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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和消防安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01 生效日期: 2011-04-01
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及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以及各级政府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文件要求,依法加强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一)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开工,严禁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二)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保证周边环境、设施、建筑物和工程性能的安全。

  

  (三)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强硬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检测,检测报告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严禁出具虚假报告。

  

  (五)施工单位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单位,依法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得购买、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具)和机械设备,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六)其他责任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依法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建设项目要依法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层级和岗位安全责任人,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适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施工安全专项整治,重点预防高坠、物体打击、触电、火灾、坍塌、起重机械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是严格施工现场外脚手架、基坑支护、临时用电、模板支撑系统、起重机械、消防安全等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的审批和落实;二是建立严格的施工作业制度和安全防护、消防管理措施;三是严格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安装、检测、验收、使用、维护、拆除、人员持证全过程安全管理和安全限位、报警装置、防碰撞措施的配备检查;四是严格安全设施、设备、钢管、扣件、安全防护用品(具)的配备、审查、检验、检测、备案管理工作。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批关,切实加强事故隐患的源头控制。对不符合建设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一)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和墙体保温材料要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的建筑材料。

  

  (二)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三)不得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四)施工中确需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制定防火安全管理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要及时清除。

  

  (五)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用火时,应当经施工现场生产及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作业完毕经检查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六)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等,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保证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七)严禁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八)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不得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六、高层建筑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并保证灵敏、有效、实用。

  

  七、各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应按照本通告要求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自行清查和整改本项目的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八、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督查,并加大施工现场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事故隐患且未按要求整改的,要立即停工,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作出行政处罚。同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降低或吊销相应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个人从业资格证书。

  

  九、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利和义务积极举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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