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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分配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29 生效日期: 2011-0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理顺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分配关系,规范收费收入管理,市财政局在对2006年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分配规定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分配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收入分成管理

  

  (一)对中央与地方实行分配的收费,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的收入分成比例执行;

  

  (二)对市与区县实行分配的收费,以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简化分配、方便收缴为原则,调整“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等23项收费收入的分配关系(详见附件中带“△”的项目)。

  

  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的执收权限

  

  根据市与区县管理职能的变化,调整14项收费的执收权限,其中:区县级增加10项执收项目,减少2项;市级减少2项执收项目(详见附件中带“☆”的项目)。

  

  三、统一收费收入的分配方式

  

  (一)调库划转。按照《关于本市罚没收入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统一平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10〕45号)规定,对区县执收的部分管理类行政性收费收入,先全额缴入市级国库,每月末根据区县实际收入情况,再从市级国库调库划转至各区县级国库。

  

  (二)支出安排。对中央与地方实行分成且按规定必须上缴中央部委(非中央国库)的收费项目,其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对其中应缴中央有关部门的收入,通过市级部门预算列支方式拨付。

  

  (三)分别缴库。除上述分配方式以外的其他收费项目,全部实行分别缴库,即由执收单位在收费征收环节按规定的分享比例将收入分别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

  

  根据以上相关事项的规范、调整,市财政局已对本市非税收入信息系统中的有关功能进行统一调整,对各收费项目的执收权限予以限定;对各项收费收入的缴库级次、分享比例及适用的分配方式,在系统中予以设定;对适用调库划转方式的收费收入,系统将自动按月生成调库清单。

  

  四、其他相关事项及要求

  

  (一)为确保收费管理工作有序衔接,凡本次涉及收费项目执收权限调整的,市和区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做好相关收费执收主体确认及票据供应工作,并在非税收入信息系统中做好有关执收单位资格及相关票据的核定工作;有关执收主体应持《项目登记及票据购买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项目的变更手续。

  

  (二)本市今后新增或调整收费项目及分配事项的,以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相关文件为准。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分成关系。

  

  (三)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凡不按规定执行的,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在2011年4月1日之前,做好本次涉及收费收入分成比例及入库级次调整的收费项目收入的调库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分配表(2011年)(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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