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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5 生效日期: 2011-05-05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11]1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有关单位:

  

  《广州市防洪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广州市防洪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防御江河洪水、暴雨内涝、暴潮等自然灾害,确保防洪抢险工作有序开展,全面提升广州市应对洪涝灾害和暴雨内涝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应急预案编制大纲》、《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大纲》、《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北江大堤抗洪抢险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州市防洪的各项工作。本预案所指防洪工作,是指组织社会力量和资源,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预防或减轻洪涝灾害和暴雨内涝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和生活造成不利影响的各类活动。突发性洪涝灾害和暴雨内涝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风暴潮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编制原则

  

  全面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坚持团结协作、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坚持统一指挥、科学调度、快速反应、措施果断原则,坚持全民参与原则;坚持依法防洪原则。

  

  防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2.组织体系与职责

  

  

  广州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总指挥部)负责广州市防洪工作,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洪指挥部门,负责本单位的防洪工作。

  

  2.1组织体系

  

  市三防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三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协助分管三防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市应急办、广州警备区主要领导担任。市委宣传部,市水务局、应急办、气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建委、交委、农业局、卫生局、城管委、林业和园林局、国资委、民防办,广州警备区,广州港务局,省水文局广州分局,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州航道局,广州海事局,民航广东监管局,广州供电局,市水投集团,广州市广播电视台、广州日报社,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石化广州石油分公司,市供销合作总社,广百集团,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广铁集团为市三防总指挥部成员单位。

  

  2.2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三防总指挥部领导、组织和指挥全市防洪工作,负责拟订全市防洪政策法规和制度,编制防洪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掌握全市防洪情况,组织实施防洪以及事后处置等工作。市三防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挂靠市水务局,负责市三防总指挥部和全市防洪的日常工作。市三防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防洪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报道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和防洪信息;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和暴雨内涝时,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向社会宣传报道防洪抢险情况;负责境外记者采访的接待与管理工作。

  

  (2)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务工程的管理及安全运行,提供雨情、水情、工情等信息,做好水资源管理、防洪调度、河道清障工作,组织防洪抢险、渍涝排除和水毁水务工程修复,做好防洪排涝规划,加强防洪宣传。

  

  (3)市应急办: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及应急信息报送、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4)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提供气象信息;对重大气象灾害进行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全市防洪建设规划,防洪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组织协调救灾粮油物资供应。

  

  (6)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防洪抢险救灾物资的调拨工作。

  

  (7)市教育局:负责做好教育系统防洪安全工作,协助修复水毁校舍。

  

  (8)市公安局:负责做好防洪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防洪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群众转移,解救被困群众;做好防洪救灾的交通管理,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确保防洪队伍、车辆、物资通行;打击偷窃、破坏三防设施及哄抢防洪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9)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安排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与发放工作;负责受灾地救灾救济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筹措防洪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复产资金,及时拨付并监督使用;紧急情况下优先安排应急抢险资金。

  

  (11)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对降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和监测预警,根据灾害的危险性和危害程度制定防治措施,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负责房屋应急抢险。

  

  (12)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地、建筑工棚等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防涝工作;监督危险工棚等建筑物(构筑物)内人员的转移安置。

  

  (13)市农业局:指导和组织农牧渔业防洪救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灾区农业结构调整等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牧渔业受灾信息。

  

  (14)市交委:负责防洪救灾运输保障;组织修复水毁公路。

  

  (15)市城管委:负责组织清除清拆影响防洪安全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配合和协助水务主管部门做好河道清障工作,及时查处违规排水行为;及时清除妨碍排水的垃圾等。

  

  (16)市卫生局:负责组织防洪救灾医疗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17)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监测、预警与防治工作,及时处理洪涝灾害引发的污染事故。

  

  (18)市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做好防洪救灾工作。

  

  (19)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做好林业和园林系统防洪工作。

  

  (20)市民防办:负责人防设施和地下空间(地铁、交通隧道、人行过街隧道等除外)防洪防涝的监管工作;组织核实汇总人防设施和地下空间灾情。

  

  (21)广州港务局:负责辖区港区防洪安全工作,组织协调防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工作。

