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 [1986] 22号
为了偿还建桥贷款,按照国务院关于征收过路费、过桥费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六月一日起,京良公路永立大桥征收机动车过桥费。
一、征收标准:
1、各种小卧车、吉普车、核定吨位一砘以下(含一吨)的载货车,每过桥一次收费一元;
2、核定吨位一吨以上八吨以下(包括挂车)的机动车、客货汽车、特种车、拖拉机,每过桥一次收费二元;
3、核定载重砘位八吨(含八吨)以上的客货汽车、拖板车、特种车等,每过桥一次收费四元;
4、经特殊批准通过大桥的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征收标准费另定。
二、下列车辆免收过桥费:
1、二轮和侧三轮摩托车;
2、设有固定装置的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清洁车、警车、殡葬车。
3、在永立大桥地区正从事田间作业的手扶拖拉机等机动车辆。
三、永立大桥过桥费,由北京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征收和管理。过桥费采取统一定额票面收据,由市公路管理处统一印制。征收的过桥费存入养路费专户,专款专用。
四、凡通过永立大桥的机动车辆,应主动停车向大桥征费站缴费。对拒不缴费,伪造缴费票据者,征费人员凭检查证件,有权扣留司机驾驶执照,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十元至二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