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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1年洛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3 生效日期: 2011-04-13
发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洛政[201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卫生局、公用事业局、工商局、洛阳供电公司等12部门联合制定的《2011年洛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2011年洛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卫生局、

  市公用事业局、市工商局、洛阳供电公司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按照市委“福民强市”的总体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时期污染减排任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1. 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市政府确定的2011年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流域综合整治重点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开展环评条件的企业,依法关闭;对环保手续不完善的企业,下达停产通知,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投入生产;对所有工业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推进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加大流域内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力度,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完善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通过环境综合整治,使辖区流域水质有明显改善,河流水质达到政府责任目标要求。

  

  2. 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4月20日前,完成流域内污染源排查工作,确定整治项目。此项工作由相关县(市、区)政府组织发展改革、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负责落实。

  

  2011年4月30日前,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及整治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

  

  2011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相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区域大气污染环境综合整治。

  

  1. 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宜阳县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⑴工作任务。

  

  相关县(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改善当地环境质量。

  

  对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风景名胜区(点)周边区域500米内(含)燃煤手烧炉、窑炉及冲天炉和大气污染严重或群众多次投诉的企业进行全面核查,确定整治项目,对其限期拆除或关闭(搬迁),制定整治方案并上报市环保局。重点整治区域为:偃师市县城及首阳山镇区域,孟津县麻屯镇区域(机场周边),新安县铁门镇区域,宜阳县锦屏镇区域。

  

  ⑵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4月20日前,相关县(市)要对方案确定区域内所有污染项目进行核查,制定区域综合整治方案,确定综合整治名单,提出整治要求、完成时间并报市环保局核准。

  

  2011年4月30日前,对实施拆除的燃煤手烧炉、窑炉及冲天炉要关闭到位。

  

  2011年10月31日前,对实施关闭(搬迁)的企业要全面整治到位。

  

  相关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2. 伊川县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⑴工作任务。

  

  伊川县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改善当地环境质量。

  

  对城关镇、平等乡棕刚玉加工企业和彭婆镇绝热板企业群以及辖区内焊剂企业大气污染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核查,确定整治项目、整治措施、完成时间,制定整治方案并上报市环保局。


  在区域综合整治中,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虽符合产业政策但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立即实施停产、停建,限期补办手续,对逾期未补办的企业,由伊川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符合保留条件的棕刚玉、绝热板加工、焊剂等污染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按照现行环保要求进行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对区域内无组织排放、扬尘点、扬尘路段进行集中整治。

  

  ⑵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4月20日前,伊川县要对方案确定区域内所有污染项目进行核查,制定区域综合整治方案,确定综合整治名单,提出整治要求、完成时间并报市环保局核准。

  

  2011年4月25日前,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实施治理,对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2011年4月30日前,对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伊川县政府负责落实。

  

  对符合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条件的企业,在立即停产、停建的同时,按要求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之前不得生产或建设。对具备环评手续,但未经许可擅自投运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补办试生产和验收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2011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对10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和供电部门负责落实。

  

  伊川县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 电力、钢铁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⑴工作任务。

  

  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对全市火电和钢铁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量、治理现状,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三防”措施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并依据省环保厅制定的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对纳入环境综合整治范围内的火电企业,督促按期完成电厂烟气的脱硝治理工程,达到环境综合整治确定的排放标准和脱硝效率要求;对现有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实施脱硫改造,达到我省确定的排放浓度和脱硫效率要求。

  

  ⑵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4月20日前,完成全市上述行业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

  

  2011年4月30日前,依据省环保厅制定并印发的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环保部门对整治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按时限要求完成验收。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2. 水泥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⑴工作任务。

  

  有关县(市、区)根据辖区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并报市环保局备案,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依法对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⑵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4月20日前,各级环保部门依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分别依法对辖区内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被停产治理的企业,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验收。

  

  各有关县(市、区)环保部门督促企业按照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3. 铝、铅锌、钛、铜、淀粉、陶瓷、合成氨、造纸行业综合整治。

