理。
  厕所、畜圈符合卫生要求,每日冲刷清扫,定期检查,粪便处理达到无害化。


    第三十条 食堂保持清洁,有防蝇措施和流水洗手条件。新建、改建厨房应当符合生进熟出操作流程的布局要求。厨具定位摆放整齐,用后洗净。食具用后流水冲洗并定期消毒。食品制作符合卫生要求,生熟食物分刀分板操作、分开存放。妥善保管剩饭剩菜,食用前充分加热。各种罐、坛有盖有签。就餐人员实行分餐或者使用公用筷勺。
  炊事人员健康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发现传染病、化脓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炊事人员工作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


    第三十一条 基层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官兵参加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健康体检:军官每年1次,士兵每2年1次,并填写健康证。预防接种率:军官和服役2年以上的士兵不低于95%,新兵100%。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及时安排卫生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必须迅速隔离治疗,并及时上报。积极预防传染病,做到无烈性传染病发生,无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无食物中毒。
  基层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防止和减少训练伤,做好防暑降温和预防冻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军用动物的卫生防疫按照规定组织落实。积极做好军马疫病防治,全年无烈性和其他危害大的传染病发生,降低病死率。保持厩舍、饲槽和拴系、活动场地的清洁。防止人畜共患病发生。

 

第七章 车船管理

    第三十三条 编配有车辆和船艇的基层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和船艇的管理规定,车辆和船艇的技术状况应当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十四条 基层单位应当按照编配用途、技术性能,正确合理地使用车辆和船艇。不得超过规定的动用数量、车公里限额使用车辆,不得超载、超抗风能力使用船艇。
  预计2个月以上不使用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封存。新车和发动机大修后的车辆,必须完成初驶后再封存。


    第三十五条 基层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车辆的日常、定期、初驶、封存、换季保养和修理,做好船艇的定期与不定期保养。车辆检查,班每周、排每半月、连每月进行1次。
  坚持车场日制度,每周1次车场日,每次不少于半年,人员到场率达到80%以上。
  严格执行车船登记、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填写登记表簿,做到资料齐全、技术档案完整、统计准确。


    第三十六条 基层单位应当经常进行交通法规和安全教育,根据任务、季节和气候变化,采取安全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确保车船行驶安全。严格管理车辆运用凭证,不得出租、出借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车船器材应当交旧领新,严格对器材分类帐、单车器材供应证和领料单的管理。车船器材入库存放,不得擅自动用、调换和外借。携行车材装箱保管,使用后及时请领补充。

 

第八章 营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层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落实营产管理责任制度、维修制度、交接制度和检查评比制度。坚持营产使用登记,营具计价挂帐管理。组织官兵自己动手,及时对营产进行小修、小补。门窗、营具和玻璃年损坏率分别控制在5‰、8‰和10‰以内。
  基层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出卖和转让房地产。


    第三十九条 基层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营房。不准在非炊事用房内做饭,不准拆墙、凿洞、搭棚和随意改变房屋用途,不准私接电源、私用电炉及表外用电,不准私自改卸水表、水管和水龙头,不准在墙壁和桌面乱钉乱画,不准在便池、排水管(沟)内倒杂物,不准擅自拆改、转让和带走营具。


    第四十条 基层单位应当正确使用水、电、暖和消防设备,指定专人管理。节约用水、用电、用煤,防止“跑、冒、滴、漏”。
  加强对冬季取暖工作的管理,保持室内温度,防止煤气中毒和失火。在规定的取暖期内,土法取暖的,宿舍温度在12℃以上,食堂温度在6℃以上;暖气取暖的,宿舍温度在14℃以上,食堂温度在8℃以上。


    第四十一条 基层单位应当积极参加营区建设和植树绿化活动,管护好花草树木。

 

第九章 后勤物资和设施、设备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基层单位应当依据供给标准、供应实力和适体号型,准确填制表证,按时请领、发放被装。对不适体的,及时调换。被装收旧率达到95%以上。
  个人被装不得有霉烂,不得拆改、变卖,不得寄家、送人。常服、作训服、棉衣、大衣、被褥、雨衣、特装等大件被装丢失率不得超过3‰。公用被装每季度清查1次。


    第四十三条 用油分队应当坚持计划合理用油,推广应用先进节油技术,节油率达到上级规定要求。封存装备油箱(柜)中的油料指定专人管理,防止丢失、变质。避免发生油料事故和盗油案件。油料回收率达到规定要求,回收的油料不得擅自处理。各种油料装备的帐、物、卡相符,定期维护保养,完好率和齐装率达到90%以上。
  基层单位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小油库,建立健全油料及油料装备器材帐目,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


    第四十四条 基层单位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全配套,达到下列标准:
  (一)宿舍有床铺、床头柜、暖瓶(保温桶),军官有办公桌椅,士兵有小凳;阅览室有书柜、报架、桌凳;
  (二)厨房有节煤防尘灶、锅台、工作台、排油烟和排污水设施,炊具、厨具齐全;饭堂有制式餐桌、餐凳、碗橱(柜)、保温桶、纱窗、流水洗碗池,南方和北方分别有风扇和取暖设备;主副食库有盛放粮食、蔬菜和调料的柜、缸、架等;
  (三)有晒衣场、晾鞋台;储藏室有放物架、前送包(袋);
  (四)药材按照规定配齐;驻地分散的设卫生室,配置药械箱(柜)、诊断桌、诊断椅、治疗凳和诊断治疗床;
  (五)司务长有专用铁柜、工作包,其办公室安装铁皮门、暗锁和铁制窗栏杆;
  (六)一般有园田化菜园和猪圈,驻北方的有菜窖、温室(大棚);
  (七)汽车分队设置车场,有车库、值班室、保养间、充电间、器材间、附油间、洗车场和消防设施;
  (八)各类后勤分队的专业技术设施、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建设、配齐。
  各级机关和基层单位应当结合实际,依据职责分工组织落实,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上述标准。


