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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后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17 生效日期: 1995-10-01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文号: 工银发〔1995〕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贷后稽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与建议,望及时上报总行。 
 
  附: 
 
 
中国工商银行贷后稽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稽核监督,促进加强信贷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草案),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对本行从事信贷业务活动的各级行、各部门(不含境外机构),在本办法规定的报告期内新发放的各种本、外币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由各级稽核部门负责贷后稽核。重点稽核:对BBB级9含)以下企业新发放的贷款、新开项目额度较大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新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发放的第一笔贷款。 

    第三条   依据国家的经济及金融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贷后稽核。 
 
 
第二章 稽核内容 
 

    第四条   贷款是否符合政策 
  (一)新发放的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的经济及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行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规模和存贷款比例以内。(固定资产贷款是否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规模之内)。 
  (三)是否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是否符合制度 
  (一)贷款审批权限是否符合授权和转授权规定。 
  (二)是否执行了审贷分离制度。 
  (三)是否执行了分级审批和贷款签批责任人制度。 
  (四)是否执行了贷款风险度管理。 

    第六条   贷款是否符合程序 
  (一)基本程序 
  1.是否进行了贷前调查。 
  2.是否对贷款企业进行了信用风险等级评估和风险度测定。 
  3.借款合同及有关附件是否完整、无误,具有法律效力。 
  4.信用贷款是否符合条件,担保、抵押贷款是否合法有效。 
  (二)特殊程序 
  对新开项目发放的第一笔固定资产贷款,除按基本程序稽核外,还要对以下特殊程序进行稽核。 
  1.对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效益性是否进行评估,有关批件是否齐全。 
  2.信贷部门是否对项目设计总概算进行严格审查。 
  3.贷款项目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列入银行贷款计划。 
  4.项目总投资及其投资构成是否符合有权批准部门的项目方案,各项资金是否落实。 
 
 
第三章 稽核步骤 
 

    第七条   信贷部门于每月上旬向同级稽核部门(无稽核机构或人员的县级行处,向上级稽核部门)报送上月贷款发放清单,并附简要文字说明。 

    第八条   稽核部门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查、分析,并每月派稽核组对稽核范围内的贷款进行贷后稽核。 

    第九条   各级信贷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稽核部门进行贷后稽核,并提供发放贷款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贷后稽核结束后,稽核部门应写出稽核报告,交被稽核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稽核行总稽核或行长签发。被稽核单位如对稽核结论有异议,可以书面材料报送稽核行行长审定。 

    第十一条   对总稽核责令纠正的违规贷款要报告行长,并由稽核部门发出通知书。通知发出一个月内,信贷部门应将纠正结果书面报稽核部门。 

    第十二条   各分行稽核部门每半年向总行稽核部报送贷后稽核情况报告,并填写贷后稽核情况表。 
 
 
第四章 稽核处理 
 

    第十三条   对贷后稽核中发现好的典型,要总结经验,积极推广。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一)对一般违规,被稽核单位按稽核结论,限期改正。 
  (二)对严重违规或拒不执行稽核部门发出的限期纠正违规贷款通知的单位或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经济的、行政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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