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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29 生效日期: 2011-03-29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11]7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家庭服务业以家庭为服务对象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就业容量大、就业领域宽、用工形式灵活,市场发展空间广阔。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发展目标。到2015年,培育家庭服务业人员10万人,新创造就业岗位10万个,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达到30万人,培育一批管理科学、运作规范、影响力较大的家庭服务企业和家庭服务业品牌,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逐步完善,多层次、多形式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基本形成。到2020年,覆盖城乡的家庭服务业门类更加齐全,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服务标准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更加规范,综合水平名列西部前列,与城乡统筹的直辖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制定规范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发展业态进行分类指导。坚持扩大消费与促进就业相结合,通过为家庭提供多样化服务,挖掘服务消费潜力,吸纳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创业。坚持规范管理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倡导诚信经营,规范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制定实施发展规划。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编制全市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区县(自治县)根据全市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发展规划的实施。

  

  (二)引导各类业态协调发展。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基本需求;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机构和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因地制宜地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拓展服务领域,满足家庭特色需求。积极促进家庭服务进社区,将洗染、修理、搬家、社区保洁、社区保安、废旧物质回收利用等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范围。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业。积极推动新技术、新流程和新项目进入家庭服务业,不断延伸家庭服务产业链。

  

  (三)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加快推进家庭服务行业的标准化建设,完善家庭服务业行业规范和各类服务标准,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管理规范、标准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推进家庭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不断健全服务企业、服务人员信用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以及公示制度,逐步实施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加强家庭服务业政策法规调研,制定出台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逐步完善有关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促进家庭服务业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发展。

  

  三、突出家庭服务体系建设重点环节

  

  (一)培育家庭服务品牌企业。重点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企业,引导其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提升行业盈利水平和集约化程度。支持有实力的家庭服务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推广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积极开展管理、技术和服务创新,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创新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快形成一批知名品牌。帮助中小家庭服务企业解决服务场所问题,引导其深入社区和郊县设立便民服务站点,走专业化、差异化发展道路,形成各类市场主体共同发展的局面。支持发展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积极引导中介制家庭服务企业向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转变。


  (二)培养职业化家庭服务业队伍。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制订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补贴等相关政策。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按照“财政资金引导,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互动,培训和就业对接”的方式,以规范经营企业和技工院校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推行“培训机构+用工企业”的模式,开展家庭服务业定向技能培训,培养一批高素质、职业化的技能型家庭服务队伍。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建立健全面向家庭服务业的职业教育体系,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家庭服务培训机构和学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联合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开展面向中高端家庭服务员、家庭服务业骨干师资和家庭服务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活动。

  

  (三)推进家庭服务业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优势,加快推进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鼓励各地依托大型服务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设立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充分发挥各方面信息资源的作用,利用公共服务电话、互联网等,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依托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

  

  四、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扶持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家庭服务业面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依法放宽对注册资本的限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其中首次出资额可按申请注册资本的20%缴纳,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发展家庭服务业作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纳入中央和地方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资金扶持范围。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和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家庭服务业示范企业培育、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家庭服务技能竞赛活动、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评选表彰等。

  

  (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和家庭服务业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免征3年营业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市级财税部门或市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四)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以多种形式向需要政府帮扶的特殊服务对象提供家庭服务。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五)支持建设实训基地。加强家庭服务业实训基地建设,对实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实训器材、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行业协会、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建设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全市家庭服务业师资、从业人员培训向实训基地倾斜,采取“学校+基地+企业”的实训、就业模式,强化实训基地效果。

  

  (六)实行提升奖励政策。引导、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注重商标注册,争创国家级和市级品牌。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品牌、重庆市著名品牌的家庭服务企业以及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制定或成功引进国际或国家标准化品牌家庭服务业企业的行业协会等组织,给予一定奖励。扶持重点家庭服务企业发展,对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较多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按企业当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数给予一定标准奖励扶持,主要用于企业品牌形象宣传推广、改造和更新企业设施设备等方面。

  

  (七)完善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家庭服务企业参加强制意外保险制度。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制订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后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完善价格形成的市场化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实行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水、用电、用气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同价的政策,探索开展水电、场租等补贴工作。

  

  五、优化发展家庭服务业环境

  

  (一)规范劳动用工关系。制定和推广家庭服务业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家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专用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家庭服务劳动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二)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水平的合理确定。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派遣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比例。派遣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不能安排休息休假的,应当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予以补偿。家庭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政服务员支付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由双方协商约定。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标准。

  

  (三)促使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针对家庭服务员特点,积极探索灵活便捷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

  

  (四)强化监督管理。根据家庭服务业快速发展的趋势,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企业、协会各司其职的长效监管机制。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加大仲裁办案力度,通过简化受理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仲裁办案标准化等措施,提高仲裁效率和办案质量。全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强化发展家庭服务业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委、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国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重要事项,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对家庭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扶持,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建立人才激励机制。积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和支持家庭服务业人才培养。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政治待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选要适当推荐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各级劳模、“十佳农民工”评选要安排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一定名额。开展“星级家庭服务业企业”和“星级家庭服务人员”等评选活动,并给予一定奖励。建立完善家庭服务业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对经鉴定考核合格、符合条件的给予家庭服务业有关的技工、技师等职称,并逐步实行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

  

  (三)加快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组织机构,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扶持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发挥其在咨询服务、标准制定、培训教育、竞赛组织、技能鉴定、信息统计、资质认证、信用评价、服务监督等方面的功能,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协调行业内部竞争矛盾,制定行业服务公约、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形成基于行业自律的会员准入和退出机制。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将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中介性、技术性、公正性职能以及行业评选等职能依法授权或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公共管理事务的,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

  

  (四)加大统计调查力度。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和报表制度,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市统计局要加强与市人力社保局对有关统计工作的沟通与协调,对部门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扩大舆论宣传和社会影响。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社会意义和典型事例,加深社会各界对家庭服务行业发展前景和服务主体的理解和认知,形成全社会尊重、关心、支持家庭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鼓励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参加全国家庭服务业交流会、新产品推荐会等行业重大行动,全面提升我市优秀家庭服务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及时总结、借鉴、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营造有利于促进家庭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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