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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做好《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宣传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24 生效日期: 2011-06-24
发布部门: 青岛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崂山、城阳、黄岛三区及五市卫生局,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并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宣传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条例》宣传工作

  《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位,体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新农合工作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强化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建立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长效机制,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维护和提高参合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市卫生局和各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树立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宣传。

  二、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体系

  各区市卫生局和各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一是宣传形式上要讲求实效。各区市卫生局要争取区市政府支持,广泛发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镇(街道)政府、村委会、医疗机构、参合农民等参与到《条例》宣传工作中,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栏等各种喜闻乐见、行之有效的方式向农民宣传讲解《条例》内容,让其真正理解、知晓《条例》。二是宣传内容上要客观。要实事求是地向农民宣传参加新农合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方式、违反《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让其真正参与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管之中。

  三、及时进行宣传普教效果评价

  各单位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了解普法效果,及时调整宣传思路和方式,要将宣传工作作为一个长期的常态工作来抓,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化、法制化运行。

  各单位在开展宣传工作时要留存影像资料,宣传工作总结和影像资料于7月5日前报市卫生局农社处。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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