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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6 生效日期: 2011-05-16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11]1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8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行政学院工作,推进行政学院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行政学院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明确行政学院性质、定位和职责

  

  (一)《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加强和规范行政学院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学院工作的高度重视,在行政学院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加强和改进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的行政学院具有重要作用。

  

  (二)行政学院是培训公务员、培养公共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员、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的机构,是政府直属单位。行政学院应当发挥公务员教育培训主渠道作用、公共行政理论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重要基地作用、政府决策咨询思想库作用。

  

  (三)行政学院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增强公务员素质和行政能力、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水平为目标,开展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服务,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服务,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服务。

  

  (四)行政学院的主要职责。

  

  1.培训公务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策研究人员,承办党委、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开展多种形式的委托培训和合作培训。

  

  2.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别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行政、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民族宗教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3.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4.开展与境内外有关机构的合作和交流。

  

  5.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围绕行政学院教学培训目标要求,着力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和行政能力,使之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骨干力量和领导人才。

  

  二、完善行政学院设置和领导体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学院培训班次

  

  (六)省、市(州)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省、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学院。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市(州)行政学院分院(分校)。

  

  行政学院与其他培训机构合办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学院职责,注重体现行政学院的功能和特色。

  

  (七)行政学院院长由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兼任。行政学院设置常务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院长按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配备。

  

  (八)四川行政学院院务指导委员会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四川行政学院院务指导委员会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主任委员,省政府分工联系副秘书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四川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院务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政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解决行政学院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

  

  市(州)人民政府可相应设立市(州)行政学院院务指导委员会。

  

  (九)四川行政学院要进一步强化对市(州)行政学院的业务指导。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学院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指导性意见;对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开放办学、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制定科学的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对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进行业务工作评估;对教材编写、学科建设、科研课题立项、合作交流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加强行政学院之间的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定期召开全省行政学院院长会议,总结经验,研究工作。

  

  (十)行政学院应当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举办各类公务员培训。

  

  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专题研讨班、任职培训班、初任培训班、师资培训班和涉外培训班等。根据需要可以举办专项业务培训班、知识更新培训班等其他班次。


  (十一)四川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主体班次、培训对象。

  

  1.进修班。培训对象为各市(州)、县(市、区)、乡(镇)和省政府部门中5年内未参加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规定的相关培训机构培训的副市(厅)级公务员、县处级公务员和乡(镇)长。

  

  2.专题研讨班。培训对象为各市(州)、县(市、区)和省政府部门分管相应研讨专题工作的市(厅)级公务员、县处级公务员。

  

  3.任职培训班。培训对象为省政府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晋升为处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科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尚未参加过本职级任职培训的公务员。

  

  4.初任培训班。培训对象为省政府部门的初任公务员。

  

  5.师资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全省公务员培训机构的教师,以市(州)行政学院教师为主。

  

  6.涉外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各市(州)、县(市、区)和省政府部门分管相应研讨专题工作的市(厅)级公务员、县处级公务员。

  

  (十二)市(州)、县(市、区)行政学院(校)的班次依照《条例》设置,培训对象为县处级副职公务员、乡科级公务员及其以下职级公务员。

  

  三、深化教学培训改革,充分发挥行政学院公务员教育培训主渠道作用

  

  (十三)教学培训是行政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培训应在教学布局、学科体系、班次设置、教学内容、教材建设、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方面形成行政学院的特色。

  

  (十四)行政学院要坚持以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行政能力为核心,以公仆意识、政府管理、依法行政作为教学培训的重点,构建具有行政学院特色的教学培训布局。加强培训需求调研,建立有效的需求调研制度,增强教学培训的针对性。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及时将党委、政府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战略部署转化为教学培训的重点内容,开设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课程,增强教学培训的实效性。

  

  (十五)行政学院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不断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互动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等教学方法。重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积极稳妥发展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

  

  (十六)行政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程序规范的教学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教学效果考核评估体系。

  

  (十七)行政学院应当围绕教学布局,立足于政府工作需要,确定学科建设的原则和方向,着重建设行政管理学、经济管理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领导科学、社会管理学、民族学、宗教学以及应急管理等学科体系。

  

