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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商业银行租用交易单元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28 生效日期: 2011-03-28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会员单位、各上市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0]91号)的相关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商业银行向本所会员租用交易单元参与债券交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商业银行参与本所债券市场,应当通过向本所会员租用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二、上市商业银行通过向本所会员租用的交易单元可从事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等债券品种的现券交易,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品种和方式的交易。

  

  相关主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上市商业银行租用的专用交易单元不得转租或接受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委托代理买卖。

  

  四、上市商业银行申请租用交易单元时,应当按照本所交易单元管理业务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并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参与交易所债券业务的资格批准文件;

  

  (二) 交易单元使用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

  

  (三) 交易单元租赁协议;

  

  (四) 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本所经审核,认为符合相关规定且材料齐备的,同意其申请。

  

  上市商业银行与本所会员解除交易单元租赁关系后,应当按照本所交易单元管理业务流程办理退租手续。

  

  五、交易单元租赁期间,本所会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相关规定,履行其作为交易单元出租人的义务和责任,保持所出租交易单元的有效性、合法性。

  

  六、未经上市商业银行许可,本所会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接收或查询所出租的交易单元上进行的委托交易、成交回报信息和其他业务信息。

  

  七、上市商业银行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交易单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参与本所债券业务的相关义务与责任。

  

  八、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或其它违规行为的上市商业银行,本所可比照本所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本所可暂停或限制其交易单元的交易权限、暂停或限制其参与本所债券市场业务,并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主管机关处理。

  

  九、本所对租用交易单元的收费按本所有关规定执行。上市商业银行与本所会员之间因债券专用交易单元租赁而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本通知由本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单元使用承诺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1年3月28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单元使用承诺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现申请通过租用xx证券公司的xxxxxx交易单元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特就使用交易单元承诺如下: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依法合规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业务。

  

  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自觉维护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秩序。

  

  三、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管理,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限制交易单元的交易权限、暂停或限制参与本所债券市场业务等决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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