  

  (22)广州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穗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防洪救灾工作。

  

  (23)省水文局广州分局:负责主要江河水位、流量情况的预报工作;综合分析洪水水情。

  

  (24)广州打捞局:负责水上船舶、设施的救助,水下沉物打捞等工作。

  

  (25)广州航道局:负责航道维护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26)广州海事局:负责督促做好船舶防洪安全工作,及时向船舶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维护防洪救灾水上交通秩序,必要时实施水上交通管制,保障水上交通畅通;组织开展水上交通事故处置;协助做好船舶遇险人员转移工作。

  

  (27)广州供电局:负责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组织抢修受毁的电力设施、设备;负责提供防御洪涝灾害需要的电力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28)市水投集团:负责本系统防洪安全工作,及时保障受灾地区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安全。

  

  (29)广州市广播电视台、广州日报社:及时宣传报道防洪救灾工作情况,播报相关防洪预警信息。

  

  (30)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负责组织提供防洪应急通信保障,及时向用户传递防洪预警信息。

  

  (31)中石化广州石油分公司:负责防洪救灾油料的供应保障。

  

  (32)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等防洪救灾物资的供应工作。

  

  (33)广百集团:负责提供防洪救灾生活用品。

  

  (34)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负责做好风暴潮和海浪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35)广铁集团:负责做好铁路运输防洪安全保障和铁路中断时的抢修工作。

  

  (36)民航广东监管局:负责民航设施防洪安全保障工作。

  

  2.3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及其职责



  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在市三防总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洪救灾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防洪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做好防洪救灾工作。

  

  (2)及时传达市三防总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情况。

  

  (3)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救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市三防总指挥部。

  

  (4)编制并组织实施本级防洪应急预案。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报告

  

  3.1.1气象的监测与报告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与报告。每年4月前向市三防办报送当年汛期天气趋势预测情况;汛期每月报送上月天气情况及本月天气预报,重点是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测有暴雨时,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

  

  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负责风暴潮与海浪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预测广州地区可能受到风暴潮、海浪等影响时,立即通报市三防办,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1.2水情的监测与报告

  

  省水文局广州分局负责主要江河水情监测与报告。每年4月前向市三防办通报当年汛情预测信息。预测江河遇到洪水,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预报信息。防洪紧急时期,及时增加通报项目及通报时段。预测超警戒水位时,及时采取书面通报,遇紧急情况时,立即电话通报。水情或工情发生较大变化时,即时通报市三防办。汛期每三天报送水情简报,并视水情变化情况,加密水情通报频次;非汛期提供旬报、月报、季报以及半年、全年的总结分析材料。

  

  3.1.3防洪工程的监测与报告

  

  堤防(围)、水闸、水库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其管理工程的工情和相关水情、雨情的监测与报告。

  

  3.1.4山洪灾害的监测与报告

  

  各级水务和国土管理部门负责山地、丘陵地区山洪灾害监测与报告工作。

  

  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山洪灾害监测网络,设置重点区域监测点。

  

  3.1.5暴雨内涝的监测与报告

  

  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市民防办、公安局、交委、城管委及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建立暴雨内涝监测网络,负责暴雨内涝的监测与报告工作。

  

  市三防办及时将监测和预警信息通报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和相关单位。

  

  3.2预警级别和发布

  

  防洪预警分为北江洪水预警、河道洪(潮)水预警、暴雨内涝灾害预警三部分。按照洪水、暴潮、暴雨的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北江洪水预警、河道洪(潮)水预警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暴雨内涝预警划分为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三个级别,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北江洪水预警信息由省三防总指挥部发布,市三防总指挥部负责处警;河道洪(潮)水预警信息和暴雨内涝预警信息由市三防总指挥部负责发布。

  

  3.2.1北江洪水预警

  

  (1)ⅳ级预警(蓝色信号):北江流域发生5-20年一遇洪水。

  

  (2)ⅲ级预警(黄色信号):北江流域发生20-50年一遇洪水。

  

