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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9 生效日期: 2011-05-09
发布部门: 咸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 咸政办发[201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咸阳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咸阳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了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利用管理秩序,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依据《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7号)等中、省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依据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全面掌握全市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案件;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违规用地严重地区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二)工作依据

  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7号)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21号)为依据,内容不一致的,以《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为准。

  二、检查重点

  (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重点

  根据2010年度我市土地变更调查成果,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本年未批先建”地块。对全市“本年未批先建”地块进行合法性审查,确属违法用地的,依法进行查处。

  2.“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手续办理情况。核查该类地块的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和供地审批文件,判定用地性质,对没有依法取得审批文件的,作为违法用地依法进行查处。

  3.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对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中提出的新增建设用地疑问图斑,经核查确属违法用地的,依法进行查处。

  4.“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中的耕地面积。对二次调查统一时点数据库中作为建设用地的“批而未用”地块,2010年当年实地已建设,在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标注为“pj”地块的,填报该类地块实地已建设部分所占用的耕地面积。

  (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重点

  根据国土资源部制作并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成果,对涉及我市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进一步核查,确系违规的,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及时查处并整改。

  三、工作步骤

  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5月7日-5月10日)。

  市政府召开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会议,对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随后,各级、各相关部门围绕各自承担工作,对此项工作分别进行周密安排,健全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做好培训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初查卫片图斑等前期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阶段。(5月11日-5月20日)。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边核查,边清理,边整改”的原则,对卫片图斑进行认真自查梳理,对经核查确系违法违规的问题,严格做到立案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按期全面完成图斑实地核查、内业核实、报表填写、案卷组卷、成果归档、初步成果上报等工作。5月20日前,各县市区要将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成果数据上报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月中旬,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我市土地矿产卫片自查清理和查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核查,对相关单位进行警示约谈,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三阶段:评估验收阶段(5月21日-6月30日)。

  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月30日前,组织完成对各县市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整改情况的评估验收工作。7月15日前,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完成对全省各地市卫片执法检查的评估验收。

  评估验收主要通过四种方式进行:一是查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文字(包括领导讲话、批示、阶段性工作总结、报表、简报、宣传材料)、音像、影像、卷宗等资料;二是根据资料查阅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的县(市、区)比例原则不少于30%,对验收的县(市、区)抽查地块原则不少于图斑总数的30%;三是听取验收县(市、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全面汇报,与县(市、区)政府交换意见。四是随机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了解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阶段:成果上报阶段(7月1日-7月15日)。各县市区政府要于7月10日前,将本辖区卫片执法整改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纸质一式三份),上报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于7月15日前,将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图斑核查、问题整改等情况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及书面形式分别上报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阶段:问责阶段(7月16日-8月30日)。

  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超过15%,以及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核查不实、整改查处不到位的县市区,向该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跟踪督促相关县市区按期限按标准落实整改任务,确保将查处成果落在实处。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2010年度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土地、矿产一并部署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内容和方式变化较大,特别是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我市尚属首次,工作中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适应这一形势变化,结合各自实际,科学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精心组织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开展工作,加强对卫片执法各个环节的协调、检查、指导、督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要主动开展工作。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形势严峻,各级、各相关部门一定要精心谋划、多措并进,始终掌握工作主动。要认真组织学习《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全面吃透国家、省上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类图斑的分类定性的界定标准,及时掌握各类图斑的基本情况,准确摸清家底。对排查发现符合临时用地、先行用地、农业产业设施用地、灾后重建用地以及符合矿产开采、勘查政策的,在依法处理到位后,要按照有关程序抓紧组织上报审批,努力降低违法比例。同时,要认真研究农林水电、交通建设、灾后重建、矿产资源等方面的法规政策,为实现用地合法、降低违规风险提供法规政策依据。

  三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贯穿于整个卫片执法检查始终,对发现的违法案件,按照“既查事、又查人”和“处罚到位、追究责任到位”的原则,做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四到位”,所有涉及的案件立案率和案件查处率要达到100%,结案率要达到95%以上。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要选取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典型案件8宗进行“公开曝光,公开查处,公开追究,公开处理结果”;各县市区选择不少于2宗典型案件进行“四公开”,并上报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逐一提出整改意见,建立相应的工作预防机制,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四要严肃落实问责措施。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通过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核实一宗,整改查处一宗。对符合15号令规定的问责条件的,要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凡是未依法查处到位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依法处理到位即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按非法批地处理。

  五要密切配合协作。卫片执法检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上下联动、密切协作。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国土、发改、监察、公安、检察、规划、交通、农林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打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攻坚战。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做好技术指导、数据统计、问题整改、组织验收、提出问责意见等相关工作;监察、人社等部门要积极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严格实施问责;公安部门要大力查处土地矿产违法问题中发现的各类案件,通过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努力实现全市“零问责、零约谈”目标。
六要确保执法检查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类数据真实、准确,督查、验收不走过场。工作开展期间,各县市区政府要于每周四12时前将本辖区卫片执法检查开展情况上报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电子数据与纸质文件必须一致,纸质文件由填报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经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市国土资源局要成立专门的审核小组,加强对上报资料的审核把关,对于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验收通过,并作为警示约谈的重要依据。评估验收期间,要与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用地计划指标及巡查台账等进行相互验证,并通过12336举报电话和新闻媒体等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确保工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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