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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2 生效日期: 2011-04-12
发布部门: 国家地震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和《地震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地震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地震行业科研、生产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的作用,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地震标委会)。

  第三条  地震标委会是在防震减灾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全国地震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地震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中国地震局负责业务指导,中国地震局政策法规司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地震局提出地震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地震行业标准体系表,提出制定、修订地震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地震局批准的计划,组织地震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地震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做好地震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中国地震局的委托,负责组织地震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地震局提出地震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地震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中国地震局的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地震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受中国地震局委托,对从国外、境外引进防震减灾技术或者进口地震产品进行地震标准的符合性审查;对中国地震局组织实施的技术专项和重大项目,对项目设计的主要技术内容、仪器设备、工作环境等与现行技术标准的符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中国地震局的委托,办理与地震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地震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地震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地震标委会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政府组织、行业协会、企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专家组成,其组成方案由中国地震局提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第十八条  地震标委会设委员40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秘书1人。地震标委会必要时可聘请在地震标准化方面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1至5人担任顾问。

  第十九条  地震标委会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在地震标委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地震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地震标委会的全面工作,并指导秘书处履行其职责。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负责相关工作。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震标委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地震标委会的工作和活动,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地震标委会可向中国地震局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设在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地震局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日常事务,为秘书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将秘书处的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具体工作职责由《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地震标委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地震标委会向中国地震局提出建议方案,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接受地震标委会的领导,并定期向中国地震局政策法规司和地震标委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地震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地震局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地震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国家标准的项目建议由中国地震局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地震行业标准的项目建议报中国地震局审定后列入地震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五条  地震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地震局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制修订项目主要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或标准编制工作组(简称标准编制组,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会同参与单位成立,下同)开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或标准编制组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地震标委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或标准编制组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组织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初审,并经中国地震局政策法规司确认后,提请地震标委会进行审查。

  地震标准的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的形式进行。强制性的地震标准以及重要的基础性、通用性的国家标准应组织全体委员进行会议审查。其他标准根据所涉及技术领域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可由地震标委会有关委员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门审查组进行会议审查。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应在审查前至少半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审查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或标准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有关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秘书处。

  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或标准编制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三十一条  地震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可与标准审查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等。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地震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三条  地震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地震局等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或工作经费;

  (二)开展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三)有关方面对地震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四条  地震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震标委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标准审查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四)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五)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所需费用;

  (六)不定期给予对地震标委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委员的奖励和表彰;

  (七)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八)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费用。

  第三十五条  地震标委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地震标委会代号为sac/tc 225。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地震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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