  (3)ⅱ级预警(橙色信号):北江流域发生5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或者西、北江同时发生2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4)ⅰ级预警(红色信号):北江流域发生10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西、北江同时发生5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或者北江大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或决堤。

  

  3.2.2河道洪(潮)水预警级别

  

  (1)ⅳ级预警(蓝色信号):珠江广州河道的老鸦岗、浮标厂、中大、黄埔、南沙、三善滘任何一水文站监测到10-20年一遇洪(潮)水位;增江、流溪河发生5-20年一遇洪(潮)水。表1珠江广州河道10-20年一遇洪(潮)水位

  

  水系白坭水道后航道前航道前航道蕉门顺德水道站名老鸦岗浮标厂中大黄埔南沙三善滘水位

  

  (米)2.48≤水位

  


  水系白坭水道后航道前航道前航道蕉门顺德水道站名老鸦岗浮标厂中大黄埔南沙三善滘水位

  

  (米) 2.62≤水位

  


  (2)市三防办:负责贯彻落实市三防总指挥部的部署;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门加强24小时值班;组织开展暴雨和洪水监测工作;实时掌握全市水情、雨情和防洪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组织开展有关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督促水务、公安、交通、电信、供电、卫生等应急救援队伍做好防洪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3)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水务工程管理单位实施24小时值班,监测江河堤防等防洪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开展水务工程防洪隐患的排查整改。

  

  (4)市应急办:协调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5)广州警备区:组织协调驻穗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做好防洪救灾工作准备。

  

  (6)市气象局:每3小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降雨情况,分析天气变化趋势。

  

  (7)省水文局广州分局:综合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沿程滚动预报洪水信息;每3小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重要水文站的实时水情和雨情。

  

  (8)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综合分析和预报影响广州市海域的风暴潮和海浪的变化趋势,并及时通报市三防总指挥部。

  

  (9)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做好防洪救灾宣传报道工作,配合市三防总指挥部协调新闻单位发布有关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和防洪信息。

  

  (10)市经贸委:统筹协调有关企业做好防洪救灾物资和用品供应准备。

  

  (11)市公安局:组织警力、装备,做好防洪救灾应急准备。

  

  (12)市民政局:做好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准备。

  

  (13)市国土房管局:加强临近河道房屋的防洪安全检查工作,指导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14)市建委:组织全市建筑工地防洪安全工作检查。

  

  (15)市农业局:协调农牧渔业系统做好防洪救灾应急准备工作。

  

  (16)市城管委:及时清除妨碍排水的垃圾等。

  

  (17)市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做好防洪救灾准备工作。

  

  (18)市林业和园林局:组织林业和园林系统做好防洪救灾应急准备工作。

  

  (19)市民防办:组织开展人防设施和地下空间的防洪安全检查工作。

  

  (20)广州港务局:及时向相关港航单位通报灾害预警信息,监督指导辖区港口企业做好防洪救灾应急准备。

  

  (21)广州海事局:及时向船舶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22)市水投集团:组织开展供水安全检查工作。

  

  (23)广州航道局:组织开展航道、航标检查和维护管理工作。

  

  (24)广州市广播电视台、广州日报社:及时报道预报、预警信息。广州市广播电视台接到通知后15分钟内滚动播报启动应急响应等信息。

  

  (25)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负责做好防洪应急通讯保障的准备工作,及时向用户传递防洪预警信息。

  

  (26)中石化广州石油分公司:做好防洪救灾油料的供应保障准备工作。

  

  (27)市供销合作总社:做好民用爆破器材等防洪救灾物资的供应准备工作。

  

  (28)广百集团:做好防洪救灾生活用品的准备工作。

  

  (29)市三防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防洪救灾相关工作措施。

  

  (30)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落实防洪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三防总指挥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救灾准备工作。

  

  4.2.2.2ⅲ级应急响应

  

  (1)市三防总指挥部:副总指挥坐镇指挥;组织工作组督导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三防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防洪救灾工作;综合分析研判当前汛情、险情和灾情;对重大防洪问题作出决策,发出防洪救灾各项指令。

  

