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汽车载客去边防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请示报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2-02-13 生效日期: 1982-03-01
发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1982]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汽车载客去边防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对出租汽车载客去边防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请示报告 
 
市人民政府: 
  随着本省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对外交往不断扩大,外贸和旅游事业不断发展,本市接送旅客的出租汽车增至一千多辆。接送旅客去深圳、珠海等边防地区也大量增加。此外,还有不少单位陆续开办出租汽车的业务。由于车辆大量增加,管理工作跟不上,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载运违法犯罪分子去边防偷渡、引渡的案件不断发生,而且逐月增多。 
  为了加强对出租汽车前往边防地区的管理,堵塞利用租乘汽车偷渡、引渡的漏洞,根据市委领导同志的指示,拟对出租汽车前往边防地区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对行驶边防地区出租汽车的管理。对行驶边防地的出租汽车实行定车、定人、定点,经过呈报审查批准,发给准行证后才能出车去边防(先由车辆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固定一定数量的车辆和司机,经过审查,填表报市公安局内保处审核,经批准的由内保处发给司机往边防地区通行证,由市公安局边防处发给行驶边防地区的汽车准行证)。行驶边防地区的出租汽车准行证,每半年审查验证一次。今后凡没有边防准行证的出租汽车和没有边防通行证的司机,一律不准载客去边防。经批准可载客去边防的出租汽车必须固定站点接客,以便检查验证。根据当前情况,暂定下列单位可定车、定人、定点出租汽车去边防:市服务局属下的广州汽车公司(乘车点:一车队火车站中心广场,二车队流花宾馆、火车站东广场,三车队广州宾馆、华侨大厦,四车队人民大厦,五车队车站大旅店服务点);旅游公司(乘车点:流花宾馆);东方宾馆车队(乘车点:东方宾馆车场);交通局属下的白云小汽车公司(乘车点:一、二车队火车站服务点,三车队省汽车总站对面);五羊小汽车公司一、二车队(乘车点:火车站广场西侧);小客车公司二、五车队(乘车点:人民中路小客车公司门口)。上述单位固定去边防的车辆后,于一九八二年三月起分别向市公安局内保处、边防处申报领证。 
  二、严格执行查验证件制度。凡租车去边防的,必须到指定的站点租车,不得沿途叫车。对租车去边防的旅客,首先要严格执行验证制度,调度员和司机必须坚持逐人验证后上车。旅客必须持有效期内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包括前往国签证、出境回执)、《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外轮中国海员临时回乡探亲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无证件者不得上车。中途不准接载没有上述证件的人员上车。检查验证工作应贯彻国外人员从宽、国内人员从严的原则,既要坚持制度,又要讲究方法。 
  对租车前往按规定凭证明购买车船票地区的乘客,也要按省边防口岸领导小组粤边字[1978]10号文规定查验证明后才能出车。 
  三、加强防范和检查堵截工作。各级公安保卫部门要加强对经常去边防的出租汽车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督促。建议各边防卡哨加强对出租小汽车的检查。我局也组织力量到边防配合检查广州地区的出租客车执行规定的情况。 
  四、明确政策,严肃处理。今后对租乘汽车去边防偷渡、引渡者,除按政策处理偷引渡分子外,对司机和有关人员也要根据情节,严肃处理。对下列违反规定的司机和有关人员,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吊销行车执照,没收非法所得,扣留载运工具、罚款、行政拘留、送劳动教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不检查旅客证件,随便接送无证件人员去边防,或中途接载无证件人员上车者;(二)出车到边防,绕过卡哨行驶,逃避检查,或不服从检查,强行通过边防关卡者;(三)没有办理去边防的汽车准行证和个人去边防的通行证,擅自载客去边防者;(四)知情不报,有意包庇载运偷渡、引渡人员去边防,或者内外勾结,合谋载运偷渡,引渡人员去边防牟利者。 
  五、为了保证上述规定的贯彻执行,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纪教育,特别是对调度员、司机等有关人员要进行法纪教育,要求他们遵纪守法,执行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对协助公安机关查获偷渡、引渡有功者,要及时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规定和纪律制度者要及时批评教育,严肃处理。 
  以上规定,于一九八二年三月起执行。如同意,请批转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广州市公安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