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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加强对代客外汇买卖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06 生效日期: 1995-10-06
发布部门: 交通银行
发布文号: 交银发〔1995〕389号
交通银行上海、广州、深圳分行: 
  经总行批准,上海、广州、深圳三家分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北京、南京、浦东、苏州四家分行代理上海分行办理“外汇宝”个人外汇实盘买卖。为贯彻国家外汇管理局1995年全国外汇金融监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各行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证我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积极稳妥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交易员录用的管理 
  各行录用外汇买卖交易员应按规定经本行人事部门和业务部门认真审查、考核,并上报当地外汇管理分局认定,收到答复后方可正式录用,同时上报总行国外业务部备案。交易员离开原工作岗位或单位,有关分行必须报当地外管分局和总行核备。 
  二、重视对交易员的培训 
  总行将安排有关行交易员轮流参加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不定期举办的交易员培训班。总行国外业务部会同总行培训中心,对分行交易员进行培训,做到每人每年轮训一次,更新知识,提高交易技能。 
  三、加强前台交易监督,做到交易和结算分编在两个科。 
  四、制定和严格执行交易和结算规则及交易员守则,范围经营,防止违规违纪操作。 
  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实行非现场检查 
  (一)各行应于每月10日之前将“外汇买卖业务统计表”、“头寸月报表”上报总行,并抄报当地外管分局。 
  (二)各行每半年将“境外交易行情况表”、“专职交易员变更情况表”上报总行。 
  六、加强现场检查 
  年底前由总行组织力量对已开办代客业务的分行本部及一些资金业务量较大的分行进行调查研究、现场检查。重点考察:(一)有关内部管理情况;(二)必要的人员和部门之间协调、制约、监督措施;(三)交易员资格、资历情况核准;(四)交易场地与设备落实情况;(五)国家以及总行有关规定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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