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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甘肃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2 生效日期: 2011-05-12
发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11]13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2011年甘肃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食品安全作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改善民生的大事来抓,不断强化集中治理和日常监管,努力促进食品安全水平持续提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2011年甘肃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整顿力度,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促进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进一步巩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成果,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提升行政监管和技术监督能力,努力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实现食品源头、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全程监控,食品安全质量水平明显提高。

  

  1.全年农产品平均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种植面积和养殖规模达到本地区35%以上。

  

  2.100%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企业产品抽检率达到85%以上。

  

  3.100%食品经营单位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100%大型商场、超市、食品经营批发户和85%中小型商场、超市和食品经营批发户建立“一票通”台账制度。

  

  4.新增“食品安全示范店”15%以上。

  

  5.100%餐饮服务单位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县级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率达到90%以上。

  

  6.全省定点屠宰率达到100%,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7.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率、流通随附单使用率、经营场所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明示率均达到100%。

  

  二、各部门重点工作任务

  

  (一)卫生部门。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建设数据交换平台和风险监测数据库,提高监测结果利用效能,及时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评估。清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修订《甘肃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

  

  (二)农牧部门。依法查处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问题,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农药的“黑窝点”,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毒农药行为。加强对安全施用农药的指导和管理,严禁使用禁用农药。深入排查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打击制售假劣兽药以及在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点),打击收购站之间违规进行生鲜乳交易行为。加强奶牛散养户的监督管理。

  

  (三)质监部门。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及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小作坊和生产仿冒他人品牌食品包装材料的“黑窝点”。严厉查处通过提供伪造合格证明文件、虚假无效证照和骗取检验报告、标签标识造假等逃避监管和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标签标识管理,严禁虚假标识标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以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管,落实企业原料检验、出厂批批检验制度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驻厂监督措施。监督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乳制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生产企业试点建设电子信息追溯系统。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责任和义务,指导监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生产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监管、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管理等制度。深入排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和产品质量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技术漏洞,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执行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技术等食品安全管理先进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四)工商部门。强化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行为。严格规范食品广告行为,依法查处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加大农村食品市场执法检查力度,集中整治从非法渠道进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违规问题。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严格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主体资格,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食用油和从非法渠道收购食用油行为。严格乳制品销售者资质要求,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严格实行三聚氰胺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禁止向食品和饲料企业销售三聚氰胺。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集中整治餐饮服务单位不落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制度行为。深入排查和治理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幼儿园食堂、旅游景点餐饮店等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和经营过期、劣质食品等问题。及时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店。加强对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监管。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取缔劣质餐具制售“黑窝点”。加强对食用油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深入开展与食用油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和“地沟油”专项整治,加强自制火锅底料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餐饮消费环节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保健食品中可能被违法添加药物的检测力度,整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等行为,加快完善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功能声称评价、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推进保健食品检验检测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完善保健食品原料技术和规范。

  

  (六)商务部门。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疫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牛、羊、禽类屠宰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监管制度。整治定点屠宰企业转包、租赁、出让定点资质行为。严禁私屠滥宰和宰售病死病害畜禽,打击加工、出售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合格肉及其制品的行为。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防止其流入饲料生产企业和畜禽饲养环节。研究完善病死病害禽畜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防止病死病害禽畜进入屠宰市场。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继续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和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整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和葡萄酒类的行为,重点整治非法勾兑和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的行为,全面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类销售单位。严格落实白酒和葡萄酒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质量安全溯源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推进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七)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查,防止不符合粮食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指导监督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加强进出境食品、食用农产品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扩大诚信体系建设试点行业范围,完善激励引导和惩戒政策措施。健全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信用分类监管,开展诚信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经营。

  

  三、工作进度

  

  (一)部署阶段(5月31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措施,分解细化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

  

  (二)落实阶段(6月1日-12月10日)。按照本方案要求,逐项逐条抓好落实,做好督促检查。

  

  (三)总结阶段(12月11日-12月31日)。全面总结2011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办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投入,支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


  (二)落实保障措施。要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地方立法。要加强食品安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人员培训,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条件,调整充实监管队伍并逐步向监管薄弱环节和农村倾斜。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一专三员”(乡镇级食品安全监管专干,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联络员)制度,上半年各县市区要建立“一专三员”工作示范乡(镇),9月底实现全覆盖。要充分发挥乡村农技人员、医务人员等的骨干作用,弥补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

  

  (三)强化行政执法。各监管部门要严把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关,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许可后续监管和执法检查,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许可;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要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要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失职渎职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提高应急能力。要加快建立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联动工作平台,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加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现场卫生处理、流行病学调查等事故查处制度和应急队伍建设,提高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收集掌握和核查处理群众、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对反映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各地政府要迅速组织核查和采取执法措施;对具有行业共性和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需要科学证实的问题,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评估、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加强宣传教育。要大力开展行业诚信自律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广泛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群众安全、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要充分发挥社会和媒体监督作用,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公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信息。要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程序,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稳妥、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止引起消费者恐慌和舆论负面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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