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文制作发布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21 生效日期: 2011-07-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深卫人发[2011]451号
  委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推动机关高效运转,树立务实、精简的办文理念,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加强公文办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经研究,对《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文发文制度》(深卫人发〔2009〕22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请各处室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文制作发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发文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我委文件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注重公文的效用,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

  第三条  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四条  委秘书处是本委发文办理的主管机构,主管本委的发文办理工作并指导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发文办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的草拟

  第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含问答性和请求支持批准项的函,以及部署工作、召开会议、要求上报材料的通知必须在附注标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十一)使用规范简称,我委规范简称为“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在版记印发机关处可使用简称――“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秘书处”。

  第六条  实行校对人制度。为对公文质量负责,也便于存档查询,我委所有编号公文必须标识校对人,校对人通常情况下即为拟稿人,校对人应对公文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全面核查。

  校对人标识的位置在版记印发机关下1行, “校对人”后边加全角冒号,全角冒号后署校对人姓名。

  第七条  本委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区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八条  主送区卫生行政部门、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主送机关统一标识为:“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主送委直属单位的,主送机关统一标识为:“委直属各单位”。
 第三章 发文字号和审批流程

  第九条  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本委设以下六类发文字号:

  第一类,委发文

  发文字号:深卫人报(上行文);深卫人发(下行文);深卫人函(向不相隶属的单位发文);深卫人会(重要会议通知);深卫人通(公示通告);深卫人规(规范性文件)。

  签发人:委主任或委主任授权主持工作的委领导。

  以下内容须以委名义发文:

  (一)向国家、省卫生厅,国家、省人口计生委,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市府办,市人大等部门请示汇报工作的文件;
(二)以单位名义向财政委、发展改革委申请立项、解决经费问题的文件;

  (三)向人力资源保障局、组织部请示解决人事问题的文件;

  (四)本系统、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问题以及卫生人口计生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文件;

  (五)本系统重大决策的文件;

  (六)涉及全系统或省、市重要领导参加的重要会议通知;

  (七)向社会发布的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类,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党组发文

  发文字号:深卫人党组。

  签发人:党组书记。

  第三类,市委卫生工委、纪工委名义发文

  发文字号:深卫党、深卫纪。

  签发人:工委书记、纪工委书记。

  第四类:议事协调机构发文

  食品安全委员会或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防治艾滋病委员会或防治艾滋病委员会办公室、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

  发文字号:(一)深食安委、深食安办、深食安函、深食安报;(二)深艾办报,深艾办发,深艾办函;(三)深人口计育、深人口计育办。

  签发人:以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发的公文,须由食安委主任(分管副市长)签发;以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发的公文,须由我委主任或分管委领导签发;以防治艾滋病委员会办公室制发的公文,须由我委主任或分管委领导签发。以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发的公文,须由分管副市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以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的文件,由委主任(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其授权的委领导签发。

  第五类:一般性下行文文件

  发文字号:

  (一)秘书处起草行文编“深卫人办”;(二)政策法规处起草行文编“深卫人政法”;(三)人事处起草行文编“深卫人人事”;(四)规划和财务处起草行文编“深卫人规财”;(五)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处起草行文编“深卫人医管”;(六)医政处起草行文编“深卫人医政”;(七)中医处起草行文编“深卫人中医”;(八)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督处起草行文编“深卫人食卫”;(九)疾病预防控制处起草行文编“深卫人疾控”;(十)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处起草行文编“深卫人妇社”;(十一)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处起草行文编“深卫人宣教”;(十二)计划生育监督管理和考核处起草行文编“深卫人计监”;(十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处起草行文编“深卫人流管”;(十四)卫生应急办起草行文编“深卫人应急”;(十五)市委卫生工委办公室起草行文编“深卫党办”,市委卫生人口计生妇工委起草行文编“深卫人妇”,团市委卫生人口计生工委起草行文编“深卫人团”,工会起草行文“深卫人工”。

  处室起草的一般性函件统一编“深卫人便函”。

  签发人:分管委领导。

  第六类:会议纪要

  (一)党组重大议事会议纪要编“深卫人党重”,由党组书记签发;

  (二)主任办公会议重大问题会议纪要编“深卫人重”,由委主任签发。

  (三)其他会议纪要编“深卫人纪”,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十条  一般性联系、商恰工作的公文及一般性会议通知用我委函头印制,不须编号。应由分管领导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发文流程:我委所有发文均应遵循如下发文程序:主办人拟稿-处长或处室负责人审核-(其他处室会签)-秘书处文秘人员核稿-(分管委领导核签)-委主任或分管委领导签发-机要室编发文字号-文印室打印清样-主办人校对-文印室打印-用印、封发。

  联合发文流程:主办人拟稿-处长或处室负责人审核-(其他处室会签)-秘书处文秘人员核稿-(分管委领导核签)-委主任签发或分管委领导签发-联合发文的其他单位部门依次会签-机要室编发文字号-文印室打印清样-主办人校对-文印室打印-用印、封发。

  规范性文件发文流程:

  我委单独发文流程--除本条第一款流程制作外,还需报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

  联合发文流程--除本条第二款流程制作外,还需报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

  第十二条  秘书处须对公文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秘书处审核时,如认为可不行文或需对公文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应与主办处(室)协商,退回主办处(室)修改。

第四章 公文的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本委所发文件均需按照信息公开规定执行。信息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

  凡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公文必须主动公开;凡涉及敏感问题或不便向社会完全公开的文件依内容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

  第十四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本委政府网站上刊登,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公文不得在外网刊登。

  按照“谁产出、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要对本处起草的公文公开形式严格把关,秘书处核稿及委领导签发时均需对公开形式再次审核。

  第十五条  凡涉密的文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我委制定的保密工作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章 公文的印制与发送

  第十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各处(室)所有制发公文须由文印室统一印制;加盖公章后由主办处室负责封发;制发公文必须在文印室留存电子文档,以便公文查询和归档。

  第十七条  以委名义和一般性下行文及便函应以我委红头文件或函头印制,加盖我委公章。

  不编号公文须用我委函头印制,并加盖我委公章。

  第十八条  为减少浪费,公文一般采用交换或平信邮寄方式分发。如确需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送的,交秘书处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  所有编号公文除发主送、抄送单位外,连同原稿均须送1份给机要室存档,以委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和规范性文件除发主送、抄送单位外,同时须发委领导和各处(室)。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公文办理的规定执行。以前本委的有关发文办理规定与本制度办理程序有抵触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