  (2)市三防办:收集整理水情、雨情、险情、灾情,及时向省三防办、市应急办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报告;执行市三防总指挥部的决策,做好上传下达,督查、反馈市三防总指挥部各项决策的落实情况;负责市三防总指挥部领导与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工作。

  

  (3)市气象局:分析、预报未来24小时和48小时的降雨发展趋势,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并派员到市三防总指挥部协助工作。

  

  (4)省水文局广州分局:滚动预报洪水流域主要江河各控制站水位流量过程,并向各级三防指挥部门通报预报结果;每2小时通报一次主要控制站点实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况;每4小时对最新的洪水水情作出综合分析;参与市三防总指挥召开的研究会商会议;派员到市三防总指挥部协助工作。



  (5)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发布风暴潮预警预报,并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要求派员协助工作。

  

  (6)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掌握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险情及处理动态,及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协助转移可能受影响的人员。

  

  (7)市卫生局: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做好救治准备工作,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8)港务、航道、海事等部门:组织检查广州河道船只锚固及人员转移,并做好船舶漂移的防范工作。

  

  (9)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防洪救灾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增加抢险队伍,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2.2.3ⅱ级应急响应

  

  (1)市三防总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副总指挥协助指挥;及时汇总、综合研判防洪工作情况;对防洪救灾重大问题组织会商、决策。

  

  (2)市三防办:执行市三防总指挥部的决策,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督查、反馈市领导重要指示和省三防总指挥部各项决策落实情况。

  

  (3)市应急办:协助总指挥指导市三防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防洪应急响应相关工作。

  

  (4)市公安局:维护正常的防洪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组织协调防洪救灾队伍、车辆、物资优先通行;协助转移危险地区人员,解救受困人员。

  

  (5)市水务局:强化监控重点水库、闸坝、堤防等安全运行情况;对城区易积水点采取排涝措施;向各地各有关单位增派技术干部协助做好防洪抢险工作。

  

  (6)市气象局:每1小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降雨和天气变化情况;参加市三防总指挥部组织召开的会商会议。

  

  (7)省水文局广州分局:每1小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水情和雨情的变化情况;参加市三防总指挥部组织召开的会商会议。

  

  (8)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要求,参加会商会议。

  

  (9)市交委: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部署,保障防洪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保障主要交通干线和防洪救灾重要交通线路的畅通。

  

  (10)广州海事局: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开展船舶遇险人员救助工作。

  

  (11)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组织落实重点水库、闸坝、堤防的人员驻守制度并加密巡查频次;加强一线防洪抢险力量。

  

  4.2.2.4ⅰ级应急响应

  

  (1)市三防总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发布防洪救灾紧急动员令,市主要领导到市三防总指挥部坐镇指挥。

  

  (2)市三防办:督促落实防洪救灾紧急动员的各项工作。

  

  (3)市应急办:负责防洪ⅰ级应急响应的综合协调工作。

  

  (4)市公安局: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决定,及时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抢险救灾队伍、车辆、物资专用通道;依法打击哄抢防洪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5)广州警备区: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驻穗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地方政府开展防洪救灾工作。

  

  (6)市委宣传部:派员到市三防总指挥部组织做好防洪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7)广州海事局: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决定,及时实施有关水上交通管制措施。

  

  (8)其他成员单位按防洪救灾紧急动员令的要求,全力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9)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根据防洪救灾紧急动员令,全面落实防洪救灾任务;组织转移受灾地区人员。

  

  4.2.3暴雨内涝应急响应

  

  4.2.3.1ⅲ级响应

  

  (1)市三防总指挥部:负责召集有关专家会商,分析评估暴雨影响情况,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市三防办:负责贯彻落实市三防总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门加强24小时值班;组织开展暴雨内涝监测工作;实时掌握全市雨情和防暴雨内涝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组织开展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督促水务、公安、交通、民防、供电等应急救援队伍做好防暴雨内涝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3)市水务局:组织做好暴雨内涝防御工作。

  

  (4)市应急办:负责暴雨内涝应急响应的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5)市气象局:做好区域性、短历时强降雨的预报工作;每3小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雨情及发展趋势,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6)省水文局广州分局:收集汇总全市的实时水情和雨情;综合分析水情发展趋势,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