    第四十五条 公用物资实行编号管理和计价管理。各种物资摆放整齐,登记齐全,记载清楚,帐物相符,定期检查,保管完好。保管人员变动时,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基层单位应实行经济管理责任制,对丢失或者损坏公物的,根据情节和赔偿能力,由经济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实行全额赔偿或者部分赔偿。

 

第十章 执行作战和特殊任务时的后勤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基层单位执行作战和防暴、抢险救灾、野外训练、演习、国防科研试验、国防施工等任务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加强后勤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经费、物资,及时报告经费、装备、物资的消耗、损坏和伤病员发生情况,并提出建议与要求。


    第四十八条 基层单位应当根据任务需要,调整或者明确分管后勤工作的军官,并以卫生员、给养员、炊事员、汽车驾驶员等专业人员为骨干,抽调其他必要人员,建立抢救组、给养组、车油组等后勤保障组织。


    第四十九条 基层单位应当及时请领经费、被装、主副食、燃料、油料、器材等,补齐携运行量。根据上级要求组织轻装,处理累赘物资。
  基层单位铁路输送时,按照规定办理承运手续,整修装卸场地和进出道路,搭拆临时站台,进行装卸载和加固捆绑,加强输送途中的管理。
  战时使用《战时人员供应证》和《家属生活费代供证》供应经费,储备7至10天的柴菜金,及时清理、上交缴获的物品。


    第五十条 基层单位应当根据条件改善伙食,尽量供应热饭、热菜和开水,冬季前送熟食采取保温措施。按照规定保管和食用个人携带的熟食(干粮),战时疏散隐蔽就餐。做好饮用水源的调查、保护和净化消毒。
  在军供站就餐、饮水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严密组织。


    第五十一条 基层单位应当根据任务、敌情和季节,进行预防食物中毒、毒虫伤害、中暑、冻伤和“三防”等方面的卫生知识教育,落实防治措施,积极组织自救互救。及时调查疫情,防止传染病流行。严禁食用未经检验的缴获食品。


    第五十二条 基层单位应当利用战斗(工作)间隙等时机,组织擦拭后勤装备。对后勤物资、器材,采取防潮防雨、防晒、防霉等措施。设置车辆、机械临时停放场地,战时进行伪装防护。


    第五十三条 执行作战和特殊任务时,总后勤部和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应当结合实际,规定有关基层后勤管理的具体指标和要求。

 

第十一章 机关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各级司令、政治、后勤、技术机关,应当在本级党委、首长领导下,坚持为基层服务的方向,按级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积极为基层提供经费、物资等保障条件,指导和帮助基层单位做好后勤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总部机关根据军队建设的方针、原则和后勤工作的规律,确定基层后勤管理的指导思想和政策,修订完善各项标准的规律,确定基层后勤管理的指导思想和政策,修订完善各项标准制度,制定基层后勤管理规章,提出全军基层后勤建设总的任务和要求。


    第五十六条 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机关,根据基层后勤建设总的任务和要求,结合部队实际,制定本系统的规划,分类指导基层后勤工作,研究解决普遍性的问题,表彰和宣传有重大影响的先进典型。


    第五十七条 军、师级机关全面规划本单位基层后勤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指导基层后勤建设,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基层单位分管后勤军官的短期集训。


    第五十八条 旅、团级机关直接组织和指导本单位的基层后勤工作,督促基层单位完成后勤保障任务,组织基层后勤人员专业集训,建设和管理副食品生产基地与生活服务中心,开展巡回服务,组织对基层后勤工作的考评,发现和解决基层后勤保障中的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及时反映基层后勤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奖励。

    关联法规    

    第六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单位,由团以上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
  (一)经济民主制度不健全,业余生产和伙食管理混乱,官兵反映强烈的;
  (二)因管理不善,超支经费、粮秣较多或者丢失损坏公物严重的;
  (三)后勤战备、训练不落实,未完成任务的;
  (四)在基层后勤工作中弄虚作假,上报情况严重失实的;
  (五)基层后勤管理不力,其他问题较多的。

    关联法规    

    第六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财经纪律,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虚报冒领、私分公款公物,侵占士兵利益的;
  (二)违反卫生管理规定,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食物中毒的;
  (三)丢失或者损坏后勤装备、物资、设施、设备,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车辆、船艇使用管理规定,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玩忽职守,给业余生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对基层后勤工作产生不良后果的。

 


关联法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基层后勤工作的各项评比活动,应当纳入《军队基层建设纲要》规定的达标活动中统一组织。基层后勤工作的达标评比标准以本条例为依据,凡考核未达标的,不得评为基层建设达标单位。
  军级以下单位应当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基层后勤工作的达标评比,不得自行增设其他评比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未规定的后勤分队专业技术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由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2月26日总后勤部颁发的《军队基层后勤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以往有关基层后勤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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