  

  ⑴工作任务。

  

  市环保局组织对全市铝、铅锌、钛、铜、淀粉、陶瓷、合成氨、造纸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的要求,依法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⑵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4月20日后,所有铝、铅锌、钛、铜、淀粉、陶瓷、合成氨行业必须按照新标准、新时段实现达标排放;2011年7月1日后,所有造纸行业必须按照新标准、新时段实现达标排放。

  

  2011年4月20日前,各级环保部门依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要求,分别依法对辖区内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验收。

  

  各有关县(市、区)环保部门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或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乡镇医疗机构危废集中处置。

  

  1. 工作任务。

  

  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把医疗危废交由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以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行为,保障环境安全。

  

  重点工作任务是:有关县(市、区)对本辖区内医疗危废的产生、贮存、处置情况进行排查,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对辖区内医疗危废产生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必须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纳入无害化集中处置;产废单位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内部台账,确保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安全、有序。

  

  2. 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危废产生、贮存、处置情况排查,将申报登记情况汇总统计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2011年6月30日前,对辖区内产废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必须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纳入无害化集中处置。并对没有在期限内完成申报登记,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擅自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未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的产废单位以及无资质处置医疗危废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2011年8月31日前,督促产废单位成立领导机构,落实责任人,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内部台账。

  

  2011年9月30日前,认真开展自查,建立乡镇产废医疗机构档案,做到“一企一档”。

  

  以上工作由孟津县、新安县、洛宁县、栾川县政府及伊洛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检查及考核验收。

  

  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五)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污泥处置厂新建或升级改造工程。

  

  1. 工作任务。

  

  依据我市城市发展规划,洛南新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使用;涧西污水处理厂、瀍东污水处理厂启动升级改造工程前期准备工作;伊滨新区污水处理厂工程开工建设;制定全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市污水管网建设规划方案,按照规划要求完善城市区污水管网建设;瀍东污水处理系统修建新街--洛河北岸--瀍东污水处理厂污水干管;龙门大道--洛南新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总干管完成建设;龙门大道污水管道计划随道路改造工程一并设计施工;完善安乐、关林区域污水管网建设,安乐、关林地区污水全部截流进入洛南新区污水处理厂;洛宁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宜阳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偃师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新安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伊川县伊河以东县城污水处理厂、嵩县伊河以东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规划建设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置工程及配套管网,孟津县麻屯、常袋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偃师市产业集聚区、伊川县产业集聚区、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汝阳县产业集聚区、孟津县产业集聚区、洛宁县产业集聚区、栾川县产业集聚区、嵩县产业集聚区、吉利产业聚集区污水处理厂及相应管网开工建设。

  

  依据我市“十二五”污泥处理处置规划,结合污水处理工艺,制定污泥处置厂升级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最终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


  2. 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污泥处置厂升级改造方案并开工建设。

  

  2011年10月31日前,洛南新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使用;涧西污水处理厂、瀍东污水处理厂启动升级改造工程前期准备工作;伊滨新区污水处理厂工程开工建设。

  

  市公用事业局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全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市污水管网建设规划方案的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2011年11月30日前,完善城市区污水管网建设。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公用事业局、洛阳新区管委会建设一局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2011年10月31日前,县城第二污水处理厂或改扩建工程开工建设。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2011年6月30日前,有关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及相应管网开工建设;2011年10月31日前,孟津县麻屯、常袋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省政府与市政府、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所确定的断面目标值。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任务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严格依法行政。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四)建立协调机制。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大对工业项目审批、核准的工作力度,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淘汰落后产能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城市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

  

  水务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按照水功能区划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依法取缔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

  

  卫生部门: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垃圾进行集中处置。

公用事业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县(市、区)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工商部门:对未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或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

  

  供电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五)及时加强调度。各县(市、区)要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0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综合整治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环保厅和市人民政府。

  

  (六)进行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政府政府要于2011年4月2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在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情况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要于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实施责任追究。2011年10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县(市、区)、相关委局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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