  (十八)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各级公务员的应急管理培训。四川行政学院要整合省政府部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高校、科研机构的相关教学研究资源,加快建设集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三位一体”的四川省应急管理培训与研究基地。

  

  四、加强科学研究,充分发挥行政学院公共行政理论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的重要基地作用

  

  (十九)行政学院科研工作应紧密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和教学培训的需要,在进行基础性研究的同时,加强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加强对重大改革与试点工作的调研和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加强对公共行政理论、管理创新和公务员培训方面的研究,增强科学研究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行政学院作为公共行政理论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的重要基础作用。

  

  (二十)四川行政学院和市(州)行政学院要把科学研究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依托应急管理培训与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加强行政学院系统科研协作,充分发挥全省行政学院系统的整体优势。定期开展全省行政学院系统科研成果评估,表彰和奖励优秀科研成果。

  

  (二十一)各级行政学院要加强图书馆(室)建设,四川行政学院、市(州)行政学院要着力办好现有各类报刊,不断强化图书馆(室)和院报院刊的功能和作用。

  

  五、开展决策咨询,充分发挥行政学院作为政府决策咨询的思想库作用

  

  (二十二)行政学院应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跟踪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工作。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前瞻性、对策性研究,主动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二十三)四川行政学院应当建立决策咨询机构,加强与省政府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合作,鼓励和引导学员参与决策咨询活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支持行政学院决策咨询工作,在开展重大改革与试点工作时,吸收行政学院专家学者参与研究,并在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立项、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十四)行政学院应加强对决策咨询成果的考核和评价,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

  

  六、扩大开放办学,不断提升行政学院办学水平和影响力

  

  (二十五)行政学院应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利用境内外各种教学科研资源,拓展与境内外组织以及政府机构、行政院校、高等学校、学术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二十六)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1.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选送学员到国(境)外培训和考察。

  

  2.聘请国(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省内讲学、考察、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

  

  3.与国(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培训。

  

  4.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

  

  (二十七)行政学院教学研究人员赴国(境)外进修、讲学、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经费纳入科研经费和人才培养经费管理。

  

  七、坚持从严治院,加强学员培训期间管理

  

  (二十八)行政学院应加强学员管理,按照以人为本、严格管理、完善制度、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科学、规范的学员管理办法,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健全班委会制度、学籍制度、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学习和考勤制度,严格院规院纪。

  

  (二十九)行政学院实行班主任制度,各班次设专职班主任,承担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生活管理等工作。班主任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

  

  (三十)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学员的考核,把学员的思想、学习、遵守院规院纪等情况提交给学员派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学员的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行政学院应与纪检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加强联系,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三十一)行政学院学业证书是学员在行政学院学绩的凭证。行政学院学员按照教学培训计划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行政学院学业证书。

  

  八、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建设高素质教职工队伍

  

  (三十二)行政学院要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考核评价等制度,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公务员培训要求的工作人员队伍。

  

  (三十三)行政学院队伍建设要以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努力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特别是拔尖人才和学科领军人才。要立足内部培养,加大引进力度,制定学院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健全学习进修、挂职锻炼、激励竞争等机制。

  

  (三十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和帮助行政学院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行政学院干部内外交流制度。有关部门要为行政学院培养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

  

  (三十五)行政学院应建立兼职教师管理制度,选聘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机关公务员、专家学者、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三十六)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工作人员,其人事管理按照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执行。行政学院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九、切实加强领导,促进行政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三十七)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行政学院讲课、作报告、与学员座谈交流的制度。

  

  (三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行政学院在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教学培训基地建设、科研咨询合作、人才交流、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

  

  (三十九)行政学院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确保行政学院基础设施建设、教学科研咨询、开放办学、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师资培养、图书资料、信息化建设、业务指导和行政后勤等方面工作需要。

  (四十)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导行政学院制定长远发展规划,把行政学院基本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建设任务,落实建设资金,以满足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需要。

  

  (四十一)学员参加行政学院培训的经费由财政列入学员所在单位的部门预算,行政学院按相关规定收取必要的培训费用。各级行政学院举办经政府批准的各种培训班次,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保证公务员培训所需。学员在院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努力开创行政学院工作新局面。

  

  十、附则

  

  (四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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