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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06 生效日期: 2011-04-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11]6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以下简称粤价〔2011〕39号文)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试行)》印发,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并执行。

  通过协议方式约定政府与平价商店经营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科学管理平价商店,切实发挥其稳价惠民的积极作用,促进平价商店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省印发的协议书示范文本认真学习研究,与平价商店经营者加强沟通协调,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对协议书示范文本进行适当的细化和补充。同时,要迅速部署,组织经本单位按规定程序予以资质认定的平价商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
    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试行)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签署:

  甲方名称:  物价局

  地址:

  乙方名称:(平价商店名称)

  地址:
   

  根据《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就平价商店建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应积极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扶持乙方建设平价商店。

  第二条  甲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平价商店规划布局、税费优惠等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以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为主营品种,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应当符合《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甲方可指导乙方确定平价农副产品具体类别和品种,并应当加强对乙方执行相关规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乙方经营《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的通知》所列农副产品,应已实现产销对接或者产供销一体化,并在此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甲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乙方相关活动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五条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质量安全规定,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乙方经营《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列农副产品,平时应当按低于当地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农副产品市场价格的  %销售。

  第七条  乙方在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带头执行政府调控政策,严格按照政府价格等主管部门规定的时段、农副产品品种、价格和数量投放市场;甲方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先控后补”原则对其价差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  乙方作为甲方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价格监测预警义务,配备专(兼)职采报价员,协助甲方做好市场价格调查、价格预警等工作。

  第九条  乙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台账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自觉执行价格政策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条  甲方应指导乙方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帮助乙方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主动提供价格政策咨询和价格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乙方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平价商店标识,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平价商店主要义务、管理制度及价格诚信承诺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甲方应当规范和完善平价商店标识管理,指导和督促乙方积极履行公示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照平价商店考核制度规定,每年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的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乙方若发生法定代表人、地址等重大变更或重大产权转让、破产等情况,应当在变更或相关情况发生之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面退出平价商店经营;因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可以要求赔偿。
(二)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可取消其平价商店资质,不予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1.未按《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

  2.考核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伪造或者篡改批准文件、申报材料,恶意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政策优惠的;

  4.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

  5.农副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质量安全规定,造成较大或恶劣影响的;

  6.违反相关规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属实,造成较大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乙方不按照甲方批准用途使用补贴资金的,按照《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地 址:

  

  联系电话:邮 编: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地 址:

  

  联系电话:邮 编: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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