  

  (7)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及时预测预报珠江河道的水(潮)位。

  

  (8)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做好防暴雨内涝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市三防总指挥部协调新闻单位发布暴雨预警、预报和防暴雨内涝信息。

  

  (9)市经贸委:统筹协调有关企业做好防暴雨内涝救灾物资和用品供应的准备。

  

  (10)市公安局:组织警力、装备,做好防暴雨内涝应急准备。

  

  (11)市民政局:做好启用避难场所的应急准备。

  

  (12)市国土房管局:做好城区房屋防暴雨内涝的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13)市建委:组织全市建筑工地防洪安全工作检查。

  

  (14)市城管委:及时清除妨碍排水的垃圾。

  

  (15)市交委: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部署,保障防洪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保障主要交通干线和防洪救灾重要交通线路的畅通。

  

  (16)市林业和园林局:组织林业和园林系统做好防暴雨内涝应急准备。

  

  (17)市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做好防暴雨内涝准备工作。

  

  (18)市民防办:组织开展人防设施和地下空间的防暴雨内涝安全检查工作。

  

  (19)市水投集团:组织开展污水管网的安全检查工作。

  

  (20)广州市广播电视台、广州日报社:及时报道预报、预警信息。广州市广播电视台收到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后,在15分钟内滚动播报有关防暴雨内涝信息。

  

  (21)其他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防暴雨内涝救灾相关工作措施。

  

  (22)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落实相应防暴雨内涝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三防总指挥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暴雨内涝准备工作;指导各镇(街)做好暴雨内涝的预防和先期处置工作;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情况。

  

  4.2.3.2ⅱ级响应

  

  (1)市三防总指挥部:副总指挥坐镇指挥;督导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防暴雨内涝工作;综合分析研判暴雨发展趋势;对防暴雨内涝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发布防暴雨内涝指令。

  

  (2)市三防办:收集整理雨情、水情和内涝情况,及时向市应急办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报告;执行市三防总指挥部的决策,做好上传下达,督查、反馈市三防总指挥部各项决策的落实情况;负责市三防总指挥部领导与相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工作。

  

  (3)市应急办:协助市三防总指挥部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防暴雨内涝应急响应及综合协调工作。

  

  (4)市水务局:对城区易积水点采取排涝措施。

  

  (5)市气象局:实时分析、预报强降雨发展趋势,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

  

  (6)市民政局: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部署,开放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7)市民防办:督促、检查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责任单位落实防暴雨内涝措施,并组织做好防暴雨内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情况。

  

  (8)市水投集团: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指令,通过污水管网系统及时排放内涝积水。

  

  (9)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防暴雨内涝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增加抢险队伍,督促镇(街)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和开展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4.2.3.3ⅰ级响应

  

  (1)市三防总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综合分析研判暴雨内涝影响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相关地区指导开展抢险工作。

  

  (2)市三防办:全面掌握暴雨内涝情况,及时向市应急办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报告;执行市三防总指挥部的决策,做好上传下达,督查、反馈市三防总指挥部各项决策的落实情况。

  

  (3)市应急办:负责防暴雨内涝ⅰ级应急响应的综合协调工作。

  

  (4)市水务局:对内涝严重地区增派抢险队伍及设备,加快排涝进度。

  

  (5)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防暴雨内涝宣传报道工作。

  

  (6)市公安局:对内涝严重地区实施交通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7)市民防办:及时开展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的防暴雨内涝的应急处置工作,核查受损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三防总指挥部。



  (9)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防暴雨内涝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增加抢险队伍,组织镇(街)核查受灾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三防总指挥部。

  

  4.2.4山洪灾害应急响应

  

  按广州市山洪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4.3扩大应急响应

  

  当超出以上范围的险情出现时,市三防总指挥部通过市政府向上级部门请求支援。

  

  4.4信息报送和处理

  

  (1)水情、雨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同级共享。

  

  (2)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及时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质的水情、雨情、工情、险情和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本级三防指挥部门办公室处理。凡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协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三防指挥部门负责同志核准后,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门。

  

