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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节约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6 生效日期: 2006-05-26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6]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节约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节约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节约型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在规定期限内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在淘汰期限之前仍在使用淘汰类工艺装备和生产淘汰类产品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省和市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该类企业在淘汰期限前完成搬迁改造;对逾期仍生产、销售和使用淘汰类产品和设备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二)对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或变压器容量1000千伏安以上的新建工商业投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须根据节能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能效评价报告对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达不到行业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项目投产一年后,建设单位须对项目进行用能达标情况分析,并将分析报告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查。
  (三)各省级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市重点工业集中区须加快编制和实施区域集中供热规划。在已实现集中供热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加快在用燃煤锅炉的淘汰进度,并不再批准新建燃煤锅炉。

二、加大财税政策的扶持力度   (四)设立南京市节能奖励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每年从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节能项目的补助和节能效果的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民用建筑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经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认定,全额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六)生产企业为降低能耗、水耗以及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进行工艺改造而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建成并投产达效后,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五年内结转抵扣。
  (七)企业利用南京市地域产生的采矿和选矿废渣为主要原料生产金属、非金属产品和建材产品,或利用南京市地域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及处理产生的污泥和农业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肥料、建材产品、沼气、电力、热力及燃料等,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核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或五年。

三、强化节约工作的监察管理   (八)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每年须对主要耗能设备和用能系统进行用能状况分析,并将分析报告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查。
  (九)年用水量20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并完善节水措施,制定合理用水计划;鼓励生产企业进行节水改造,实行中水回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逐步实行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政策。
  (十)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年度土地供地率和利用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市国土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相应扣减区县和开发区年度用地计划;建设用地在批准后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未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的,依法强制收回。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集中在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市重点工业集中区及其配套协作区或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否则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核准备案,规划和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土地部门不予供地。
  (十一)每年6月底前发布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及其降低率;每半年通报各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万元增加值电耗及其降低率;每半年通报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的能耗及其降低率。
  (十二)成立南京市节能监察中心,该中心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节能监察工作。
  (十三)实施和完善全市节能目标考核责任制,每年将能源节约指标逐级分解,签订责任状,定期进行考核。

四、强化政府机关的资源节约   (十四)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须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在市级机关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71号)要求,做好本单位的资源节约工作,创建节约型机关。
  (十五)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推荐的节能和节水等节约型产品;禁止采购能源效率低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
  (十六)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有计划地对既有高能耗建筑逐步进行节能改造,并严格执行节能50%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政府改扩建项目须同步进行节能改造;新建项目鼓励采用节能65%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发改、经委、建设、规划、房产、建工等部门应加强对改造项目的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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