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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老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4 生效日期: 2011-05-04
发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11]5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1号)精神,提高我市城乡老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老年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现就开展老年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老年低保对象。

  二、参保手续办理

  (一)老年低保对象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填写《老年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表》。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经过初审的老年低保对象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低保资格进行审查后送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的参保资格进行审查后,对其是否符合老年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由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建立参保档案。

  三、待遇计发

  (一)本通知实施后,老年低保对象可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8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按月向老年低保对象发放基础养老金。其中: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老年低保对象,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的老年低保对象,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执行。

  (三)已按本通知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由于家庭收入提高不再属于老年低保对象、本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原因而丧失领取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发放基础养老金;已按《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和成府发〔2009〕58号文规定参保的,基础养老金不重复享受。

  四、政府补贴

  已纳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区(市)县,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尚未纳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区(市)县,在国务院批准试点前,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由市、区(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具体分担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此项工作列入城乡居民参保扩面目标进行管理,逐级分解,建立督查机制,确保老年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完成。市、区(市)县两级人社、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协同推进,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人社局负责全市老年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并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市、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准确记录参保信息,切实做好待遇发放工作。

  (三)市、区(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协助市、区(市)县两级人社部门做好老年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准确及时提供老年低保对象相关数据、资料和凭证。

  本通知由市人社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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