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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3 生效日期: 2011-05-13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11]1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三旧”改造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及《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三旧”改造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重心下移。在“三旧”改造项目中,进一步扩大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权、“三旧”改造方案批准权、实施“三旧”改造方案后续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环评、规划、用地等审批管理权,强化区政府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主体作用。

  

  (二)依法可行。“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既要有利于解决“三旧”改造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推进工作,又要符合法律法规

  

  (三)权责统一。“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后,区政府作为“三旧”改造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统筹监督管理区各相关部门行使各项审批管理权,切实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做到有权必有责。

  

  (四)试点先行。“三旧”改造应突出重点,明确试点项目,探索建立简化、高效的“三旧”改造审批管理新机制。

  

  三、符合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已批的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的“三旧”改造项目由区政府统筹区各相关部门推进实施。“三旧”改造方案由区政府(或授权区“三旧”改造机构)批准,并报市“三旧”改造机构备案;属“退二进三”企业的旧厂房,同时报市“退二进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旧”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后续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环评、规划、国土、建设等审批管理权由区政府统筹辖区内对口职能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行使。

  

  (一)区“三旧”改造机构负责本区域“三旧”改造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组织区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街、镇协同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三旧”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并将结果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由市本级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涉及全市综合平衡的“三旧”改造项目、应向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屋建设计划备案及法律法规明确不得下放的项目除外)。

  

  (三)区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三旧”改造项目进行环评审批。

  

  (四)区规划部门负责核发“三旧”改造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并将结果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复核。

  

  (五)区建设部门负责办理“三旧”改造项目(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地点跨区的市政工程除外)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事项。

  

  (六)涉及国土管理的审批权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简政放权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国房字〔2010〕1193号)执行。

  

  四、涉及调整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已批的旧厂改造专项规划)的“三旧”改造项目的方案审批,由市“三旧”改造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旧村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区政府审核后上报市“三旧”改造机构,由市“三旧”改造机构征求市规划、国土、建设、发展改革等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提交市规划委员会“三旧”改造委员会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经审议通过后,市“三旧”改造机构将改造方案提交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改造方案经审议通过后,由市“三旧”改造机构批复改造方案。

  

  (二)旧厂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由市“三旧”改造机构征求市规划、国土、建设、发展改革等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提交市规划委员会“三旧”改造委员会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经审议通过后,市“三旧”改造机构将改造方案提交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改造方案经审议通过后,由市“三旧”改造机构批复改造方案。


  改造方案经市“三旧”改造机构批复后,后续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环评、规划、国土、建设的审批按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执行。

  

  五、涉及调整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三旧”改造项目,除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审批改造方案外,采取突出重点、选取试点的方式,进一步扩大区政府的审批管理权限,以保障市、区政府重点改造项目的实施。

  

  (一)试点项目的选定。由各区政府在以下项目中选取,报市“三旧”改造机构审核后提交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1.省、市、区列为产业基地的改造项目。

  

  2.列入市政府“退二进三”范围的改造项目。

  

  3.属于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区的改造项目。

  

  4.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改造项目。

  

  5.列入52条全面改造的“城中村”及其他区政府计划作为示范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6.市、区需要加快改造的其他重点项目。

  

  (二)试点项目的审批管理。试点项目由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改造方案。试点项目所在地块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按规划调整程序完成后,由市“三旧”改造机构批复改造方案,区政府组织实施。改造方案经批复后,后续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环评、规划、国土、建设的审批权,按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执行。

  

  除上述规定外,试点项目需下放的其他权限由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三旧”改造试点项目的同时,应当确定“三旧”改造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方案中应当明确“三旧”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部门分工以及区政府的审批权限。

  

  六、“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后,区政府应当切实做好“三旧”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各相关部门应当参照《批转市建委、法制办关于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穗府〔2006〕15号)确定的审批时限执行;市“三旧”改造机构应当加强政策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审批管理权限下放的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环保部门应当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工作。

  

  七、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三旧”改造项目,由市“三旧”改造机构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提交市规划委员会“三旧”改造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三旧”改造委员会应及时、高效审议“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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