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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青岛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5 生效日期: 2011-04-15
发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11]2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市政府决定,将青岛奥林匹克帆船中心(市南区燕儿岛路1号)列为第九批青岛市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附件:青岛奥林匹克帆船中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内容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青岛奥林匹克帆船中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内容

  


  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一)保护范围。东至增城路、越秀路、金湾路,北至澳门路,西至行政与比赛管理中心西侧用地红线、百丽广场南侧用地红线、清远路,南至主防波堤南侧(用地面积约27公顷)。

  (二)建设控制地带。以青岛奥运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为准,即:东至增城路,北至东海路,西以澳门路为界,南至海边(用地面积59.71公顷)。

  二、保护内容

  (一)陆域部分保护内容。包括主运行中心、媒体中心、陆域停船区、后勤保障与供应中心、旗阵广场、运动员中心、青岛奥运村、行政与比赛管理中心、奥帆博物馆、青岛市水上运动训练基地。

  (二)水域部分保护内容。包括灯塔、主防波堤、海上颁奖平台、浮码头泊位、下水坡道、奥运纪念墙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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