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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收费标准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31 生效日期: 2011-03-3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11]40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7:00-21:00)收费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调整,为确保停车收费调整平稳有序,按照市政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力以赴。调整非居住区白天停车收费标准是本市缓解交通拥堵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深刻认识此次停车收费调整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价格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以赴、认真组织政策实施工作,确保市政府缓解交通拥堵的政策目的落到实处,确保广大市民的利益切实得到维护,确保停车收费调整工作万无一失,打好停车收费调整这一战役。

  

  二、切实落实区县属地责任。停车收费调整工作,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各区县负责具体细节完善和实际操作执行。各区县特别是城六区,要真正落实郭金龙市长在市政府常务会上强调的区县属地责任。区县属地责任的重点是落实居住区周边占道停车场当地居民停车优惠措施,保障市民基本停车需求,确保社会稳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协助区县交通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向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要继续做好政策实施风险排查工作,制定完善应急工作预案,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三、强化舆情监测和引导。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收费标准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1]199号)有关要求,建立舆情监测报告制度,及时了解政策实施过程中停车经营企业、街道、社区、市民的反应情况。4月1日至4月15日期间,每日下午2点前将相关情况汇总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遇有重大情况或突发问题,及时上报区县政府,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继续加大停车收费监督检查力度。各区、县要强化停车收费秩序属地管理责任意识,停车收费调整后重点治理影响政策实施效果的“私自打折”问题,对于新闻媒体、市民举报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要积极调查取证,并严格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九条规定依法处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要进一步加强停车场明码标价牌规范工作,严格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督促企业按新要求及时更换明码标价牌,对于不按规定内容、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的,严格依法进行查处。要充分发挥价格监督举报电话作用,快速有效处理价格咨询投诉,做到接报必查,查必有果,保证回复率达到100%,切实维护市民合法利益。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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