  (4)全市性防洪信息由市三防办统一审核,按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门负责审核和发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防信息。

  

  (5)市三防办收到严重或特别严重的雨情、水情、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和省三防办,并及时续报。

  

  (6)建立与毗邻城市灾害信息共享机制。一旦出现影响范围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洪水灾害,及时通报受影响的毗邻城市。

  

  (7)市三防总指挥部新闻发言人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新闻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4.5应急响应结束

  

  洪涝灾害和暴雨内涝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或部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响应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及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在8小时内将应急响应情况书面报告市三防总指挥部;灾情核定报告在5天内书面报送市三防总指挥部。

   5.后期处置

  

  

  洪涝灾害和暴雨内涝灾害的善后与重建工作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三防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

  

  灾害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等工作。

  

  5.1救灾救济

  

  (1)灾后救灾救济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人员的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人员,做好受灾人员临时生活安排,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核实汇总灾情,做好受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赈灾募捐工作;掌握安置灾民动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汇报相关救灾工作情况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置意见。

  

  (3)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本级救灾补助资金;会同其他部门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资金支持。

  

  (4)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救治伤病人员,组织协调医疗器械和药品的采购和调运,指导医疗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传播、蔓延;做好救灾防病宣传。

  

  (5)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警力投入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及时掌握灾区社会治安动态,视情采取必要的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

  

  (6)农业部门负责组织部署灾后农牧渔业生产自救,指导农村调整种植结构,向灾区调运种子种苗,做好恢复农牧渔业生产工作。

  

  (7)水务部门负责组织灾区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和除险加固。

  

  (8)国土房管部门负责防御地质灾害,组织人员安全转移,加强监控,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9)建设、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灾区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等。

  

  5.2恢复重建

  

  (1)洪涝灾害和暴雨内涝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

  

  (2)防洪抢险物资补充。针对当年防洪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洪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3)水毁工程应急修复。对影响防洪安全、城市供水、农业灌溉和与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工程应尽快修复。对防洪通信设施应及时修复。



  (4)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对防洪救灾期间征用的个人和集体物资,应按当地市场价格,经当地三防指挥部门核定,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对参与抢险的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

  

  5.3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安排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应随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4保险

  

  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减灾基础建设等工作。

  

  发生洪涝灾害和暴雨内涝灾害后,对购买家庭财产险或自然灾害险等相关险种的家庭或企业并符合理赔条件的,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规定理赔。

  

  5.5调查与总结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每年组织专家对当年洪涝灾害和暴雨内涝的主要特征、成因及规律进行分析,对防洪工作的各环节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洪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洪工作。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技术保障

  

  (1)按照“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建设完善覆盖市、区(县级市)的三防指挥信息系统;建设覆盖全市的水情、雨情自动采集系统;建立江河洪水调度系统,优化防洪调度方案;建立市与区(县级市)三防指挥系统会商系统。加强水文、气象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预报精确度,延长有效预见期,为防御洪涝灾害和暴雨内涝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来源,辅助指挥决策。

  

  (2)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洪工作通信渠道畅通的责任。发生洪涝或暴雨内涝灾害时,通信管理部门应启动通信保障预案,组织有关通信运营部门提供防洪抢险救灾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新闻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洪涝灾害和暴雨内涝信息,以有效争取时间,安全转移人员。

  

  (3)市三防办负责建立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及成员单位、抢险救灾参与单位、工程管理责任人以及相关专家信息库,明确单位值班电话、传真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及通信方式,印发至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并报市应急办备案。同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1)对重要水利工程的险工险段,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出现险情后,立即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按预案要求开展抢险工作。

  

  (2)各级三防指挥部门、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易受洪水威胁的单位为常规防洪物资储备单位,确保各类防洪物资合理配置。同时,制订管辖范围内防洪装备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落实责任,及时补充、更换,确保防洪装备的数量、质量。

  

  6.2.2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洪救灾工作的义务。

  

  (2)防洪抢险队伍。各区(县级市)要组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防洪抢险专业应急队伍是本地区防洪抢险的主要应急处置队伍,发生洪涝和暴雨灾害时,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防洪救灾;公安、消防、卫生、市政、电力专业抢险队伍是洪涝灾害和暴雨内涝的基本专业抢险队伍,出现洪涝灾害时须快速赶赴灾害现场。

