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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基本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0 生效日期: 2011-05-10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药政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工作的通知》(卫药政管理便函〔2010〕43号)要求,为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医师规范合理地使用基本药物,维护患者健康权益,引导广大患者形成科学的用药习惯,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改善服务质量,推动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将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体临床医师开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的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有全科医师、中医医师及其他临床医师(包括退休聘用的临床医师);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有具有药师以上(包括药师)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培训参考大纲(化学部分);

  

  (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培训参考大纲(中成药部分);

  

  (三)《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

  

  (四)《社区全科医师临床诊疗手册》(主管药师或药师可不参加)。

  

  三、培训方法

  

  培训分两个周期进行。第一周期培训全体注册全科医师(4000名左右),市内设立一个中心教室,黄浦、卢湾区的部分培训对象(约60人)接受老师面授;其他学员及第二周期的培训对象均以区县为单位,由各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培训。面授教学内容由上海市白玉兰远程医学网络中心通过视频制作,由上海市卫生工作者协会负责将视频资料分发到各区县卫生局指定的分教室播放。

  

  四、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4学时,具体安排7整天上课(每天10学时),复习考试为4个学时。每周安排两整天(周三、周六)培训。第一周期培训工作5月7日正式启动,5月底结束。第二周期开学时间由各区县自行安排,10月底统一组织考试。

  

  五、考试发证

  

  培训结束后,学员集中到指定考场进行闭卷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2011年度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合格证书》。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组织领导

  

  (一)上海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科研与教育处、医政管理处为本次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卫生局负责各辖区内学员的报名和培训班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一周期面授的培训对象名单由黄浦、卢湾区卫生局汇总后于5月7日前报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

  

  (二)教材编写、老师授课、考试考核等教学工作由上海医药杂志社承担;学员的组织、协调、管理等教务工作由市卫生工作者协会和各区县卫生局具体负责。其他注意事项由市卫生工作者协会另行通知。

  

  (三)每周期培训结束后,由市卫生工作者协会负责将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机构、人员数量、培训形式、做法和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评估建议等,通过纸质及电子版形式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审核后上报卫生部药政司基本药物管理处。

  

  联系人:上海市卫生局李水静,上海市卫生工作者协会郑训载;联系电话:22121657,62189443、13162508347;传真:22121649,62189443;电子邮箱:sseawen0618@126.com。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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