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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20 生效日期: 2011-07-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3号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公告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的,可按照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表;

  

  2.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政府依法征收或收回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与有关部门签订的补偿合同(协议)复印件;转让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5.取得补偿或转让收入的凭证复印件。

  

  二、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不需要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表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代码:
经济性质: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申请免征房产(或土地)基本信息
房产(或土地)坐落地址:  土地面积:  平方米 
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号:
补偿或(转让收入):元
三、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符合的在内打√)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收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
四、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提供的材料(提供的在内打√)
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政府依法征收或收回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与有关部门签订的补偿合同(协议)复印件;
转让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取得补偿、转让收入的凭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声明
我声明:以上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可靠、完整的。
 
单位盖章: 纳税人(法人代表)签名: 经办人签名:
(以下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受理时间:
税务所审核意见
审核人:
审核时间:
分局审核意见
审核人:
审核时间:


  本表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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