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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19 生效日期: 1993-07-1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3]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工作的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体税收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个体税收收入也大幅度增长,但个体税收偷漏税现象仍大量存在,在某些地区、某些方面还比较严重,个体税收收入的增长幅度也与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速度不相适应,加强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已成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工作。 
  个体大户、私营企业是个体税收的主要税源,也是税收征管的重点。搞好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对于涵养税源、减少税收流失、增加税收收入、平衡税收负担、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以及提高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效率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个体大户、私营企业实施强化管理。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体大户、私营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业户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通过各种途径帮助解决;对业户税款缴纳过程中存在的违反税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逐步建立起严格的、规范的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制度和征管规程,各地要建立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的税收档案管理和大户备案制度,对个体大户、私营企业除基层征收单位按规定建立税收档案外,并要按一定的标准,逐级上报备案;要切实抓好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的建帐建制工作,个体大户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各地自行掌握,但其户数不得低于本地区个体总户数的5%。1993年内,各县市,都要集中人力,对私营企业和至少5户个体大户进行重点解剖,分析其经营情况及税款缴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强化管理。要通过强化对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的管理,带动整个个体税收征管,使个体税收征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为了解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在今年八月底之前,各地要将随文下发的调查表连同本地区内2户最大的私营企业、2户最大的个体业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业户名称、经济性质、开业日期、注册资金、现有资产、从业人数、经营范围、产值或营业额、月均缴纳税额及主管税务机关等)一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反馈,并在年底之前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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