  

  各区(县级市)、镇(街)要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抢险队伍,作为防洪救灾的主要先期处置队伍和救援补充力量。

  

  市三防总指挥部要加强防洪抢险机动队建设,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确保紧急抢险需要。防汛机动抢险队伍调用机制:市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市三防总指挥部负责调动;市三防总指挥部有权对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门管理的抢险队伍实施调动。

  

  (3)驻穗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是防洪抢险的重要力量。调动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程序,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6.3交通运输保障

  

  (1)主要由受灾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协调指挥。遇到特别严重、严重的洪涝和暴雨内涝灾害时,由市三防总指挥部负责协调,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2)交通部门负责制定交通运输保障措施,建立其所属运力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数据库,随时可以派出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具体数量、吨位由市三防办确定),优先保证防洪抢险人员和防洪救灾物资运输;对防洪抢险人员、防洪救灾物资运输给予优先通行以及对抢险救灾车辆、船舶及时进行调配。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航道部门负责河道畅通;海事部门负责水上救助工作和河道封航的监管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各级公安、交通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适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洪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4医疗防疫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当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向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5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治安保障工作,维持防洪抢险秩序,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6.6物资保障

  

  (1)市经贸委、市民政局和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粮食、食品和药品的储存、供应。灾害发生时由市三防总指挥部组织调用救灾物资,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2)各级三防指挥部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防洪重点地区,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留成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储备救灾物资的科技含量。

  

  (3)市三防总指挥部根据省规定的标准,在全市重点地区规划、建设市防汛抢险物资储备中心仓库,并按国家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进行储备。

  

  市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市防洪储备物资,不足时调用各区(县级市)防洪储备物资,必要时由市三防总指挥部提请省三防总指挥部援助防洪物资。防洪物资的调划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抢险急需,必要时也可依法向社会征用抢险救灾物资。

  

  6.7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三防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年度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落实应急资金,并足额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拨付、管理和评估工作,保证专款专用。

  

  6.8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应根据灾情的发展,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洪救灾工作。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能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洪救灾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防洪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6.9供电保障

  

  广州供电局负责防洪排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确保市三防指挥中心的正常供电。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群众。民政部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保障工作。

  

  遇紧急情况时,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妥善安置灾民。学校、剧院、礼堂、会议厅等公共场所可作为临时避难场所,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港口、农业、海事等有关部门负责紧急避风港的规划和建设。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1)防洪工作涉及的水情、工情、灾情及防洪等信息实行分级发布制度。一般信息由本级三防指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大信息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发布。

  

  (2)对本地区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或者山区出现暴雨山洪时,由本地区的三防指挥部门统一发布信息。

  

  (3)新闻单位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各类防洪救灾、避险及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4)教育部门将防洪救灾、避险逃生等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并在学校开设的防灾课程中增加防洪应急处置和自救的相关内容。

  

  7.2培训

  

  (1)将防灾、减灾培训要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广州行政干部管理学院要会同市三防总指挥部在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中开设防灾减灾、应急处置及救灾组织指挥课程;各单位举办的干部培训班,也要开设相应的课程。

  

  (2)市三防办应每两年举办一次防洪学习班,重点培训北江大堤抗洪抢险中队长以上人员、区(县级市)三防办主任及广州市防汛机动抢险队队员等。

  

  (3)广州警备区负责指导有支援地方防洪任务的部队,在训练中增加防洪常识、抢险措施的培训和演练内容,可由市三防总指挥部提供教材和教员。

  

  7.3演练

  

  (1)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检验、强化防洪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应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进行防洪抢险演练。

  

  (3)演练内容应包括针对特定灾情采取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常用的查险、探险、抢险方法。

   8.附则

  

  8.1预案编制与审批

  

  本预案由市三防总指挥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三防总指挥部备案。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部门预案和实施方案,确保本预案的顺利实施。

  

  8.2预案修订与更新

  

  市三防总指挥部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更新,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全市防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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