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2 生效日期: 2011-05-12
发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布文号: 成办函[2011]107号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暨防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形成防灾合力。区(市)县政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和措施,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认真做好各项防灾工作。要整合防灾资金,加大基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投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着力提高防灾能力。

  二、完善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一)尽快制定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预案。有关区(市)县要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教训,充分研判2011年的防灾形势,尽快编制完成2011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预案,主要包括:一是编制完成区(市)县、乡(镇)政府应急预案,充实应急机构,确保出现突发状况后指挥有力;二是编制完成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风景旅游区、大型建设工地和重要基础设施等重点地段的应急防灾预案,明确预警信号、避险路线和避让场所。各有关区(市)县应将上述预案于2011年5月20日前分别报市国土局和市水务局。

  (二)加强防灾应急演练。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演练力度,2011年6月30日前,针对所有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至少要完成一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干部群众对应急预案的掌握程度和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确保从容应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

  三、落实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一)全面排查隐患。市国土局负责制定并下发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方案,相关区(市)县政府根据方案立即全面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在国土部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水务、交通、建设、旅游、教育、电力等相关部门开展各自系统内的排查工作,进一步查漏补缺,区(市)县政府负责于2011年5月20日前将排查结果汇总报市国土局。

  (二)完成治理工程。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政府应加强对各自行政区域内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管理、协调,督促进度、监管质量和安全。市国土局应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动态掌握进展情况,加强督查,通过指导、协调和问责等方式及时解决问题。各项治理工程项目要确保于2011年5月30日前主体完工。

  (三)强化预警预报。市国土局和市气象局要加强衔接,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通过预警平台,利用手机短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向政府部门、群测群防人员、社会公众发布预警预报。各级、各部门在收到预警预报信息后,应立即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严密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县、乡、村、社监测体系,建立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监测预警网络,组织群众参与防灾,充分发挥群众在基层防灾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继续开展汛期地质灾害专职监测工作,市、区(市)县两级政府安排资金对专职监测人员给予补贴。建立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监测人员、单位干部职工给予奖励。

  (五)健全避让机制。继续加强地质灾害提前避让工作,切实做好临灾征兆出现后的紧急避让。有关区(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政策,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抓紧制定本区域内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试点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在紧急避让工作启动中,乡(镇)、村干部和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要充分发挥一线的决策和组织作用。

  (六)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完善应急救援指挥机制,提前指定安全的安置场所,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配齐抢险救援人员。出现灾情后要坚持统一领导,部门间协调一致,保证抢险救援工作高效运转。

  四、加强督查,确保防灾工作落实到位

  有关区(市)县政府务必于2011年5月20日前将上述要求落实到位,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5个重点市(县)应召开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方案,部署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对工作情况进行逐点核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将各项防灾措施落到实处。对地质灾害防范工作不及时、措施不落实、处置不得力的要严格问责。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