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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13 生效日期: 2011-06-13
发布部门: 西宁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7]22号)精神,根据青海省教育厅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教基[2009]63号)文件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扫盲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扫盲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大力开展扫盲教育工作,减少文盲人口,是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守法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基本要求,是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性工作,是消除贫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富裕文明和谐社会,推进我市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条件。我市现有文盲人口主要生活在农村,年龄偏大,居住分散,其中少数民族妇女文盲较多,扫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各区、县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为西宁经济建设服务的高度出发,以“两基”迎“国检”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对扫盲教育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推进扫盲工作,提高扫盲效益,巩固扫盲成果。

  

  二、扫盲教育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1.扫除文盲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育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指导意见》、青海省教育厅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坚持将扫除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扫除剩余文盲,通过扎实开展扫除文盲工作,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实现西宁富裕文明和谐共进的宏伟目标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2.扫除文盲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各区、县要结合区域、民族、社会经济和教育发展实际和需要,提出不同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扫盲计划,整体推进扫盲工作。

  

  坚持“一堵二扫三提高”的原则,将扫除青壮年文盲与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相结合,把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扫盲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决杜绝新生文盲;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扫盲工作,扫除剩余文盲;在扫除文盲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扫盲工作由识字型向功能型转变,加强脱盲人员的职业技术培训,促进扫盲对象在消除贫困、增加收入、增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等方面有所改善,巩固扫盲成果,提高扫盲水平。

  

  坚持突出重点、以改革促发展的原则。以满足扫盲对象基本学习需求为导向,大力开展扫盲课程和教学改革,强化扫盲教育工作的责任制,坚持扫盲教育与新农村建设、和谐社区建设相结合,促进扫盲工作依法实施并取得实效。

  

  三、目标和任务

  

  总体目标:以“两基”迎“国检”工作为契机,到2015年,全市成人文盲率下降到6%以下,15至50周岁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1 %以内。

  

  主要工作任务:区、县政府要建立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的责任制度,杜绝新生文盲。各区、县以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开展文盲人口调查,在原有扫盲档案建设基础上,建立健全15周岁以上成人文盲档案,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等部门制定扫盲规划和开展扫盲工作提供支持。要加强对新生文盲、复盲、迁移性文盲的检测,建立和完善扫盲档案的动态管理机制。

  

  区、县扫盲领导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扫盲规划、政策和措施,并指导所辖地区开展扫盲工作。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导,多渠道筹措扫盲教育经费的机制。充分发挥中央、省级、市级扫盲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区、县政府要加大扫盲教育经费投入,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民间资金支持并参与扫盲教育。

  

  认真做好扫盲后的巩固提高工作。要根据脱盲人员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实用技术培训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使脱盲人员掌握1-2项职业技能,具备公民所需要的基本文化知识和基本能力;要将扫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各种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增加脱盲群众运用文字交流和沟通的机会,结合学习型社会的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促进扫盲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四、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扫盲工作

  

  (一)深化扫盲教育改革,提高扫盲工作质量

  1.认真规划扫盲工作。各区、县和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地文盲的实际情况,本着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扫盲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要对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2.完善扫盲教育内容,提高扫盲教育质量。在执行国家《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的脱盲标准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扫盲对象的需求,在教学内容上要把扫盲教育与实用技术、法制宣传、家庭理财、卫生保健、计划生育、家庭教育等结合起来,切实帮助扫盲对象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突出扫盲的实效性,使扫盲更加贴近生产和生活的实际。在教学方法上采取集中办班,送教上门、包教包学等方式灵活施教,通过电视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学习文化知识和实用技能,将学文化与学技术、开展健康的娱乐活动相结合,以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

  

  3.认真组织对文盲学员进行的脱盲测试,做好脱盲人员的文化程度变更工作,并切实做好扫盲后的巩固提高工作。根据青教基[2009]63号文件要求,各区、县要研究并制定适合文盲学员特点的脱盲测试方法,可利用文字、影像、图片等多种材料对文盲学员进行脱盲测试,改变单纯以试卷考试检测文盲脱盲情况的做法。对人口普查中登记为“文盲”,但有一定识字量,又无任何文化程度证明的青壮年,可以组织他们直接参加脱盲测试,“以测代扫”。脱盲测试的组织、考试、登分、通知成绩等具体办法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并对测试合格的学员发放由青海省扫盲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验印的脱盲证书,具有脱盲证书者不再视为文盲。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对脱盲考试成绩合格的学员及时进行文化程度的变更,脱盲人员的文化程度可登记为“业余小学”。

  

  4.加强外来工和残疾人文盲的扫盲教育。各区、县要积极开展外来务工人员扫盲试点,建立外来务工人员文盲档案,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地方依托当地的小学、市民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等举办扫盲班,利用晚上或双休日为扫盲对象提供免费学习的机会,政府对承担扫盲任务的单位给予一定的扫盲经费。残疾人脱盲是扫盲工作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区、县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文盲的鉴定工作,组织动员具有学习能力的残疾人文盲到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或残疾人康复中心等机构接受扫盲教育。

