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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12 生效日期: 1994-05-12
发布部门: 人事部
发布文号: 人薪发〔1994〕1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地震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地震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4年5月12日 
 
 
地震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 
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地震事业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此次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限于各级地震局(办)所属地震监测台站、分析预报中心(室)以及科学研究、野外地质勘探、测量、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正式职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机关,根据其职能,由于实行职级工资制度,因此不再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地震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地震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员职务和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制由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各类人员工作特点,实际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的差别。在各单位工资总量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一)地震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地震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详见附表二)。党群工作人员,参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三)地震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分别按照高级技师、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普通工人执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详见附表三)。 
  四、津贴 
  (一)津贴是地震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要与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改革相结合,津贴的发放要以考核情况为基础,与工作人员的工作数量和质量直接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得平均发放。 
  (二)地震事业单位津贴的实施按国家核定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在艰苦台站工作的人员,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按工资构成的8%掌握。)、政策指导,单位自主分配。在核定的津贴比例范围内,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和考核结果,规定具体发放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根据防震减灾工作的特点,地震部门设立预测预防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领导职务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等。 
  1.预测预防津贴适用于地震监测台站和分析预报中心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工作人员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计发。津贴标准,可根据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等综合考评情况,划分为若干个津贴档次。工作人员综合考评结果符合哪个档次,领取哪个档次的津贴。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 
  2.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适用于没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党群工作人员。其津贴标准,根据工作人员所负责任的大小和工作数量确定,担任科以上实际领导职务的行政管理人员,其岗位目标管理津贴要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水平大体平衡。 
  3.领导职务津贴适用于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津贴标准按照职务高低和责任大小确定。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领导职务津贴,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免去行政领导职务后,该项津贴从免去职务的下一个月取消。在做好领导职务工作的前提下,对兼作技术工作的,在领取领导职务津贴的同时,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量发给相应的津贴。 
  4.研究生导师津贴。根据所带研究生的层次和数量确定。不带研究生时,停发研究生导师津贴。 
  5.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根据技术工人实际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技术水平、岗位差别确定。 
  6.普通工人作业津贴。根据普通工人实际工作数量、工作表现确定。 
  (四)上述津贴建立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用单位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奖金性质的其他项目)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部分予以取消。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可与新设的津贴合并,由单位自主使用。 
  (五)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以及为特殊行业建立的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奖励制度 
  (一)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二)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地震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重奖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一九九四年起,各单位对各类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在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六、正常增资制度 
  (一)地震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增资制度。考核每年一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可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对考核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本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从下一年度一月份起发给。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总额,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地震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增加工资的办法,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取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其他各类学校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初期工资和见习期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长学制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可以适当高定。 
  毕业生见习期满后,按任命或受聘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各类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 
  分配到边远、艰苦地区和艰苦地震观测台站工作的各类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具体实施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和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期满后定级工资标准,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资管理体制 
  (一)经费渠道。全额拨款的地震事业单位,其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活的部分以及国家规定年终奖金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列支。差额拨款的单位一部分靠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一部分自筹解决。 
  (二)地震事业单位在严格定编基础上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减工资总额,编制内节余的工资总额由单位自主安排使用,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搞好内部分配,调动职工积极性。实行工资总额包干,要保持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的相对完整,不得使用包干节余工资总额改变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九、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 
  (一)地震事业单位由现行工资制度向新工资制度过渡的套改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地震部门所属的教育、科学研究、野外地质勘探、测量、新闻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分别按照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以及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执行。 
  (二)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照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对表现差、不能履行本职职责,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可适当低定职务工资;高定或低定职务工资,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三)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管理职务的人员,其职务工资可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较高的一种确定。 
  (四)尚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的工资套改办法,按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五)地区津贴制度和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及工资变动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及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办法,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并参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十、组织领导 
  地震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在京事业单位,由人事部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局具体实施。京外单位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级地震局(办)组织实施。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在党的“十四”大精神下进行的,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各级人事、地震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按国家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政策执行,保证这次工资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附表:一、二、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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