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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是否恢复其正式职工身份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26 生效日期: 1994-03-26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办发[1994]100号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限届满仍在缓刑期间可否恢复职工身份的请示》(川劳仲[199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而受到企业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其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虽仍在缓刑期内,但表现好的,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 十四 条的规定恢复其正式职工身份。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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