  

  (二)加强管理,努力创新新时期扫盲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扫盲教育的管理、组织、教学三支队伍。一是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配备或指定的扫盲教育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扫盲工作的管理队伍;二是由乡镇(街道)领导、妇联干部、残联干部、中小学校长、村(居)干部等组成的动员扫盲对象参加学习的动员组织队伍;三是由农村中小学、乡镇农技校的教师所组成的扫盲教学队伍。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乡镇中心小学或乡镇农技校配备1-2名专(兼)职扫盲教学管理人员,并为扫盲教学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各地扫盲工作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扫盲工作的领导,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协助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开展扫盲宣传,动员扫盲对象参加学习,要把组织小学高年级学生、中学学生和大学生参加扫盲活动作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重要内容,纳入学校社会实践活动计划,组织动员大学、中学学生承担扫盲教育志愿者工作,对帮助当地开展扫盲工作并取得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农村中小学和乡镇农技校要把承担扫盲教学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扫盲教学方式,推动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的深入开展。

  

  3.制定有关政策,为农村中小学和乡镇农技校承担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的教学工作提供支持。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扫盲管理干部、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教师承担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任务要计入工作量,对超过工作量的给予课时补贴。要把教师参加扫盲工作的成绩作为职称评定、考核晋级、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4.重视和加强扫盲教育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发展扫盲科研队伍。调动社会优秀人员参与扫盲教育研究、咨询和教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扫盲教育的组织动员、工作机制、教学方式等有效途径,以科学的理论指导扫盲教育,以科学的方法提高扫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明确职责和任务,协调推进,齐抓共管

  

  1.扫除文盲工作是政府行为,必须建立各级政府扫盲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协调推进,齐抓共管”的扫盲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扫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扫盲教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扫盲教育工作的领导。

  

  2.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教育部门是扫除文盲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扫盲的规划、扫盲教材建设、扫盲教学和管理队伍、教学队伍和科研队伍建设,组织农村中小学和乡镇农技校开展扫盲教学和脱盲人员的继续教育。

  

  宣传部门要组织好扫盲的舆论宣传工作,营造有利开展扫盲工作的社会氛围。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把扫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扫盲工作。

  

  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扫盲工作,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广播电视部门要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发挥新闻媒体优势,通过制作、播放、播映扫盲教育节目,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的辐射作用。

  

  农牧部门要结合农民培训工作,加大对脱盲后人员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用人单位对文盲人员开展文化补偿教育和培训。

  

  文化部门要加强农村和社区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和开展文盲人员喜闻乐见的文化普及活动,并根据实际提供扫盲工作场所和各种图书、报刊、读物等。

  

  统计部门在相关统计工作中要把握好对文盲人口的统计,同时加强对文盲人口的走势、分布区域、性别、年龄等特征的研究和分析,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文盲调查,制定扫盲规划。

  

  共青团组织要通过开展大、中专学生暑假“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动员有文化的青年以自愿服务的形式积极参与扫盲工作。

  

  妇联组织要动员组织妇女文盲参加扫盲学习,配合政府部门对妇女文盲参加扫盲学习,配合政府部门对妇女文盲较多的地方,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利用农村妇女学校等培训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扫盲活动,将扫盲工作与“双学双比”活动相结合,与终身教育相结合,促进妇女综合素质的提高。

  

  扶贫开发部门要结合扶贫开发,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文盲群体的扶贫工作力度和技术培训支持。

  

  残联部门要调查摸清具有学习能力的残疾人文盲人数,依托残疾人康复中心举办扫盲班,将残疾人的扫盲教育与就业培训结合起来,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就业能力。

  

  以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扫盲工作。

  

  3.县(区)、乡(镇)政府对本地的扫盲工作承担主要责任,负责制定本地扫除文盲教育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筹措和管理本地扫盲教育经费,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扫盲,对脱盲人员进行文化程度变更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城镇的居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本村(居)的扫盲对象接受扫盲教育,为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4.落实扫盲经费。在合理有效使用省级扫盲工作奖励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区、县财政要加大对扫盲工作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和推动各地扫盲工作的实施。各区县要认真落实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扫盲教育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青教基[2009]50号)文件精神,规范扫盲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做好扫盲工作的组织实施。

  

  5.建立扫盲工作表彰制度。及时表彰奖励在扫盲教育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未按期实现扫盲教育目标的区、县在教育综合考评和表彰奖励中不得评为教育先进单位。

  

  6.加强对扫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导评估。将扫盲工作纳入市政府“双高普九”和对县级人民政府的督导评估中,不断加强对扫盲工作过程性督导,每年都要对扫盲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以适当形式通报扫盲工作开展情况。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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